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看紅溼處,花重錦官城。”千年後的今日,仍有人尋着昔日詩聖杜甫的文字,重訪當年給予其靈感的風景。一座城市的本底是文化,而後者由歷史積澱而成,如何保護城市不可複製的歷史記憶,是每一座城市都面臨的難題。

日前,《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代擬稿)》(以下簡稱“草案”)在市政府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一“草案”針對影視劇拍攝文物、在文物上刻劃等行爲,都有具體的規範甚至處罰。

文物可以拍電影、電視嗎?

擬規定“未經同意不得拍攝”

在電影和影視劇中,古代和近代的一些文物建築甚至文物常常被拍到。針對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的拍攝,“草案”提出: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將國有館藏文物作爲文藝演出、拍攝電影、電視及攝影活動的道具。 禁止將國有館藏文物出賣或出租。

三星堆青銅人像

實際上,不可移動文物承載城市的歷史記憶和文化脈絡,而一旦毀損,很多東西將無法恢復。去年4月,北京市就曾明確,在國家級文保單位的古建築室內,及市級文保單位有壁畫、彩塑、懸雕、浮雕、雕龍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築室內,不得拍攝故事片(包括電視劇)。

“北京懷柔、浙江橫店等電影城的興起和發展,未來電影電視的還原將更真實。”一位文藝行業人士表示,影視作品的出現本身是爲了傳承文化,未來與文物的關係將更加緊密而純粹。

在文物上刻劃“到此一遊”?

情節嚴重者擬由公安機關處罰

“到此一遊”,這一見諸媒體的行爲也是文物保護的重要桎梏。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成都對刻劃、塗污等行爲的容忍度降低,處罰嚴格。

在這份徵求意見的“草案”中,處罰頗嚴:刻劃、塗污、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移動、拆除文物保護標誌的,由文物所在單位要求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此外,“擅自拓印、複製國家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成品、半成品,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文物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並根據文物損壞程度,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挖到文物不停工、不保護?

造成文物損毀擬最高罰五十萬

衆多古墓的發現並非有意而爲。實際上,很多著名的墓葬都是普通人在無意間發現的。古墓的發現,文物的出土,它們爲歷史文化作出了最有力的證據。

施工挖到文物,應該怎麼辦?與文物刻劃一樣,成都擬對施工挖到文物進行嚴格的規範。

"草案"說明,在基本建設施工或者生產活動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立即停止施工或局部停工,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在生產建設中發現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需原址保護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停止該處建設。

此外,“在我市地下文物保護範圍內,基本建設項目開工前不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責令停工,並處以五萬到二十萬元的罰款。” 而在基本建設施工和生產活動中發現文物不停工、不保護現場,造成文物損毀的,處以二十萬到五十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鄒悅

編輯 劉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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