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網站發佈關於對《天津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通知,其中提到將依法落實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定,着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爲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聚焦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治理。

確保住宅與配套幼兒園同步交付使用

完善天津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健全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聯動管理機制,做好配套幼兒園規劃、園舍設計、建設、驗收、移交、辦園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確保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沒有配套幼兒園的小區要補建、改建

嚴格城鎮小區依標配建幼兒園。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和《天津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DB/T29-7-2014)》、《天津市教育設施佈局規劃》,對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等情況進行專項治理。

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應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並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予以建設。

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或規劃不足,或者有完整規劃但建設不到位的,要依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

對存在配套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竣工驗收。

小區配套幼兒園要如期移交

對土地出讓協議中未明確約定“幼兒園建成後必須無償交付當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的,由所在區政府要求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依法無償將配建幼兒園移交本區教育部門管理使用。

對建成後閒置或改作它用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由所在區政府負責清查、回收,並移交由本區教育部門統籌調配使用。

老城(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必須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並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予以建設移交。

相關部門要按規定對移交的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

不得辦成盈利性幼兒園

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後,應當由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

辦成公辦園的,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方面的工作;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的,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覈,明確補助標準,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

來源:天津市教委、濱海發佈、天津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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