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夜,被告人劉某駕車違章行駛過程中,將王某撞致重傷。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劉某將被害人抱上車行駛一段路後,又將被害人扔在路邊。次日,被害人被發現時已死亡。


謝邀。

您好,根據您的提問,信之源律師作出以下回答: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避法律責任的定罪問題,一直是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刑法實務中,行為人交通肇事後採取的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方式不同,所應承擔的罪名也不相同。具體到本案來看,被告人的行為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

相關法律法規:《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6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這是司法解釋關於交通肇事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的規定。

因為此案涉及諸多細節問題,您的問題當中也並沒有詳細敘述,建議您預約信之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律師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和信息給予您專業的法律諮詢及建議。


補充一下,如果被害人能夠被證明當時即使被立刻被拉到醫院拯救也無法存活,那麼此時劉某隻構成了交通事故肇事罪。如果拉到醫院能夠救活,那麼就是故意殺人罪


實名反對那個說過失致人死亡的

還扯啥,啥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還能改變改變故意過失的形態,長見識了,期待可能性是一個責任阻卻事由,是影響罪與非罪的,而且行為人顯然有期待可能性,完全可以不帶走遺棄。這很難嗎?而且疑罪從無也不是這麼用的。

撞人沒什麼,這個肯定是過失的犯罪,交通肇事罪嘛,你不管也就算了,你把他帶走就是創設了風險,還把他扔了,典型的間接故意殺人罪。就是因為你把他扔了的這個遺棄行為足以定罪。

這麼說吧,就算你想帶傷者去醫院,半路又不想救了,扔了,死了,也要成立間接故意殺人,本案的更要定罪。

為什麼? 因為你創設了風險,這麼說吧,你不救,他還有被很多人救的機會,你一救就讓他喪失了被其他人救助的權利。

所以救人不要救一半


其實我覺得這個案件可以分兩個行為分析。

第一部分是劉某駕車將王某撞傷。單純這樣看的話,劉某無疑是交通肇事罪,但為了逃避責任又將王某抱上車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這還是一個有待爭論的問題。

第二部分是劉某把王某抱上車後又將王某扔在路邊。題主所描述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才把王某抱上車的,證明劉某將王某撞傷之後,根本沒有救助王某的意圖,而是想將他屍體轉移位置影響公安偵查而「逃避法律責任」。此前劉某將撞至王某於重傷之中,對王某的生命創設了危險,而此時劉某不但沒有降低危險,反而將他扔到路邊——題主沒有標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但從題主的意思看來,應該是將其扔到少人經過的路邊——還升高了危險,我認為,此時劉某應該成立作為的故意殺人。也許會有人說劉某先前創設了作為義務,但從整體來看劉某是具有殺人的故意,本質上是屬於間接故意殺人,而非不作為殺人。

但綜合評價來看,客觀上劉某隻侵害了一個法益,即王某的生命權,所以應該評價為一個故意殺人罪即可,無需數罪併罰。


這是一道考題,只需審核題干文字,不要把實踐中那些複雜的情況考慮進來。考點:交通肇事後將人帶離現場後遺棄導致死亡的,定什麼罪?當然是故意殺人罪啊。關鍵點:重傷,扔,死亡。


劉某可以辯護,當時誤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所以劉某構成交通肇事+過失致人死亡。


故意殺人罪無疑

主要說後邊的部分,這是間接故意的一種,劉某先把他撞至重傷,而後又將其故意棄至路邊。劉某主觀應能夠認識到此棄置行為具有使被害人死亡之可能,惟仍決意為之,而客觀亦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為雖難謂該當直接故意殺人之行為類型,然符合間接故意之未必故意的行為類型,確是確鑿無疑。

因此故意殺人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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