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下的中國股市提出九點建議 財經 第1張中國股市

步入今年5月份,中國股市並未迎來首個交易日開門紅的走勢。與此同時,讓投資者感到焦慮的是,在內外部不利因素的影響下,市場卻再度出現了全面大幅下行的走勢,整個市場的投資信心以及賺錢效應卻遭到了沉重的沖擊。

作為一個頗具全球影響力的新興市場,中國股市較高的波動率難免會對全球市場構成不少的沖擊。回顧這些年來,中國股市出現單日跌幅逾5%的次數並不少,且集中出現在2015年、2016年這段時期。但是,對於中國股市大起大落的表現,卻從一定程度上展現出市場制度建設不完善的一面,而在市場逐漸走向全球大舞臺的背景下,中國股市的制度建設就頗顯關鍵,這同樣影響到投資者的財富命運。

對於當下的中國股市,筆者提出九點建議,僅供參考。

第一、規範股指期貨的交易規則,盡快推出符合普通投資者需求的風險對沖策略。

在全球成熟市場範圍內,股指期貨這一交易工具有利於完善市場的風險對沖需求,長期來看,利於降低市場的波動率,屬於股市成熟發展的重要配套工具。對於新興市場的中國股市,引入股指期貨,並完善股指期貨的交易常態化,更利於引導中性策略資金以及套利資金的入場。

不過,在A股市場中,股指期貨卻存在著幾點問題。其中,包括股指期貨長期存在期現市場交易制度不對稱的問題、市場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以及股指期貨的規則設計更多偏向於機構投資者,而普通投資者缺乏了有效的風險對沖策略。由此一來,在機構投資者自律性不強的背景下,反而容易加劇機構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之間交易不對稱的風險。

實際上,對於國內市場的股指期貨,更屬於投資情緒的放大器。雖然股指期貨實質性鬆綁未必屬於股市下跌的導火索,但其本身具有助漲助跌的效應,在市場處於恐慌時刻,股指期貨反而會成為市場投資恐慌情緒的放大器,相應的規則確實需要有待完善。

第二、建立更為完善與成熟的輿情監控機制,以最及時的速度對市場傳聞及消息進行回應。

在A股市場中,長期存在資訊不對稱的問題。然而,造成這種問題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於資訊高度發達的時代下,市場傳聞很容易得到擴散,對於尚未證實的消息,往往容易對市場造成不必要的波動影響。由此可見,建立更為完善與成熟的輿情監控機制頗顯重要,對當天不利於市場或對市場盤中走勢構成重要影響的傳聞及消息,應該盡量在交易時間段內完成澄清與回應,以降低市場資訊不對稱的風險。

第三、取消退市整理期的設置。

在實際情況下,退市整理期的設置往往存在畫蛇添足的問題,而在極端的市場環境下,若不是屬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且其基本面相對穩定,卻因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跌破每股面值的股票,難免會存在錯殺的風險。

因此,在具體操作中,應該區別對待。其中,對於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且不存在重新上市希望類型的上市公司,可以設置退市整理期,給投資者二次出逃的機會。但是,對於正常面值退市的股票,並不建議設置退市整理期,直接採取終止上市的策略,減少對投資者二次傷害的沖擊影響。不過,對於這類型的退市企業,一方面需要完善重新上市的通道;另一方面則是提前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規範退市後的具體流程。

第四、提升股市退市效率,主要對突擊保殼等行為進行嚴格監管,並逐漸縮短上市公司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時間。在持續擴容的市場環境下,增強股市有效退市率,並完善市場的優勝劣汰功能頗顯關鍵,這也是盤活市場交易活力的關鍵所在。

第五、積極落實股份回購,尤其是鼓勵回購後股份註銷的行為以及用自有資金進行股份回購的行為。

股份回購,成為近年來市場關注的焦點。從某種程度上分析,美股市場的長期牛市,或多或少受益於上市公司實質性股份回購的積極影響。不過,對於股份回購,仍需要區別看待,對於實質性股份回購後註銷的行為,纔能夠從真正意義上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價值。至於忽悠式回購、藉助股份回購變相減持等行為,應該以擾亂市場正常運行秩序的行為給予整頓與處罰。與此同時,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行為,應該要有一個明確的執行時間,若超過規定的執行時間,應該要求告知具體的原因。退一步思考,如果超過一定期限仍然遲遲不進行股份回購者,理應公開警告或給予處罰。

第六、減持規則要明確、細化,並強調減持的具體資訊披露。對於沒有實質性減持原因的,應該延長解禁減持週期,對這類大股東、董監高應該提升減持成本。

這些年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意願強烈,有的為了緩解資金面壓力,有的為了改善生活,減持原因五花八門,而大股東通過企業上市完成一夜暴富的目標卻成為了現實。從實際操作中,並非禁止股份減持,但應該需要有充分具體的理由。對於通過花式減持、組合式減持等方式規避減持規則要求的做法,應該要大幅提升減持的成本,並對尚未解禁的部分,大幅延長其解禁的週期。至於違規減持的行為,更應該從嚴處罰,提升市場的震懾力。

第七、全方位提升整個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加快《證券法》的修訂工作,為證券市場從嚴處罰提供有效的法治基礎。

在實際情況下,提升整個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頂格處罰力度不宜太輕,應該借鏡海外成熟市場的處罰力度,除了重罰金額外,仍可給予刑事責任。同時,對相關中介機構給予同等力度的處罰,以體現證券市場法律法規的震懾力度。

第八、加快推出真正意義上的平準基金。

曾經的國家隊基金,一度被市場認為具有平準基金的影子。但是,對於平準基金而言,應強調交易非盈利、交易透明以及資訊披露嚴格化等原則。因為,只有做到非盈利、資訊披露以及交易透明等原則,纔能夠更好體現出平準基金穩定市場的真實意圖。不過,對於平準基金而言,一方面需要有法律法規的保駕護航,為其長期穩定運作提供有效的法治基礎;另一方面則需要提供足夠體量與規模的資金籌集平準基金,這樣纔能夠更有效發揮出平準基金穩定市場的效果。

第九、加快完善民事賠償、集體訴訟機制,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投資者保護。

投資者保護,不應該成為一句口號,更應該要有實質性的舉措落實。例如,提升投資者的索賠效率、建立集體訴訟機制等。不過,在具體落實中,難免存在不少的問題,如投資者索賠效率緩慢,卻因前置條件的設置過於復雜,而完善民事賠償機制、簡化前置條件的設置就頗顯關鍵,這也是從真正意義上提升投資者索賠效率的關鍵所在,這也是投資者保護的有效舉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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