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期重複博弈?好可怕的一個詞。

無限期?

首先如果是一份工作,冠上一個無限期的頭銜,想必誰都覺得異常活兒沉吧。我們的歷史學家都說了,沒有永遠的朋友,沒有永遠的敵人。只有永遠的利益。在這裡,在歷史學家面前談無限期,太幼稚了。起碼對於一種關係,委託代理關係談無限期,我是不認同的。

重複?

雖然有個說法是重複就是力量,但是我不這樣認為。如果一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一直重複在一個矛盾點上,那麼就會太過於狹隘,如果不能跳出案件本身的爭議點或者訴訟方向,不能另闢蹊徑,不能圓潤柔和的息訟止爭,只是一味的重複勞動擴大矛盾,並不有利於案件的進行。就像我們這邊老百姓的一句粗話,咬住屎卷子硬拽,這就有點太過於死板了。不能靈活變通,不能提高效率,律師作為代理人的工作就失去了大部分的意義。

博弈?

作為律師的我認為,代理人與委託人的關係不應該是博弈。我們分幾點講一下。

1.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是從何而來,是委託人依法自願賦予的。委託人把自己的部分權利轉讓給了代理人,有代理人代理委託人行使自己的某些法律權利,從這個層面來講,不存在對立面,如何博弈?

2.我個人覺得代理人與委託人形成委託代理關係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最大限度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那麼目的相同,博弈什麼?博弈的勝者又是誰?

3.作為律師的觀點,我始終認為作為代理人的律師和作為委託人的當事人應該是合作關係,互相配合。當事人在律師指導下收集整理事實證據。律師在當事人收集準備的證據裏對於證明效力和證據鏈條進行法律分析,指導當事人遵循法律程序。雙方的目的只有一個,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個人認為,並不存在無限期重複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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