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 王鵬

  編者按

  2018年11月,在賀建奎團隊對外宣佈一對基因編輯嬰兒誕生後,廣東省隨即對“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展開調查。2019年1月21日,廣東省“基因編輯嬰兒事件”調查組表示,初步查明,該事件系賀建奎爲追逐個人名利,自籌資金,蓄意逃避監管,私自組織有關人員,實施國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爲目的的人類胚胎基因編輯活動。調查組有關負責人表示,對賀建奎及涉事人員和機構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對已出生嬰兒和懷孕志願者,廣東將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與相關方面共同做好醫學觀察和隨訪等工作。

  隨着調查結論的公佈,鬧得沸沸揚揚的“基因編輯嬰兒事件”也許暫時告一段落。但是,該事件留下的思考卻不會隨風而去……

  人類終於開始改造自身了。2018年11月26日,時任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的賀建奎對媒體公佈,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一對基因編輯嬰兒露露和娜娜誕生,引起各方震動。

  基因編輯,這本是一個專業的醫療和科研術語。其之所以引發了各羣體的爆發性關注,背後的原因或許是,這一問題所反映的技術進步與潛在的可能後果,擊穿了公衆的認知底線,與人們樸素的倫理感相悖。

  當某項技術發展到需要討論如何進行法律監管的時候,通常意味着這些技術已經無法阻擋。

  基因編輯

  技術本質與社會影響

  人類基因編輯,顧名思義,是一種能夠對人類的特定基因片段進行刪減、添加、修改等“編輯”的技術。據賀建奎介紹,他的團隊採用“CRISPR/Cas9”基因編輯技術,把Cas9蛋白和特定的引導序列注射到還處於單細胞狀態的受精卵裏。

  基因編輯技術是科學和技術發展的產物,是現代生物技術發展的尖端成果之一。隨着基因編輯技術的發展,尤其是低成本基因編輯技術(如賀建奎團隊所採用的CRISPR/Cas9技術)的擴散,將基因編輯技術運用於臨牀試驗已經不再是幻想,而是一個觸手可及的未來。

  第一個用於人體胚胎的基因編輯實驗申請是在英國提出的。2017年,歐盟修訂臨牀試驗監管條例,禁止可能導致試驗體種系基因特徵發生變化的基因療法的臨牀試驗。

  基因編輯技術在外延上並不容易界定,其與很多已經大規模運用於臨牀試驗和常規醫學治療的輔助生殖、疾病治療與預防技術等,具有很多相似性和延續性。

  基因編輯或許能推動重大科學進步,但也可能帶來難以估計的負面影響,給各國的監管立法乃至社會治理帶來了嚴峻挑戰。

  監管模式

  禁止、允許或介於兩者之間

  比較來看,對基因編輯的監管模式大致可以分爲“禁止”“允許”和介於兩者之間的“有限度允許”。

  禁止性立法不僅對基因技術的下游運用進行限制,而且還對基因技術的上游研發施加限制。嚴格的禁止性立法,例如德國和加拿大,通常不考慮基因技術的研究目的,而一體適用嚴格的禁止政策,無論是人體胚胎基因編輯,還是胚胎基因測試、體細胞核移植技術等。

  禁止性立法的一大困境是立法目的的落空。首先,不斷涌現的新技術很快超出了原有立法的限制範圍。例如,在胚胎試驗方面,比利時的立法通常允許醫療上有益於胚胎的,或是保存胚胎生命所必需的,或是輔助受孕的基因干預。這些措辭模糊的例外,隨着技術的成熟、完善和臨牀上的廣泛使用,很快使得立法限制名存實亡。其次,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和立法規制的模糊與滯後,都爲規制基因編輯技術帶來了法律上的不確定性。

  當然,也有國家對基因編輯技術採取允許的政策態度,其理念基礎則是科學進步有利於全人類。在這種政策模式下,基因編輯試驗通常在個案審批的基礎上開展,例如英國。此時,對相關技術的監管有賴於審批部門的批准和監控。因此,一個潛在的風險是試驗申請的任意性、審批標準的不一致性和政府監管的缺位。如果政府沒有統一的監管標準而有賴於行業守則與規範的話,此類行業規範則可能被商業團體俘獲,進而採取一種有利於商業化的監管模式,例如墨西哥和美國。

  然而,更常見的基因編輯規制是居於允許和禁止之間的。作爲一種技術或干預手段,基因編輯本身並不違法,通常允許將基因技術運用於胚胎和幹細胞,但要受制於政府的密切監管。然而,這一技術在下游特定環節的運用是不被允許的,例如將改變基因種系的胚胎或可生殖細胞植入人體受孕。換言之,生殖目的的基因編輯技術是違法的,但是基因編輯技術的科學研究活動是被允許的。

