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工具,法律是武器。

你不懂法,就會被人用法律武器攻擊陷害。你要懂法,就能鑽法律空子,用法律武器,攻擊陷害別人。

維權的根本,在於找到合法傷害對方的辦法,逼對方就範。

維權,一定要找到合法侵害對方痛點的辦法。

物業有哪些違法的地方,怎麼合法讓物業倒霉,怎麼合法趕走物業。只有掌握了這些合法的教訓物業的手段,物業才會放棄自己的優勢地位,開始平等談判。

租房也是一樣,一定要找到合法教訓對方的手段,房東才會放棄自己的優勢地位,開始平等談判。

現在物業,以你們鬧事,違法為手段。物業的優勢在於,公司力量,關係強勢,擅長玩弄法律。

業主的優勢在於,人多,法不責眾。先找律師,然後組織起來,去靜坐,去談判,去上訪。只要找到合法的手段,有的是讓物業就範的辦法。


《物權法》第74條規定:「在小區建築區劃內的停車位、停車庫如果沒有計入開發建設成本和銷售面積,屬於開發商所有,其使用方式(出售、附贈、出租)應當由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進行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小區道路、綠地以及小區其他公共場所、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

首先,業主確認一下你們的小區停車位是商業用途還是公共場所。其次再看看你們手中的購房合同,裡面對於小區停車位的規劃和約定是怎樣的,是說明了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還是有其他說明?這個將直接關係到你們的物業和開放商是否有權租賃和出售你們小區的停車位。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有權對車輛在小區內公共場地或者佔用業主共有道路的停放進行管理和收費。收取的停車費按照物業公司與業主大會達成的協議進行利益分配。實踐中,停車費一部分作為物業管理成本和交納稅金,另一部分作為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


這種事情真的是太正常了,經常會有業主和物業發生矛盾的時候,彼此理解理解就可以了
是只租不售吧。1,去查跟開發商簽的合同,會有約定。2,確認好20年起租這個行為是開發商的意思還是物業,一般物業不會做這種對管理影響很大的決策,對於物業,一年一年收,既方便管理,協助物業費每年收繳,又能調和矛盾降低後續風險。所以看清矛盾點在哪裡很重要。

3,如果合同約定為人車分流,即地面無特殊情況不允許進車,那麼需要有能力有時間願奉獻的業主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投票決策,這是一件花費時間、考驗能力、又辛苦的工作。

4,從你們的行為來看,你們不僅沒有這樣的人。還會把事情搞砸。5,好的處理方式應該首先不犯錯,其次搞清楚是物業還是開發商決策。大概率跟物業談是沒有用的。努力協調物業溝通地產,通過網路媒體給到一定的壓力。這樣才有機會去談,有可能去談。
只糾正下題目。

人防車位,只租不售


沈律師說的沒錯,徐律師又在編故事了,不說別的,刑事案件,損毀標的物也要有鑒定報告啊。不可能價值1500的杆子給定1萬,何況還要折舊。

維權也得按照基本法來,律師得給當事人指出一條合法維權的路子才是正理。

維權沒錯,但是毀壞升降桿確實涉嫌毀壞他人財物,擾亂公共秩序。就題主提供的信息,公安局的行為挑不出毛病。

正確的維權方式:回去把當初的購房合同和物業管理合同找出來,找個靠譜律師諮詢一下。

有鬧的功夫,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把物業先解聘了,拿回主動權就好辦了。沒有業主大會,怎麼弄都不方便。


怎麼跟我們小區一樣的事情。

某小區遲遲末辦產權證,業主自願出資信訪,卻被說成非法集資?


業主毀壞車庫升降桿的行為可能會構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等。現在公安要抓人也沒辦法,讓過去談話做筆錄啥的也必須得過去,畢竟行為惡劣,造成了社會影響。
應該是開發商只售不租,物業受開發商委託進行管理,你們一伙人仗著人多故意毀桿,不知道現在是「法治社會」嗎!物業報警正常,要想不被拘留找物業或者開發商的人協商吧。破壞杆子這主意誰出的?麻煩做事前先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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