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94.1.19)



第一條
本標準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士證書者,亦同。

 

第三條
記帳士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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