  中立技術的影響

  如何對待重大科學進步

  科研工作者認爲基因編輯作爲一項技術本身是中立的,這是科研自由理念在技術研發領域的自然推論。然而,這不是技術應用領域的必然推論。

  換言之,在法律監管和社會治理領域,技術進步從來都不是中立的。這意味着,無論選擇支持還是否認某項技術,都是有成本的,並不存在對誰而言都是最好的方案,差別在於不同方案的價值排序。基因編輯技術不僅僅涉及單純的技術進步,還涉及如何調整和規制相關的生命健康、經濟發展、社會規範、價值倫理等監管難題。

  如果徹底放開基因編輯技術,哪些羣體將受益?在可預見的未來裏,基因編輯技術有利於治療某些疑難雜症。患有這些疾病的人及潛在患病者自然是基因編輯技術的受益者,也自然是禁止基因編輯政策的受害者。

  如果基因編輯技術成熟到可以改變人的某些體徵、基因特徵甚至重要的生命指標,例如,顯著地延長人類個體的預期壽命,此時的受益者又是哪些?自然是能夠承擔基因編輯經濟成本並且願意進行基因編輯的羣體。換言之,此時,基因編輯會進一步強化社會分化,導致能夠且願意進行基因編輯的羣體改善個體生命預期,並且致使一系列資源的再分配。

  如果基因編輯技術能夠實現安全的疾病治療並延長人類壽命,那麼,禁止基因編輯技術的立法或許可以阻止一部分潛在受益羣體,但顯然無法阻止或威懾窮途末路的病人或富可敵國的巨擘。一旦有人非法接受了基因編輯,此時,法律應當如何對待這些基因經過編輯的羣體?永久監視?禁止婚配生育?抑或是被“依法依規處理”?如果對非法接受基因編輯的行爲不加以處理,禁止基因編輯的法律豈非白紙一張?但如果對非法接受基因編輯的行爲進行上述任何一種處理,是否會損害一些更爲重要的、不應予以限制的權益?

  筆者不免擔憂,這些種種因素是否會動搖整個人類社會的理念、價值和權利基礎?

  能否監管

  立法技藝與監管能力

  無論是禁止還是允許基因編輯技術,政府都需要進行一定的監督。如果禁止基因編輯,政府監控的難點在於如何監督、阻止和懲罰那些不惜一搏的病人和富可敵國的巨擘;如果不禁止或有限允許基因編輯,政府監控的對象則是那些濫用基因編輯技術的羣體。目前,無論是禁止,還是允許,絕大部分國家可能不具有完備的監督能力。

  當前主流的三種監管模式都面臨一個問題,即基因編輯技術的臨牀應用與科學實驗區分模糊。例如,禁止利用基因編輯技術輔助懷孕的臨牀實驗,是否同時也禁止了相關的科學研究。這種法律的不確定性在法國、以色列、南非和英國等多國立法中均存在。

  模糊、生澀的專業術語可能導致原始立法目的的落空。例如,法國立法增設了一項罪名—反人類種族罪。即任何人不得侵犯人類種族的完整性,禁止任何重組選擇過程的優生行爲。但是法國立法沒有明確何種行爲是優生行爲,何種行爲是被允許的符合人類學特徵的選擇行爲。術語造成的監管“門檻”不僅在於其內涵的模糊性,還有外延的潛在重疊性。例如,人類胚胎與可生殖細胞的區別在哪裏?有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以特定時間點作爲認定人類胚胎的標準,而有些國家如比利時、日本、德國、荷蘭,則以特定能力作爲認定標準。

  是否監管

  理念之爭

  如何看待以及應當如何規制基因編輯技術,很大程度上是一個價值理念問題,取決於我們如何看待具有無限可能的科學與技術進步。從工具理性的角度來看,基因編輯技術的功能是明顯的,甚至是無法阻擋的。但從價值理性的角度來看,我們應當如此急切地改造自身嗎?特別是如此顯著地改變自身,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把“自己”變成“他人”,從“人類”變成某種意義上的“非人類”?

  對價值問題的判斷,取決於每一個個體所組成的社會整體判斷。基因編輯技術可能引發的是一個系統性的生物學和社會治理問題。從國家整體乃至全人類的進化和發展角度來思考,哪些因素是影響基因編輯規制立法的關鍵點?如何處理基因編輯技術對社會分化和對技術進步的影響?這些問題都不是處在特定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健康狀況或基因特徵的個人所能決定的。

  從積極角度來看,公衆對基因編輯技術的歡欣或擔憂、支持或反對,都可能隨着基因編輯技術的進一步發展而逐漸發生變化。歸根結底,這些尚有待於時間的進一步檢驗。

  本期封面

  《中國審判》雜誌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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