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有一個孩子,現在不想在一起了,孩子歸誰養?
同居、有孩子,這是兩個成年人的選擇,卻沒看到其中有多少責任心,只不過為了滿足一時的歡愉。連一個婚姻的承諾,都不願給對方的兩個人,你怎麼指望他們會對一個生命負責。這種狀況下,可憐又無辜的孩子,又會有怎樣的家庭環境生養他。記住!你們兩個是成年人!不要再一錯再錯下去了!孩子,只能跟相對有利於他生長的那個人!如果你們彼此都視孩子為負擔,那我建議你們把孩子送出去,送到一個喜歡孩子、並願意為孩子負責的家庭!只是等你們年老體衰的時候,千萬不要厚顏無恥的再去找孩子!再讓孩子給你們養老!從此相忘於江湖吧。
在回答你這個問題的時候,先說三句話。
第一,事實已經如此,苦的不僅是你們更多的是孩子 以後若分開再婚沒結婚就做好避孕措施,對自己對孩子都負責.
第二,有什麼關於法律問題的,在這問不如找一個專業的律師諮詢,那樣更直接,你也可以把你怎麼打算的告訴對方讓對方更具你真實情況幫你分析。
第三,如果只是小吵小鬧雙方冷靜下,若沒有感情要分開 當然也不提倡為了孩子雙方將就,既然錯已經造成,分開給孩子造成的傷害必不可少,那麼就雙方負起最後一點責任,好聚好散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未婚同居孩子歸誰:
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同居期間生下的子女屬非婚生子女。
2、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原則上男女雙方協商,由誰撫養。
3、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向誰來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4、不撫養方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註: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未婚同居孩子歸誰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幫你查了下,希望能幫到你。
孩子?你當他是什麼啊?他是一條命!不是你倆推來搡去的物品。沒有那張一紙婚書的約束,你們就能想分就分?能把生活過的亂七八糟的,也是對自已不負責!如果經濟許可,孩子歸媽扶養,會好一些。不過既,然兩人都有孩子了,如果感情還在,儘力給孩子一個溫暖完整的家。
………你倆都挺奇葩。不結婚懷孕就打掉啊,非婚生子,孩子上學什麼的都是問題。不負責任。
現在分開了,又沒人要孩子?你倆過家家呢?過完就算了?孩子呢?填回去?
就你倆這種態度,誰要也不會對孩子好的。
孩子投錯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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