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傳正義》卷一至卷四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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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至卷四

《春秋左傳序》

「左丘明受經於仲尼,以為經者不刊之書也,故傳或先經以始事,或後經以終義,或依經以辯理,或錯經以合異,隨義而發。」

按:杜預以丘明作傳。是為他對經傳關係的解釋。

「諸稱「書」、「不書」、「先書」、「故書」、「不言」、「不稱」、「書曰」之類,皆所以起新舊,發大義,謂之變例。」

按:杜預以此為仲尼修《春秋》之「變例」孔疏以為此與「微顯闡幽,裁成義類」之舊例不同,故稱新之「變例」。孔疏以「變例」為杜預自己發明。或許參考了《詩》的變風、變雅。

「其經無義例,因行事而言,則傳直言其歸趣而已。非例也。」

按:直陳其事,無褒貶。類似《詩》的賦。

「故發傳之體有三,而為例之情有五。」

按:體有三,即正例、變例、非例。情有五: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汙,懲惡而勸善。

「大體轉相祖述,進不成為錯綜經文以盡其變,退不守丘明之傳。於丘明之傳,有所不通,皆沒而不說,而更膚引《公羊》、《穀梁》,適足自亂。 」

按:杜預解經體例是恪守《左傳》,不輕引公穀。但在討論經文所止時,卻獨據《公羊》,存疑。

「推變例以正褒貶,簡二傳而去異端,蓋丘明之志也。」

按:杜預認為丘明受聖傳,故杜預師法丘明,以達先聖之意。

隱公元年

孔疏「魯實侯爵 ,而稱公者,五等之爵雖尊卑殊號,臣子尊其君父,皆稱為公,是禮之常也。」

按:孔疏釋為何魯是侯爵而可以稱公?

