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是挺常見的,宰相都有可能被布衣告上法院。有網友留言說:民告官不算什麼,問題是平民能夠告皇帝嗎?如果不能告,即便再開明,也是皇權專制。

  其實,瞭解君主制歷史與法理的人應該不會提出這樣的疑問,因爲君主不能成爲法庭上的被告,是君主制的普遍情況,跟“皇權專制”並無必要聯繫。不獨宋朝皇帝不會被告上法院,其他王朝的帝王亦是如此。西方君主制國家的國王同樣享有這一特權,即起訴豁免權,比如西班牙憲法規定,國王不可侵犯且不承擔法律責任。

  英國至遲在13世紀就已經確立了“國王不能在他自己的法庭被起訴”的王室豁免權(Crown immunity),雖然17世紀時英王查理一世被判叛國罪並處死,但查理二世上臺後,整個審判便被宣告爲非法,英國的大法官申明:“我們十分清楚,不論是上院還是下院,對國王都不具有強制力,更不能判處其死刑,你們也知道囚禁國王就是叛國罪。國王永遠都是正確的。”直至今天,根據英國法律,英王仍然不可以被告上法庭,將國王推上審判席的行爲屬於叛國。難道我們要因此認爲英國君主制屬於皇權專制?

  倒是在中國的民間文藝作品中,有一位宋朝君主曾經成爲了被告,這位君主便是宋仁宗。成書於清代的長編公案小說《三俠五義》寫道:開封府知府包公訪查各地,路經草州橋,流落此地的李宸妃找到包公,說要告狀,而她所告之人,即是她的親生兒子仁宗皇帝:“爲我兒子不孝,故要告狀。”而按京劇傳統劇目《打龍袍》的演繹,李宸妃還要求包公對宋仁宗作出懲罰:“包卿!替哀家拷打無道君!”包公如何敢打皇帝?便想出了“打龍袍”的主意:“在金殿領了國太命,背轉身來自思忖。自從那盤古到如今,那有個臣子敢打聖明君。萬歲的龍袍你就忙脫定。俺包拯打龍袍猶如臣打君。”

  不管是李宸妃訴仁宗,還是包公打龍袍,都是民間藝人編造出來的情節,並不是史實。歷史上的宋仁宗當然不曾被人告上開封府——這與趙宋王朝是不是皇權專制沒有關係,而跟君主制的法理邏輯有關。按英國一項古老的憲制原則,“君主不容有錯”(The King can do no wrong),因而,國王不可以成爲法庭上的被告。在傳統中國,君主也被認定爲“神聖不可侵犯”,起訴君主同樣缺乏合法性。

  但是,君主不可以成爲被告,並不意味着臣民的權益受到君主及王室(皇室)的侵犯時得不到法律救濟。只不過,當侵權行爲人爲君主或王室(皇室)時,法律救濟的方式將不同於一般訴訟,比如說,按照英國的憲制慣例,如果臣民要起訴國王,需要以“權利請願”(Petition of right) 的方式,徵得國王同意實施對自身的處罰。

  宋朝的臣民固然沒有“權利請願”的概念,但他們發現自己受到皇室侵犯的時候,也可以向官府提起申訴——請不要先入爲主地以爲申訴沒有什麼用。讓我講述兩個發生在宋仁宗時代的例子吧。

  大約明道年間,開封府有一個市民,娶了外戚吳氏的女兒爲妻,但婚後吳氏嫌棄女婿,強行將女兒帶回孃家。這名市民便到開封府起訴。開封府知府程琳傳來吳氏問話,吳氏說,已經將女兒納入宮中,送給仁宗皇帝了。於是這起尋常的民事糾紛將皇帝牽扯了進來,變得不尋常。程琳敢向皇帝要人嗎?敢。他直接找到宋仁宗,說道:“臣恐天下人有竊議陛下奪人妻女者。”仁宗趕緊命人將吳氏女兒送出宮,交還他的丈夫。

  範諷擔任開封府知府時(也是宋仁宗時期),也有過一起類似的訴訟——一名富民前來申訴,稱他家“爲子娶婦已三日矣,禁中有指揮令入,見今半月無消息”。能夠在禁中發出“指揮”者,不是皇帝,便是太后、皇后。換句話說,這位到開封府告狀的富民雖然說得比較委婉,但意思很明顯,就是控告皇室強搶民女。當然,他不可以將宋仁宗本人列爲被告,不過這不影響他要求官府主持公道。

  那麼開封知府範諷能爲提起訴訟的富民主持公道嗎?他問富民:“汝不妄乎?”富民說:“句句屬實。”範諷便說:“如實有茲事,可只在此等候也。”馬上入宮面聖,向宋仁宗要人:“陛下不邇聲色,中外共知,豈宜有此?況民婦既成禮而強取之,何以示天下?”宋仁宗道:“聽皇后說,宮中近日確實有進一女,姿色頗佳,朕猶未見也。”範諷說:“果如此,請將此女交臣帶回。”宋仁宗表示同意將那女子送回去。範諷又說:“臣乞請現在就在這裏交割此女,好讓臣馬上帶回開封府,當面交還那位訴者。否則,天下人恐怕就是誹謗陛下了。”仁宗只好即時“降旨,取其女與諷。諷遂下殿”。

  一名毫無背景的東京平民,在兒媳婦被人接進宮之後,敢跑到開封府告訴。而接到訴狀的知府也不忌憚被訴的對象是皇上(儘管名義上皇帝不會成爲被告),立即就去找宋仁宗,請他馬上歸還民女。這說明什麼?說明範諷膽大包天、不憚犯龍顏嗎?可是按宋人的說法,範諷當時“不以直聲聞”,並不是一個以鯁直聞名的官員啊。

  爲什麼一名不是很鯁直的官員也敢要求皇帝即刻交人?宋人解釋說:“蓋遇好時節,人人爭做好事,不以爲難也。”也就是說,至少在宋仁宗時期,君主若是侵犯臣民權益,臣民還是可以通過訴官的制度渠道獲得救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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