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然覺得這個問題蠻有意思的。一貫來習慣向別人借了東西主動還別人,也遇到過很多這樣的人。還遇到很多借了東西要等你去要回來的人。這裡排除借錢,就是小東西,鑰匙、指甲鉗、書、筆之類。所以到底哪方比較有責任歸還呢?


借給你東西

是我樂意的事情

歸還我東西

是你義務的事情

既然東西是你主動來借的

那就要你來主動歸還了的

當然必要時你可以說你忘記了

所以必要時我可以說我下次會記得這個教訓的啦
這個問題法律有所規定。借用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什麼意思呢,就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通俗來說,就是你把對方要借的東西交付給他,借用合同才能生效。若只是雙方達成借用的合意,但並沒有完成交付,這個合意約等於沒有。

這就導致了借用合同是一個單務合同,借用人負有返還借用物的義務,而出借人沒有義務。也就是說,借用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及時履行返還原物的義務。但是在現實中,並非所有的借用人都講誠信,所以在借用期限屆滿後,出借人應當及時催告對方履行義務(注意:這是權利而非義務),若出借人不積極行使自身權利導致訴訟時效屆滿,將喪失勝訴權。
借是權利歸還是義務


當然是借東西的人啦,我借給你是出於我覺得我和你的關係可以讓我把東西借你,並不是我的義務,挺討厭借東西不主動還非等人去要的人,我比較害怕尷尬,一般不會去主動要,所以一般借東西只借給關係好的朋友,不還也沒什麼
主動跟別人借了就該主動還啊
借方不主動歸還,大可直白。真朋友,不妨礙。三番四次等著別人討要的,相信你也不願意再借了。

莫名被邀請,很惶恐啊!

我認為借的東西的歸屬方肯定是被借者的啊,那將東西還給歸屬方肯定就是借者的責任啊!

所謂借難道不就是暫時使用別人的東西?既然是暫時的,那使用完歸還不就是借著的責任嗎?

或者誰曉得借東西的人,什麼時候使用完呢?所以當然是借者的責任啦!
大大方方的要就是了有時候事情沒有像你想像的那麼複雜如果他還是找理由再三拒絕那這種朋友也沒必要交了
這個道理還不簡單嗎 借時孫子 借後是大爺 地球人都知道
第一次那是借東西的人錯,如果你還借給他第二次,第三次……,那就是自找的了。
被借方有責任要求償還,借方有責任償還
雖然大家都是好面子的人,不借覺得挺尷尬的。但是仔細想想不借只是一時的尷尬,借了反而是長時間的痛苦掙扎。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歸還歸還,當然是借東西的人有義務主動歸還。有些東西雖然是小東西,但始終是管別人借的,還是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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