孔疏「正義曰《宋國公爵譜》云云」

按:凡國名出現,正義必徵引釋其國來歷及大略歷史,以補杜注之闕。

經「元年,春,王正月。」

杜注「告朔朝正例在襄二十九年,即位例在隱、莊、閔、僖元年。」

按:正月為何者正月,孔疏駁何休注與服虔注有論述。

隱公二年

據孔疏,「東夷、西戎、南蠻、北狄」最早出自《禮記?曲禮》。

杜注單言苴地今屬,孔疏引《世本》《譜》補釋莒國來由。

杜注單言「卑師稱人」,孔疏牽連《集解》與《釋例》互文見「人」之義,並考證其解釋實本公羊。可見杜預不固守左傳。

經「秋,八月,庚辰」

按:杜注以日月必有誤。孔疏釋杜預曾勘檢經傳曆法,作《長曆》。反查「隋志」有皇甫謐《朔氣長曆》一書,無杜預《長曆》。

隱公三年

經「己巳,日有食之」下杜注孔疏詳辨朔日日食之曆法,可備查。

「崩、薨、卒、不祿、死」出自《禮記?曲禮》。

傳「要之以禮,雖無有質,誰能間之?……行之以禮,又焉用質?」

按:《論語?衛靈公第十五》「君子義以為質,禮以行之。」

傳「君子曰:宋宣公可謂知人矣。」

按:觀《論語》「知人」之難,是為莫大褒讚。隱三年君子引《風》《雅》《頌》,可見《詩》教之傳統。

杜注「四年經書州籲弒其君,傳先經以始事。」

按:杜注對經傳錯位的調和。

隱公四年

經「公及宋公遇於清」。

按:孔疏參考《釋例》就杜預如何訓「遇」作出解釋。杜注「草次之期」實乃回應劉子駿、賈景伯「冬遇」之說。單看《經傳集解》不詳杜注,《正義》示人互文讀書之法。

疏注「謂二」至「之怨」

按:駁服虔以先君為(衛)莊公說。晉永平杜注、服注並立國學,逮及唐初仍存服虔注《左傳》作品六種。孔疏守杜注而駁異說。

石碏純臣,穎考叔純孝。

隱公五年

按:春蒐、夏苗、秋獮、冬狩。三傳說法不同。唯《左傳》說與《周禮》《爾雅》合。杜注取《爾雅》為注。正義以為丘明親受聖師,故獨與《禮》合。

《公羊》主萬、羽有異,杜注主萬羽為一。

《正義》釋八音八風引《樂緯》《易緯》,釋經不避緯書。

隱公六年

傳「秋,七月。」

杜註:雖無事而書首月 ,具四時以成歲,他皆放此。

公羊傳:此無事何以書?《春秋》雖無事,首時過則書。首時過則何以書?《春秋》編年,四時具,然後為年。

按:孔疏挑明,《集解》《釋例》均用公羊說。

傳:君子曰:「『善不可失,惡不可長。』其陳桓公之謂乎!長惡不悛 ,從自及也。雖欲救之,其將能乎?《商書》曰:『惡之易也 ,如火之燎於原,不可鄉邇 ,其猶可撲滅?』周任有言,曰:『為國家者,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焉,芟 夷蘊崇之,絕其本根,勿使能殖,則善者信矣。』」

按:杜注孔疏均不解君子品評陳桓公之意。《商書》,文也;周任,獻(賢人)也。文獻足徵。又覆案《商書》,《尚書正義》本缺「惡之易也 」一句。《尚書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均不提及。

隱公七年

經:「七年 ,春,王三月,叔姬歸於紀。」

杜註:無傳。叔姬,伯姬之娣也。至是歸者,待年於父母國,不與嫡俱行,故書。

賈註:書之者,剌紀貴叔姬。

孔疏:叔姬,待年之女,年滿特行,故書其歸。魯女嫁於他國之卿,皆書之。夫人之娣尊,與卿同其書 ,固是常例。

按:孔疏以書魯女嫁於他國之卿為常例,守杜注駁賈注。

經「滕侯卒。」

按:經下孔疏辨析滕國國史,辨《世本》之誤,難服虔不考校而謬言。

經「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

杜註:戎鳴鍾鼓以伐天子之使,見夷狄強虣。不書凡伯敗者,單使無眾,非戰陳也。但言以歸,非執也。

按:孔疏據杜注而駁《穀梁》「以歸,猶愈乎執也」之說,其論證邏輯是引證後經傳「歸」字用例,明晰「歸」既有「囚」、「殺」之文,容或是「執」。若直言「以歸」,無「囚」、「殺」之事者,則非執者也。認為這是「《春秋》有文同事異,此即其類也。」

經「壬申,及鄭伯盟,歃 如忘。」

杜註:志不在於歃血。

孔疏:歃謂口含血也。當歃血之時,如似遺忘物然,故注云志不在於歃血也。服虔雲:「如,而也。雖歃而忘其盟載之辭,言不精也。」盟載之辭在於簡策,祝史讀以告神,非歃者自誦之,何言忘載辭也?且忘否在心,五父終不自言已忘,洩伯安知其忘而譏之 ?

按:孔疏顯然據杜注駁服注,一方面辭無須記,另一方面洩伯不知鄭伯忘沒忘詞,

隱公八年

經「辛亥,宿男卒。」

杜註:無傳。元年 ,宋、魯大夫盟於宿,宿與盟也。晉荀偃禱河,稱齊、晉君名,然後自稱名,知雖大夫出盟,亦當先稱已君之名以啟神明,故薨皆從身盟之例,當告以名也。傳例 曰:「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闢不敏也」。今宿赴不以名,故亦不書名。諸例或發於始事,或發於後者,因宜有所異同,亦或丘明所得記注本末不能皆備故。

