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江蘇蘇州吳江警方接到報警,一名女子跳河輕生。處警人員下水將其合力救起,經送醫救治,目前並無大礙。不過,在救援過程中,消防員劉磊捲入河流發生溺水,經全力搶救無效,不幸壯烈犧牲,年僅22歲。

20日凌晨,網民魏某濤(男,28歲,河南人,網名“年寅顏”)在網絡貼吧惡意辱罵3月19日下水救人時壯烈犧牲的消防員,引起網友憤慨,造成不良影響。吳江區公安局迅速開展工作,並於3月20日晚在安徽池州警方的協助下將魏某濤傳喚到案,其對在網絡發表違法言論的行爲供認不諱。

據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官方微博@吳江警方3月21日消息,蘇州吳江警方發佈警情通報:英雄烈士不容褻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於公然侮辱、詆譭、醜化英烈的行爲,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堅決打擊。請廣大網民遵守法律法規,理性表達,文明上網。

對此,網友評論:

英雄不容褻瀆

對觸碰底線的行爲,不能聽之任之,必須敢於亮劍,以法治正義捍衛英烈尊嚴。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從司法實踐來看,一些案件的判決大快人心,既依法有效維護英烈光輝形象,又釋放出崇尚英雄、敬仰先烈的正能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爲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和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爲,向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爲,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爲,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爲,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侵佔、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佔、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英雄烈士不容褻瀆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來源:共青團中央(ID:gqtzy2014)、綜合:@共青團中央、@中國新聞網、@杭州網警、@上帝之鷹_5zn、平安銀川V(ID:pinganyinchuan110)、貓眼看天下(ID:cat-discuss)、北京日報(ID:Beijing_Daily)、人民日報客戶端、澎湃新聞客戶端

本期編輯:胡洪江、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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