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林日升

在股權收購項目中,標的公司的未披露債務是收購方的關注點之一。經檢索,在2017年初的一個案例中,雖然交易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由股權出讓方承擔未披露債務,但由於種種原因,法院最終認定未披露債務應由標的公司(已成為收購方的子公司)承擔。此案例充分說明了投資盡調和投資協議的重要性。

(下文中,自然人及公司名稱均為化名)

一、案件經過

2016年4月12日,貝吉塔(甲方)、布瑪(乙方)與膠囊公司(丙方)、弗利薩(丁方)簽訂《賽亞人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第一條中約定,甲方將其持有的賽亞人公司45%的股權轉讓給丙方,乙方將其持有的賽亞人公司15%的股權分別轉讓給丙方10%股權、丁方5%股權。完成上述股權轉讓及變更手續後,賽亞人公司的股權比例為丙方占公司股權的95%,丁方占公司股權的5%。《股權轉讓協議》第二條約定,甲方與乙方合計持有的賽亞人公司60%股權的轉讓價格為2200萬元。

《股權轉讓協議》第4條寫明,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將共同確認賽亞人公司資產及債權債務清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一和附件二、附件三,附件二的確認日期為本協議的基準日。附件二中的確認日期為2016年4月12日。

該協議第2.1.4條約定,丙方、丁方有權從第2.1.1條所述轉讓價款中扣除未披露債務和財產價值貶損(如果存在)的等價數額,如丙方、丁方已經支付轉讓價款,甲方、乙方須及時返還有關等值金額;並且甲方、乙方須承擔賽亞人公司因上述未披露債務而產生的賠償責任。該協議第4.2.7條約定,甲方、乙方保證,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除披露聲明中已向丙方、丁方披露者外,賽亞人公司無其他總計超過三十萬元以上的債權債務的存在該協議第4.2.8條約定,甲方、乙方保證,在股權轉讓完成之日起或在丙方、丁方實際接受賽亞人公司經營之後,如出現披露聲明中未列示的賽亞人公司總計超過三十萬元以上的債權債務(包括或然債務、未確定數額負債或有爭議負債),無論故意或過失,由此而產生的相關責任和損失由甲方、乙方、杜信萍個人負責處理並承擔責任。

2016年4月11日,賽亞人公司就股權轉讓事宜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同意貝吉塔、布瑪分別將名下持有的賽亞人公司45%、15%的股權轉讓給膠囊公司、弗利薩。股東貝吉塔、布瑪、杜信萍和監事王建敏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2016年4月12日,貝吉塔、布瑪簽訂聲明,放棄對賽亞人公司轉讓股權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同時,貝吉塔、布瑪與膠囊公司、弗利薩將賽亞人公司資產清單(附件一)、賽亞人公司債權債務清單(附件二)、貝吉塔和布瑪股權轉讓資金情況說明(附件三)、股權質押合同(附件四)、賽亞人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股東會決議(附件五)及放棄股權優先購買權聲明(附件六)做為《賽亞人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協議附件,附件一和附件二共同的日期為2016年4月12日,即基準日確定為2016年4月12日。

根據貝吉塔、布瑪的描述,2016年4月28日,貝吉塔、布瑪對賽亞人公司經營中的多項事務進行了補充披露和說明,涉及人防配套費問題、城市配套費問題、消防驗收未通過問題、可能欠稅情況和逾期交房可能存在糾紛等,貝吉塔、杜信萍和弗利薩確認後簽字。

但是,根據膠囊公司、弗利薩的描述,貝吉塔、布瑪並未依約向膠囊公司、弗利薩披露因賽亞人公司申請規劃變更致使賽亞人公司土地出讓款損失6019282元的信息;貝吉塔、布瑪未依約披露賽亞人公司因延期交房而產生的或然債務715101元;貝吉塔、布瑪未依約向膠囊公司、弗利薩披露賽亞人公司出售的房屋及其自有房屋不符合消防驗收標準無法進行消防驗收的信息

庭審中,2016年4月28日,膠囊公司、弗利薩就貝吉塔、布瑪提供的《補充披露事項》進行了質證,膠囊公司、弗利薩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代理人需與委託人核實。《補充披露事項》不是協議的組成部分,貝吉塔、布瑪不能據此主張其履行了披露或然債務的事實。

二、法院觀點

(一)關於貝吉塔、布瑪是否未依約披露變更土地規劃致使賽亞人有限公司財產價值貶損6019282元的問題。膠囊公司、弗利薩雖主張貝吉塔、布瑪未依約披露梅河口賽亞人債務及其資產貶損事實,其有權從股權轉讓款扣除損失而不承擔違約責任。但膠囊公司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一直是賽亞人公司的股東,其法定代表人杜信萍作為賽亞人公司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的經營情況應是完全了解的,而變更土地規劃的事宜發生在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杜信萍作為當時賽亞人公司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應當知曉上述土地變更規劃事宜,因此關於膠囊公司、弗利薩主張的土地變更造成損失的問題不屬於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應認定為賽亞人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並且,在貝吉塔、布瑪向膠囊公司、弗利薩索要股權轉讓餘款時,膠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信萍、弗利薩向貝吉塔、布瑪出具《承諾書》保證還款,亦未對土地變更規劃提出異議。故本院對該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二)關於膠囊公司、弗利薩提出的延期交房違約金損失的問題。因其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部分商品房的交房日期在股權轉讓之後,即在2016年4月12日以後,此時賽亞人公司由膠囊公司、弗利薩經營管理,應由膠囊公司、弗利薩承擔按期交房的責任。其他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膠囊公司、弗利薩沒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確系實際發生,況且《補充披露事項》也對此問題予以闡明,本院對膠囊公司、弗利薩此項主張不予支持。

(三)關於貝吉塔、布瑪是否連帶賠償因其未依約披露賽亞人有限公司趙彥領認購商鋪及55號樓商鋪即銷售中心恢復裝修拆改至達到竣工驗收標準給膠囊公司、弗利薩造成的損失約1200000元的問題。因上述商鋪拆改的行為均系案外人施工行為造成,沒有證據證明是貝吉塔、布瑪所為。且膠囊公司、弗利薩並未提供上述商鋪未通過消防驗收的事實依據,故膠囊公司、弗利薩的此點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三、經驗教訓

其一,如果收購方在股權收購協議簽署前曾經參與收購標的公司的經營管理,即使股權出讓方未在交易中披露相關法律事實,法院仍然認為收購方對參與經營管理期間的法律事實是知曉的。因此,收購方應當充分關注在其參與標的公司經營管理期間發生的可能對收購產生影響的信息,並在收購談判時及時提出,進行充分的商談。

其二,在收購協議簽署前務必對股權出讓方曾經提供的所有信息進行一次梳理,特別是附件及其他未體現在協議中的文件材料。此外,宜準備一份材料清單,雙方在材料清單上確認簽字,以防遺漏或事後偽造。

其三,在收購過程中,應當關注未形成賠償責任但可能形成賠償責任的侵權事件及未構成違約但具有違約可能的商業行為,以及可能由第三方帶來的或有債務,並在談判中提出,由雙方進行充分的商談。

案件來源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吉01民初字8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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