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鄉會

 

以出生地作為依據,相同出生地者(以直轄市、縣市區域為標準)

 

註:

1.若涉及「專門學術」,應檢附具有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

(如:申請專科醫學會,應附醫師證明...等)

2.團體名稱請勿使用容易讓人誤認為政府機關、營利團體或者妨礙社會秩序、善良風俗、誤導民眾之虞。

(如:農會、工會、大會、基金會、黨、幫)

3.全國性組織社會團體發起人戶籍地或工作地至少應分佈全臺七個直轄市、縣(市),總人數為三十人以上。

 

4.若要設立團體,應明確擁有:團體名稱、宗旨、會址、任務...等資訊。

 

5.禁止設立有關往生者相關之團體。

 

6.相關資訊請至內政部社會司人民團體的網頁下載

連結:內政部社會司人民團體

7.本部落格提供辦理申請"組織全國性社會團體"之業務,若有需求請洽

蔡先生

手機:0978-916-901

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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