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朋友說如果現在大陸註冊外資公司用BVI公司做控股的話,外經委提交律師確認函時需提供控股公司的銀行資信證明就比別人麻煩,且在股利分配出境時是一定沒有稅收優惠的。在實際操作時BVI投資的外資是稅局的監控對象。

我想知道是不是有具體的什麼法律或者操作細則有規定?如果有這樣的限制,如何規避這種限制?


1、如果是BVI公司全資在國內共同投資設立公司,算外商獨資企業。

2、如果考慮海外融資上市,BVI公司無所謂誰來成立,但是BVI公司和國內公司之間,需要插入若干公司作為上市實體和避稅特殊目的公司,BVI公司本身不適合上市,上市通常使用開曼或者百慕大註冊公司。

3、如何規避稅務及限制有很多方法,但是都需要支付一定成本。最簡單的,國內外匯限制是限制外流,流入不受限制,你把國外的美元匯入國內是沒有限制的,外管局不會管你,但是稅務局會管你收境外所得稅,原則上你必須主動申報這筆所得稅。

按照您的描述 我的回答供您參考 如果您有關於BVI公司相關的業務問題 可以直接諮詢我司商務顧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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