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朋友说如果现在大陆注册外资公司用BVI公司做控股的话,外经委提交律师确认函时需提供控股公司的银行资信证明就比别人麻烦,且在股利分配出境时是一定没有税收优惠的。在实际操作时BVI投资的外资是税局的监控对象。

我想知道是不是有具体的什么法律或者操作细则有规定?如果有这样的限制,如何规避这种限制?


1、如果是BVI公司全资在国内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算外商独资企业。

2、如果考虑海外融资上市,BVI公司无所谓谁来成立,但是BVI公司和国内公司之间,需要插入若干公司作为上市实体和避税特殊目的公司,BVI公司本身不适合上市,上市通常使用开曼或者百慕大注册公司。

3、如何规避税务及限制有很多方法,但是都需要支付一定成本。最简单的,国内外汇限制是限制外流,流入不受限制,你把国外的美元汇入国内是没有限制的,外管局不会管你,但是税务局会管你收境外所得税,原则上你必须主动申报这笔所得税。

按照您的描述 我的回答供您参考 如果您有关于BVI公司相关的业务问题 可以直接咨询我司商务顾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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