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東主詳細紀錄

已停職的警長張家輝涉於2014年3月18日晚上時分,表明警察身分並向一間足部按摩院「樂足樂」的女東主施壓,要求她以較低價錢出售其按摩院並作出威嚇。警長否認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涉案沐足店「樂足樂」的女東主廖秀麗繼續出庭作證,憶述她到廉政公署舉報警長張家輝的經過。

被告張家輝。

沐足店「樂足樂」的女東主廖秀麗供稱,因被告張家輝在案發期間頻密到訪,故廖在一個放在接待處暨收銀處桌上的美白精華護膚品盒子上,寫上被告的到訪日期,如「7.25」、「9.10」、「9.19」,代表被告曾經在2014年7月25日、9月10日及9月19日到訪其店舖。廖更指,被告曾於一次到訪時以手摸其腰,刻意非禮她。廖於2015年1月23日向廉政公署交出投訴信,在3日後第一次為案件錄口供。廖亦於2015年3月5日,向廉政公署呈交寫上數字並已壓扁的護膚品盒子,以作證物之一。

辯方郭棟明資深大律師盤問廖時表示,護膚品盒子內已沒有瓶子在內,又被壓扁,顯然是廖刻意保留該盒子,廖指自己十分怕麻煩,盒子是在廉署人員問她有否任何證物提供時,突然醒起並在一大堆準備扔掉的物品中找回該盒子。辯方質疑廖為何不在投訴信中提及被告到其店舖並威嚇她「仲做呀?仲開燈呀?我要搞你架」,及曾摸其腰等事,廖回應說「冇寫,寫曬好長篇大論,簡單、重要的就寫出來」。辯方質疑,廖指張刻意非禮竟是不重要時,廖指「不是不重要,都重要,但先寫3月18日最重要的事」,「先看廉政公署受唔受理,如接受的話,錄口供時才詳細講」。

而廖向廉署遞交的信內有三份文件,一份沒有抬頭,另外兩份抬頭分別是「致尊敬的法官大人」及「致尊敬的當值律師」。廖指她分開寫該三份文件,但最後把三份文件放到一個信封,一次過遞交。辯方針對當中兩份看似抗辯理由的文件向廖作盤問,廖指兩封信是分開書寫,其中一封主要描述2014年9月10日,廖在張帶隊的放蛇行為中被控無牌經營按摩院,廖最後承認兩封信是她當年被控無牌經營按摩院時撰寫的,當時欲呈給法庭,但最終沒有膽量呈交,最後打算把信交到廉署時,則沒有想過重新撰寫信件。

信件內容包括廖在2014年9月10日,在其沐足店「樂足樂」如何招待放蛇警員,廖寫及當時警員問「有冇推油」,廖答「冇」,而警員問「包乜嘢」,廖則回答「乜都唔包,只係可以按頭、肩、頸、同小腿」。但辯方律師則指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中已表明,廖當日向放蛇警員介紹做全身按摩,但廖反對辯方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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