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15日,总务处环保组寄信给校内所有单位,信中指出「监察院明文规定,在有相关配套措施前,不宜实施TNR制度」。而在今年一月的校务会议上,环保组更以公文直指尊生社施行TNR是违法的。但是,TNR真的违法了吗?

所谓「监察院公文」,其实是因为农委会每年花费二亿多公帑处理流浪狗问题,效果却为零,因此监察院于1002月对农委会提出纠正,纠正文指出:「为遏止流浪犬之增加,首重犬只之绝育…透过犬只绝育方法,避免犬只不必要之超量繁殖,维持犬只定额数量,系当前最有效控制流浪犬来源之方法。」因此,这篇纠正文的原因,其实是监察院针对「农委会」未「想方设法,尽一切努力、落实推广犬只绝育」所提出的纠正。(监察院公报第2747)

而对于此纠正案,监察院于1009月对农委会就相同的议题提出追加的审查意见,明白指出社区执行TNR之条件为:不危害犬只生命、社区有共识、有相关配套措施,其内文为:「在上述危害动物生命权、危害人身安全等问题未获得解决以及社区未获得共识之前,尚不宜推广TNR模式。」

然而由于本校实施TNR是经过民国98107日第621次行政会议以及民国99106日第627次行政会议通过,同时以针对性精确移除具攻击性犬只为配套,并且百分之百不危害犬只性命。因此,政大并非监察院所指之需要纠正之对象。

为确保尊生社对监察院解读无误,尊生社于1001124日致函监察院纠正案调查报告主笔钱林慧君监委,于1001129日接到钱林委员来电表达政大TNR作法并无不妥且政大绝非其纠正对象。尊生社于民国1001221日再赴监察院与钱林委员当面交换意见,获得同样答复﹕「政大TNR作法并无不妥。」

然而,在1001123日环保委员会中,环保组仍然一再宣称:「监察院公文指TNR违法。」即使尊生社极力解释监察院公文之来龙去脉,希望环保组不要曲解监察院原意,但环保组仍然在100127日第636次行政会议中做这样的宣称。当全国各个有动保社团之大专院校TNR之执行皆未受所谓的监察院公文影响,为何唯独政大要一再断章取义、曲解监察院公文?而TNR违法,又到底是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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