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張家輝否認施壓

已停職的警長張家輝,涉於4年前表明自己為警察並向一間足部按摩院「樂足樂」的東主施壓,要求她以較低價錢出售其按摩院並作出威嚇。張被控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今於區域法院否認兩項罪名,案件今開審並傳召涉案沐足店「樂足樂」東主廖秀麗出庭作證,案件押後至明早再續。

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的被告張家輝。

被告張家輝於2014年3月18日無合理原因或辯解故意或蓄意作出失當行為,表示警察身分,並要求沐足店老闆廖秀麗把訂金退還給王傳蘭或以較低的價錢出售店舖;亦在2014年7月1日至9月10日威脅廖,如果繼續經營按摩店則會作出騷擾。張否認以上兩項控罪。

被告張家輝在案發當時身為隸屬於九龍城分區雜項小隊警長,職責包括在管轄範圍內按摩院進行巡查及放蛇行動。涉案店舖「樂足樂」為未領有牌照的按摩院,並由廖秀麗獨資經營,廖秀麗於2014年2月因生意越來越差,便計劃放售店舖,因而認識王傳蘭。

廖秀麗於2014年3月6日與王訂立書面協議,同意以港幣$128,000出售店舖,王亦支付了$5,000訂金。但王於翌日向廖要求撤銷協議並退回訂金,但合約列明買賣一方違約均不會退回任何訂金,廖亦拒絕王。王則暗示自己家人與黑社會及警方有聯繫,故恐嚇並聲稱會報警投訴廖不退訂金,以令她生意難以經營。二人發生爭執後,王分別兩次向警方舉報廖拒絕退還訂金。

在2014年3月18日,已休班的被告張家輝獨自來到「樂足樂」,要求廖把訂金退還給王或以較低的價錢出售店舖,否則不要在九龍城繼續經營按摩院,及後表明其警察身份,並展示其警察證件。當時按摩店常客周志華到「樂足樂」,周知悉事件後便對被告說:「一個人夜晚嚟話查牌係唔啱,一男一女單獨喺舖頭,如果有事你好蝕底喎。」被告聞畢後氣沖沖地離開店舖。

而被告於2014年7月25日與同僚到「樂足樂」作例行查牌時,被告威脅並對廖說:「你仲做呀,我要搞你㗎」。而於2014年9月10日,被告與小隊再到該店作放蛇行動,而廖安排女按摩師為放蛇男警員作全身按摩服務,而根據「按摩院條例」,按摩院未領有牌照,按摩師不得與異性顧客進行全身按摩,被告與同事便採取行動。

根據調查顯示,被告分別兩次取用警方電腦系統,以查閱王的兩次舉報等機密資料記錄,超出其職責範圍,被告亦無需參與該足浴店的調查工作或處理金錢糾紛。被告亦未被指派在工餘時間到任何沐足店執行任何職務。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因公務認識沐足店老闆廖秀麗,但否認認識王傳蘭,亦否認曾光顧該沐足店。

控方傳召當時為沐足店「樂足樂」老闆廖秀麗出庭作證,廖報稱自己經營沐足店一個多月後想轉讓該盤生意,當時王傳蘭有意接手。兩人於同年3月6日簽訂協議書,內容指王同意向廖支付港幣12萬8千元並接手「樂足樂」,而王須先支付5000元的訂金,無論交易最終有沒有完成,訂金均不獲退還。

翌日兩人相約主商戶業主古愛玲在快餐廳完成交易,包括支付餘額和處理轉名手續。怎料王反悔,要求廖減價,或歸還訂金,當時王攜同她的妹妹和一名友人到場。王恐嚇廖若果不合作,就「搞到你的店開不成,還要報警,不停報警。」廖更報稱王當時向她說:「我的妹妹老公是公務員,認識許多差人。」廖不肯退讓,王後來要求上「樂足樂」理論,於是王和廖前往沐足店繼續爭執。其後王報警,事件由警員調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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