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3月21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20日聯合發佈公告,明確自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稅改革。

根據公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爲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爲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爲9%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爲9%;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爲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爲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爲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爲,出口退稅率調整爲9%。

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爲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爲8%。

資料圖 中新經緯熊家麗 攝

公告要求,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修改爲“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同時,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其中,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爲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此外,公告明確自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一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二是納稅信用等級爲A級或者B級;

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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