導讀: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維權中,除了專門用於應對違法強拆、逼遷行為的公安機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也就是老百姓所熟悉的國土局也對維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在尋求國土局幫助時卻屢遭碰壁,寄出的《土地違法查處申請》有時會被當作信訪材料轉交給信訪部門處理,從此石沉大海杳無音信。那麼,國土局在接到被徵收人提交的查處申請後究竟該怎麼做才合法?徵收中的哪些亂象、問題是歸它們管的呢?被徵收人又該如何行使這一權利呢?

問題一:查處申請是不是信訪?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與信訪是完全不同的兩個範疇,不應被混為一談。《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11條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覈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據此,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是國土部門的法定職責,而非信訪事項。被徵收人的所提出的查處申請,是在要求國土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而不是提出建議、意見或一般的反映情況的信訪行為。

問題二:申請查處有何用?

在明拆遷律師認為,對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項目所涉的違法行為,及時提起查處申請是十分必要、有效的維權手段之一。它起碼有以下3方面功效:其一,促使違法佔地、施工行為暫停。這個我們前面已經提到了。而一旦徵收土地的項目暫停推進,對於被徵收人而言無疑是收穫了與徵收方進行充分協商、溝通的契機,也能有效避免強拆強徵的發生,改變整個維權大局的面貌;其二,通過國土局對案件的調查、處理令徵收方感受到其在法律上的漏洞所帶來的壓力,為被徵收人增加談判的籌碼;其三,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和黨紀、政紀責任,有效震懾違法徵收行為,從根本上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問題三:違法徵收行為人會面臨什麼?

在明拆遷律師指出,違法徵收行為所面臨的處罰,包括罰款和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等等。而其中的黨紀政紀處分也是一個頗有分量的內容。《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7、10、12、13條均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被徵收人可以自行查閱獲知。對於違法的行政機關有關責任人員,可處以警告到撤職、開除的各級處分。

問題四:國土資源部門不作為會面臨什麼責任?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45條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一)對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的;(如對無徵地批文「未批先佔」的情形未予制止的)(二)應當依法立案查處,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立案查處的……(四)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未依法處罰的。據此,如果國土資源部門對於被徵收人的查處申請置之不理,或只「查」不「處」,則被徵收人有權向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也是徵收維權的一個常用方法,廣大被徵收人需要牢記。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那種將被徵收人的查處申請交信訪部門處理的答覆意見本身即意味著國土資源部門的行政不作為,被徵收人及時提起複議、訴訟程序即可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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