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所居住的房子是永久權,只是房子下面的土地有使用權,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為70年、50年和4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仍然可以居住的情況下,根據物權法第149條規定:具有產權的商品房在土地使用許可權到期以後自動續期,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即可。

其次,一般房屋的主體結構質保期是在50年,如果在質保期內由於房屋本身質量問題,而非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所導致的坍塌,開發商、城建方、政府相關部分都要承擔相應責任,政府會給予協調解決,但怎麼賠償,賠償多少,這個就不好界定了。


房子屬民生工程,國家對房子的建設質量有著嚴格的監管和執行標準。四十年房子塌了,那就要看是什麼原因了。

如果是自身的質量問題,房地產公司倒閉了,也會追究當年的負責人,建築商也要負連帶責任,當年的工程監理以及政府的驗收人員,都脫不幹系。

如果是由於外在的原因,那麼就要侵權人來承擔責任了。

房子到了一定年限,假如出現了嚴重的破損,失去居住功能的話,政府會按危房改造處理,也會有妥善的救助和安置辦法,所以大可不必為此勞神。


好辦!如果房子倒了,你也死了,開發商也死了,一了百了。如果房子倒了,開發商死了,你還活著,你就應該重新找個毛蘆安頓下來,別讓自己餓死,種點地,別讓孩子老婆挨餓,省吃儉用攢錢,等你攢夠錢,攢夠了首付,再進城買樓,反正你也喜歡住樓,再買一個,重新開始你的房奴生活!


如果是勘察或質量問題,開發商的相關責任人員作為自然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勘察單位,相關人員或者承建單位,相關人員需要承擔負責;同時工程監理單位,相關人員,政府監督單位,相關人員也要承擔法律責任。以上單位如果不存在,相關人員作為自然人同樣需要負責。建築質量終身負責制。


找房管局索賠。


想不著邊的還讓人活不活呀:房買了:叫開發商收啊


等我買了房再來想這個問題


唯恐天下不亂


涼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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