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留學生,相信大家在國外或香港的警匪影視作品中,都有看到過警察審問疑犯時的這樣一個經典的片段:通常,疑犯會坐在一個冰冷的黑房間,頭上晃動的一盞檯燈,然後鏡頭會切到一張嚴肅的面孔,並開始告誡他: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諮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

美國警察逮捕疑犯,明明就是想疑犯快點招供,怎麼還總是先告訴疑犯他有權利保持沉默呢?這不是自己拆自己台嗎?

其實,這一段話的背後是源自一個55年前的強姦犯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法院的故事。我們知道,破案率是阿Sir們的KPI(業績考核)之一,而口供在美國又有著極強的證明力。所以在美國早期的執法過程中,警方往往為了提高破案率,在解決犯罪問題上的慣用做法就是以各種「手段」,強迫疑犯認罪。什麼不讓吃飯、喝水、上廁所、鞭抽、踢打都是他們最愛的審訊方式。於是刑訊逼供逐漸便成了當時美國執法中的普遍現象,並且一直未得到改善。

而這種警方踐踏正當權利、不當執法的行為在美國一直持續到了20世紀60年代才開始發生改變......1963年3月的一個深夜,年僅23歲的墨西哥裔小混混埃內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晚上正在亞利桑那州的鳳凰城內遊盪。他看見一名女孩下班並獨自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便心生歹念,以暴力的手段將女孩劫持並強姦了。案發10天後,一群警察找到了混混米蘭達,二話不說拷上就帶回了警局。

埃內斯托·米蘭達的入案照

到了警局,警方首先組織受害人的現場辨認,然後便開始訊問。整個詢問過程可以說非常順利,警察們還沒有到「刑訊逼供」的階段,配合警方審問工作的米蘭達就直接把罪給認了。於是,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下,一份全程只花了2個小時的認罪書便「出爐」了。

而這整個過程中,沒有人告知米蘭達擁有什麼權利,米蘭達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他簽字行為就像一個不審題就填空的考生。

可實際上,在書面供詞的認罪書前,有一段話:「該口供是我自願作出,沒有受到恐嚇威脅,也沒有被許以赦免的承諾。我完全知曉我擁有的法律權利,明白我的陳述可能在法庭上對我不利。」但沒有人重視這段話。

接著,這份認罪書便被遞到了亞利桑那州的法院,法院也不假思索地給米蘭達叛了個20-30年的有期徒刑。

到這裡,本以為故事就該結束了。可戲劇性的一刻,竟神奇的發生了。米蘭達的公共辯護律師,阿爾文·莫爾(Alvin Moore)發現了翻案的關鍵。莫爾律師對當事人很負責。他告知米蘭達這份證詞是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獲得的,並不是完全自願的。認為這違反了憲法的第5條修正案中的「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這一款。因此判決可以不作數。米蘭達聽說後很高興,並以此事由勇敢地向法院提出了上訴。在莫爾律師以及致力於保護公民權利的美國民主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簡稱ACLU)的幫助下,他成功地把案子鬧到了最高聯邦法院去。

受理「米蘭達案」的首席大法官

當時最高法院時任首席大法官是厄爾·沃倫(Earl Warren)。沃倫主導下的最高法院一直有關注到警察部門執法上存在普遍問題和缺陷,并力圖對執法程序的變革做出貢獻。而米蘭達一案,正是解決多年來,美國執法程序問題的一道缺口。所以沃倫大法官同意聽審這個案子。歷經法官們一系列的討論後,他們判決米蘭達勝訴。1966年6月13日,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4的表決結果——裁定推翻原審判決。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審訊米蘭達之前沒有明確告知他有不被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供詞是非自願的,因而無效。

說到這裡,也許有人開始奇怪了。為何要推翻原審判決?這件事從上述情況來看,米蘭達對此事可是供認不諱的,並且認罪過程中警方也沒有對他「施暴」呀?難道就因為警察的「不告知權利」,犯人就可以逃脫懲罰了嗎?別急,故事並沒有結束。因為法院認為,雖沒有實際存在刑訊逼供的客觀事實,但警察審問的「小黑屋」卻對嫌疑人的心理帶來了無形的壓力,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對自己不利的證言,因此「認罪書」無效。可雖說推翻了原審判決,但米蘭達的結局也並不是大家以為的就此逃之夭夭。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判決過後,警方成功找到了供詞以外的足夠證據,最後一舉將米蘭達定罪。但是經「米蘭達訴亞利桑那法院 (Miranda v. Arizona)」一案,為了防止更多犯人因為不當執法而成為法律的漏網之魚,美國警察便「你有權保持沉默」的這一段告知被捕疑犯正當權利的通知正式納入了警方執法的程序當中去,每一次逮捕疑犯時都第一時間告知疑犯他的正當權利。這一段告示因此也被稱作「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或「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

米蘭達權利 或 米蘭達警告


? 那如果警察不說米蘭達警告會怎樣?

也許有人會覺得,如果碰到警察的沒有讀米蘭達警告,是不是就是違憲了?

其實也不完全是這樣的。這裡存在著兩個前提:一個是當你被警方控制,自由受限時,還有一個就是有被警察詢問。比如說,如果你被警察抓了關在警車裡,或直接被摁倒扣地上了,他沒有給你念「米蘭達權利」就直接問你問題的話,那麼這個執法程序是不合法的。你以後有權撤銷這個case。但是,如果警察把你抓了,雖控制了你的自由,但在警車上一言不發,啥也不問。即便在抓你的過程中沒有宣告「米蘭達權利」,你也不能撤銷這個case。因為不存在「自證其罪(Self-incrimination)」這件事。

通常警方都會拿著一個小卡片,向你宣讀米蘭達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警察在控制你自由時,在審問前沒有給你讀米蘭達警告,你可以申請案件不進入司法程序。而如果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完全地履行了此項義務,法院在判決中就很少會因供述不自願而不採信警方證據。也就是那一句,你所說的每一句都會成為呈堂證供啦!

另外,正如學姐之前文章中提到的,美國警察其實更會玩「心理戰」。也就是他們往往會通過一些你不注意的形式,誘導你說出對你不利的證言(畢竟,美國法律沒有規定不能「引導供詞」啊)。

比如,如果某人沒有被警方拘留,那警察與他的「談話」就不需要米蘭達警告,任何人說的任何話都可以在審判中使用。所以,警察經常會避免逮捕人這一舉動,並向他們明確表示他們可以自由行動,這樣他們就不必發出米蘭達警告。然後他們就可以在各種「閑談」中獲得到他們一直想要的證據後,然後再逮捕嫌疑人。

因此,如果你沒有被逮捕,只是被警方攔下時,你需要回答警察的問題嗎?其實是不需要的。而就算你被逮捕了,你也不需要回答任何問題,因為「米蘭達權利」賦予了你「保持沉默」的權利。那什麼時候開始說話?等你的律師來了再說。對了,目前「米蘭達權利」只適用於英美法系,不適用大陸法系。所以如果各位在國內犯了事,還是要盡量配合警方工作,「如實回答」警方問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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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警察的口頭禪「你有權保持沉默」,是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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