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見過判決書,只根據文本上的內容分析,

網友爭議的焦點是160萬的賠償金該不該那麼多。

從合同法糾紛賠償條款來看,160萬的賠償金是可能的。

合同違約,收定金的一方要雙倍返還定金,除了秦交的70萬收回外,還應收再收定金罰則的70萬,共計140萬。

秦還可以就實際損失向違約方要求賠償,同時也可以要求違約金,但違約金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實際損失包括為此合同執行所支付費用,如:借款利息、交通費、評估費等,以及由於一方違約,遇物價上漲造成以超過原來的價格購物的部份。

定金罰則70萬與違約金只能採用一種。如違約金模式計算出金額超過70萬,就用違約金,否則就用定金。

本案例,定金70萬,實際損失加違約金160萬,共230萬。如按違約金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來測算,實際損失123萬,違約金37萬元。如是我,就採用定金罰則,實際可到手70+70+123萬共計263萬。

估計,這賣房者以為自己房產的屬性可以變更為居住用途的,結果沒搞定,拖時間太長了,遇房價大幅上漲,就自認倒霉吧。


這些年也不知怎麼了,國家經濟發展了,人們的日子過得越來越舒心了,可許多優良的品質卻在一些人的身上流失了!奧運冠軍秦凱和何姿遇到的「婚房案"又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這件事的條理很清晰: 奧運冠軍秦凱和何姿婚前擬購買一套婚房,由於買來的房子沒有房產證不能過戶,何姿將賣房人羅女士告上法院。11月23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對該案一審判決: 賣房人羅女土不但要退還70萬元定金,還要再賠償該房上漲的差價160萬元。這正應了那句老話:「吃進桐油吐出血"。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此案案情清楚明了,法庭判決也公平公正,這對秦凱何姿的合法利益是一種保護,對不誠實守信之人也是一種懲戒,更是對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好的維護和倡導。

中華民族自古就是個禮儀之幫。如今,國家日益強大了,我們的精神文明和道德水準也要與經濟的發展,國力的強盛相向而行,為人處事要誠實、誠信、誠懇。試想,如果羅女士當初不隱瞞,怎麼可能被人告上法庭?怎麼會房子沒賣成還要賠償160萬元呢?


合同的履約以及法律責任前提大家都要在公開、公平、公正前提下來制定相關內容,並遵守契約精神。任何用隱瞞手段或脅迫手段來取得合同,都是有違合同法規定的。同時在合同生效後,雙方都應按要約來履行,違返規定應承擔相應責任及法律後果。

對於何姿秦凱「婚房案」,我有這幾方面看方:一、從法院角度看,此次法律判決並無不對之處,加罰兩倍以上賠償款是彰顯法律的權威,違法必究,不是說著玩的,違返合同精神,理應受到懲罰,不然會給出錯誤示範效應,大家都不遵守合同約定的話,將會帶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危機,白紙黑字的都不遵守,那平日口頭或約定成俗的,更不可能遵守,故而此次法院做的很到位,不和稀泥;二、從當事人雙方來講,對買房者給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給賣法人應有的懲罰,讓大家看到法律公正性,且不以人的意志力為轉移的,不能因何姿秦凱是名人,賣房人為普通百姓,就理解為賣房人為弱勢,名人就理所退讓,法律就該有所偏頗,這是不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誰違法,都要受到應有懲罰,才能確保所有公民在法的框架下行事,不敢逾越;三、從房屋買賣過程中,我們也值得反思,買方應該充份考慮好各方面要素,並列入合同相關條款中,同時也應該核實所有信息的真實性,並留有相關複印件附錄合同中,作為賣房也要知道,不要在合同中耍手段,隱藏不足處或瑕疵等,而應開誠布公出來,並主動列入合同中,若雙方一致,則可簽定,否則會給自己帶來不可預期的後果。

總之,希望大家不要忘了契約精神,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那麼在任何書面或者口頭約定中,大家都能自覺遵守,這樣我們才能有個誠信十分的環境,人與人間信任將會更加固,社會才更加和諧、美好。

以上個人看法,不到處,可關注互相討論。


從新聞來看,是出賣人羅女士隱瞞了自己當時不具備買房人資格,以至於導致後來不可能給何姿秦凱過戶的事情發生!

一審法院判決:羅女士在退還70萬元定金,再加上該房屋上漲的差價160萬!

我認為法院的判決還是有點欠缺,畢竟何姿秦凱是出賣了西安的房子和北京的房子後,來購買羅女士的房子的,現在不但羅女士的房子買不上了,原來已經賣掉的房子也住不上了,並且原來房子的漲價部分也得不到了,損失遠遠超過230萬元!

法院應該判羅女士賠償因為自己的過失而導致何姿秦凱的損失!這個損失包括了出賣西安的房子和北京的房子後,這兩間房子漲價帶來的損失!


謝邀請:

何姿秦凱「婚房案「一審宣判賠償定金加損失共計23o萬,你怎麼看?

作為賣房方的羅女士故意隱瞞沒有房產證的事實,收取了何姿秦凱的定金7o萬元,後來因沒房產證而不能過戶,何姿將賣房人羅女士告上了法庭,一審判決羅女士賠償定金7O萬元加房子長價的16O萬元,共計23o萬元。

羅女士這叫背濕不好看,一開始如實交待多好,沒有房產證,別人願買就買,不買算了,定金收了,不能過戶怎麼辦呢,何姿只有告你欺騙,欺騙的代價16O萬,一般人誰賠得起呀,象我們家把房子賣了住露天都賠不起,你這何苦啊,所以要做老實人,說老實話,做老實事,你這房子沒賣出還要賠16o萬,多划不來!怪誰呢,怪自己,只能自認倒霉吧,用大錢買一個深刻的教訓,以後說話做事都講誠信,做一個實在人!


賣房人羅女士,這就偷雞不成蝕把米。本來幻想以喪失信與的虛假信息騙人一把,沒想到失信會得如此大的懲罰。連本帶利230萬,對於一般家庭而言,真是個不小的數字。起初,我看了這個消息,也和不少人一樣感覺:這個案件的判決,有名人效應之嫌。畢竟買房者何姿秦凱是名人。細思之後,認為此判決即屬合國家精神,又適應了時代的要求。囯無誠信必滅亡,人無誠信必遭殃。如今,國家大力提倡誠信建設,誠信做人。並以各種實名登記來約束並監督人們的言行,對失信者加以追責。賣房人羅女士為了金錢利益,在房產上動歪腦筋,耍無賴,真可謂機關算盡。到頭來,落此下場,也是必然的結果。社會發展無規律可循,又有規律可循;人生無常又有常。矛與盾,雖為對沖,卻又是統一的。


謝謝!沒有深層次了解這個問題,對不起!


沒有詳細看雙方的合同約定。不便回答。


不知原因,但要回屬於自己的錢,和誤功費和損失,其他的人要自己吸取教訓。


按當時合約購房,在大城市沒房產證,這套房就不屬於何姿奏凱夫婦的就無法過戶居住,違約的賣房者羅女士,按法院判決賠償定金70萬銀行利息及近年房價上漲損失共計230元。以上案例警醒人們在城市購房不管二手戶,一首房要看清購房合同,問清楚是否房房證,很多錢花了房沒有拿到,很多開發商一房二賣,出現糾紛,沒法追回購房款。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