孔疏:從略

按:此處牽涉到《左傳》注釋春秋經的一個問題。杜預發現,「傳例」(《左傳》注釋規則與邏輯的陳述)並非每發於前。如此處「宿男卒」一事,宿男死後的赴告「不以名」,便不書名。但同類型的事情發生於僖公二十三年傳,《左傳》才解釋。孔疏發現杜注自身有疑惑,杜預認為傳例還是應該在一開始的時候提出(孔疏這個推斷比較微妙,因為杜預並沒有明說,只是在這裡補註後文相關「傳例」。)。而為了調和傳例晚出這個事實。杜預給出的解釋是「丘明所得記注本末不能皆備」,孔疏本於此,認為左丘明作傳的原始材料「記注之文」本身就是散亂的,而丘明發例就是根據這些「記注之文」而成,故有先有後。

經:甲寅,入於鄭。陳針 子送女,先配而後祖。針子曰:「是不為夫婦,誣其祖矣。非禮也,何以能育?」

杜註:針子,陳大夫。禮,逆婦必先告祖廟而後行。故楚公子圍稱告莊、共之廟。鄭忽 先逆歸而後告廟,故曰「先配而後祖」。

孔疏:從略

按:表面上杜注直陳己說,並無歧義,風平浪靜。但孔疏卻參照旁註,言「先配後祖多有異說」。引賈逵、鄭眾、鄭玄三說以昭示,並引《昏禮》、傳文反駁,認為杜注最優。覆案隋志經部,賈逵、鄭眾(梁有《春秋左氏傳條例》九卷,漢大司農鄭眾撰)、鄭玄春秋著作俱存。

注意:孔疏稱劉君者,當是劉炫。

隱公九年

經:三月癸酉,大雨震電

傳:王三月,「癸酉,大雨霖以震。」

正義:從略

按:正義引《河圖》釋雷、電。覆案《隋志》存《河圖》二十卷。又,杜注孔疏據傳改經,認為經脫「霖以」,責之過深。

經:十一月甲寅,鄭人大敗戎師。

杜註:……將令學者原始要終……

按:覆案《序》「其文緩,其旨遠,將令學者原始要終,尋其枝葉,究其所窮。」是為杜預理解之傳例,化用了《易?繫辭傳下》文。經雖不書,傳亦補之。

隱公十年

經:鄭伯伐取之。

杜註:……書取,克之易也。

孔疏:從略

按:取有易義,取自《公羊》。

經:不貪其土以勞王爵,正之體也。

疏:注「勞者」至「王爵」

按;孔疏提及「沈依《聘禮》注」云云,未詳何人,覆案隋志,或為《周官禮義疏》撰者沈重。

按:據杜注以為十年中月日多有舛誤,可備以後演算曆法詳考,是珍貴史料。

隱公十一年

傳:周之宗盟,異姓為後。

杜註:盟載書皆先同姓,例在定四年。

孔疏:賈逵以宗為尊,服虔以宗盟為同宗之盟,孫毓以為宗伯屬官,掌作盟詛之載辭,故曰宗盟。杜無明解。……

按:杜注並沒有申述「宗盟」,孔疏挑明賈逵、服虔、孫毓就「宗盟」均有歧說,認為服虔「得其旨」,反駁孫毓。覆案隋志,有「《春秋左氏傳義注》十八卷孫毓注」,《春秋左氏傳賈、服異同略》五卷。

傳:及大逵,弗及,子都怒。

杜註:逵,道方九軌也。

釋文:逵,求龜反。《爾雅》雲:「九達謂之逵。」杜雲:「道方九軌。」此依《考工記》

孔疏:從略

按:此處孔疏反對劉炫對杜預的規正。「逵」還是當解「道方九軌」,而非「九道交出」。

傳:宋不告命,故不書。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師出臧否,亦如之。雖及滅國,滅不告敗,勝不告克,不書於策。

孔疏:從略

按:孔疏本傳文,發凡書或不書之例。

PS:題圖為春秋左傳正義,中國國家圖書館藏宋慶元6年(1200)紹興府刻宋元遞修本杜序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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