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這是正當防衛,沒有啥質疑的,為我們可愛的人民警察點贊。我就是對這種離婚後還上門糾纏的渣男很討厭,既然已經離婚了,就不要再去打擾彼此的生活,從此路人就好了。

來跟大家分享一個我身邊的真實案例,我的一個很要好的朋友,我們從高中就是好閨蜜。她大學畢業後就結婚生子了,當時她沒有出去工作,因為她前夫家庭比較好一點,正好她又是剛剛生完孩子,就在家裡帶孩子。我曾勸過她,讓她出去找個工作,哪怕工資很少也可以,畢竟自己也是大學畢業生,不要一直在家裡帶孩子。但是她不以為然,我也只能祝福她。後來她跟我聊天說她出去工作了,我很詫異,她說原來出來工作這麼好,自己覺得很充實。過年我姑姑老家,本來想叫她們一家三口出來聚一下。她在電話那頭沉默了許久,很平靜的說自己離婚了。我以為她在開完笑,她說已經是半年以前的事了。

在她兒子10個月的時候,她前婆婆突然就把她兒子抱走了,和她說怕她上班帶孩子太累了,她還對人家感激涕零。後來她前夫因為工作調動,升職加薪了。但是他的脾氣也越來越差,經常性的跟我同學吵架,各種理由找她的茬。她前婆婆也在邊上添油加醋,說自己倒了八輩子霉,娶了個這種媳婦,自己好吃懶做,也不帶孩子,全靠他兒子養活。我同學自己也不明白,為什麼好好的生活會突然亂套了,生活的一地雞毛。更氣人的是,她前夫居然家暴她,她想跟前夫好好的談一談結果是更嚴重的家暴。她前夫家放出狠話,不離婚就打死她。她的心真的被傷透了,她同意前夫的離婚要求,自己凈身出戶。

現在她是一名正式的人民教師,自己的生活也慢慢的步入正軌。但是就在這個時候,她前夫來糾纏她。開始是電話道歉,後來直接找到我同學家裡,跪在地上認錯,想要復婚。我同學已經看清楚了她前夫的為人,自然不會再給他機會。原來她前夫因為個人原因工作也丟了,因為他媽媽的為人,也沒有人願意嫁給他,他現在看到我同學每個月都有固定工資拿,就眼紅了,想復婚。他們看到復婚無望,居然跑到我同學學校裡面去鬧,去敗壞我同學的名聲。我同學沒有辦法,只能報警。後來就開始各種威脅,說如果我同學要不就拿錢,要不就復婚,否則就讓我同學名譽掃地,把工作丟掉。

他們實在把我同學逼的沒有辦法了,她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她起訴她前夫,他們才害怕起來,還四處託人跟我同學求情,現在雖然還是不是的拿孩子說事,但是收斂很多了。

既然離婚了,就不要再去打擾人家,還人家一個清凈,也給自己一個未來。如果真的後悔了,那麼就拿出行動來,自己先準備好讓人家重新接受的資本,再來聯繫人家。要學會成熟一些,不要搞一些亂七八糟的事情出來。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作為女人,要學會保護自己,懂得心疼自己,不要把自己的包容讓別人當成傷害你的借口跟理由。


前夫多次上門銀川毆打前妻,前妻持刀將其捅傷,銀川警方認定為正當防衛,對此你有什麼看法?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

對於感情破裂婚姻失敗的人們,分手肯定是非常痛苦的,但不能用痛恨的手段去解決分手的事情,應該用一顆寬大的心去處理分手的原因,短暫的想遇也算是有緣之人,即使是最後分手了,也就是有緣無份,應該理智的商量好分手的事情,而不是死皮賴臉的糾纏不休,這樣子只會增加雙方的矛盾,搞到最後只有魚死網破,雙方都沒有好日子過,最後我想對男當事人說,你卑鄙無恥你該死,女當事人的行為是百分之百的正當防衛,大家都非常的支持你。


支持正當防衛!


首先支持正當防衛。其次建議讓該女子去守衛黃岩島。


這屬於正常防衛,提問者既然還問你怎麼看?題主還是個正常人?離婚了,無論男女都和對方再也沒有任何關係,前夫上門打人,就是蓄意毆打,故意傷害罪,是要坐牢的,這樣的要人,該殺,死有餘辜,雖然我是男的,但是我看不起這個男人,他的前妻反抗,合法,合理,合情,為什麼有那麼多女人被男人殺?就是因為那些女人不反抗,或者反抗不了,這個男人要是在美國,哇塞,他前妻早就一槍爆頭他了,。雖然我很愛國,我也不喜歡美國,但是美國一定有些地方是好的,不然也不會有那麼多人移民,


看來銀川公、檢、法的水平要比沿海發達地區的同行水平要高出許多。點贊!


看到了法律的進步


我認為該女子的行為是構成正當防衛的。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認定構成正當防衛一般需要五個條件:①存在不法的現實侵害,即客觀存在違法行為威脅或侵害法益,②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侵害行為已經開始還未結束,③防衛行為指向不法侵害的本人,④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⑤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人主觀上能夠認識到侵害正在發生且具有保護法益的目的。

根據案件事實描述,我們能夠很清楚認識到本案符合①②③⑤,也就是說,本案的焦點在於,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即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所謂的必要限度,其標準是以防衛人的行為能夠制止不法侵害的發生或繼續為邊界,是根據不法侵害人與防衛人處客觀條件、力量、武器手段等的優勢地位來判斷。認定是否防衛過當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防衛過當的標準並不是看不法侵害人可能或已經造成的損害後果與防衛人可能或造成的損害後果的等價性,也不是說造成重傷、死亡就一定或者應當是防衛過當。

本案中該女子的行為不構成防衛過當,其拿刀防衛的行為是之前對其毆打的本能反應,如果沒有刺死男子,不能避免男子搶奪到刀以後對女子繼續進行侵害的可能。即使刺成輕傷、重傷,也不能明顯的斷定女子不會繼續受到侵害。


支持,只有這樣,才能震懾那些犯罪分子,正義才能得到弘揚。


一百個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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