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贸易协议的签订,影响国内产业发展甚钜,涉及庞大政治和经济利益,因此许多国家都要求政府必须要有与民间或国会协商协议内容的机制。

中国拥有庞大的资金和市场,又有侵吞台湾政治主权的野心,与中国签订经贸协议,理应有更谨慎的评估,然而我国法律竟然只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两条」条文规范协议的签署程序,因此存在超多监督漏洞,一旦政府出包,就毫无弥补机制!

 

※ 台湾完全没有规定两岸经贸协议谈判前政府必须作何准备

相对的,韩国法律规定,经贸协议在谈判以前,必须:

(1) 制定签署计划向国会委员会报告
(2) 委托研究机构进行经济可行性研究
(3) 举办公听会

而美国为了加速贸易协议签订研拟的简化版程序(TPA)则规定:
(1) 行政部门须于谈判开始90天前通知国会
(2) 谈判开始前,行政部门应征询国会监督小组听取意见

※ 台湾完全没有规定两岸经贸协议谈判中的资讯公开

韩国法律规定:
(1) 原则上应依政府资讯公开法律公开协议签署及执行状况
(2) 谈判对手国要求等情况可不公开,但国会协议要求公开时不得拒绝
(3) 政府应将国会意见纳入谈判立场

美国TPA规定:
(1) 行政部门应定期向国会监督小组报告
(2) 签署前180天应通知国会未来可能须修改的贸易救济法规
(3) 签署前90天,行政部门应通知国会将签署并将协议草案文本交给国贸委员会制作经济影响评估

※ 台湾完全没有规定针对谈判结果的国会审议、影响评估和产业救济对策

韩国法律规定:
政府必须提出产业影响评估报告、产业救济对策报告和修定法律报告,并召开民间说明会。

美国TPA规定:
必须将协议文本交由国会审议,并在签署后90天内提交国贸委员会制作之经济影响评估报告。

※ 台湾完全没有规定签署后的执行情况评估

韩国法律规定政府应报告经济效果、受损害产业经济政策有效性、对方国家协议执行情况等

※ 台湾完全没有规定专责的两岸经贸协议监督单位

韩国有国会的产业通商资源委员会和民间的通商交涉民间咨询委员会,美国有由众议院各相关委员会组成的国会监督小组。


资料来源:http://occupation.today/image/8007300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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