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前後,渭南市臨渭區三張鎮某村村民王某某,將在渭南市臨渭區解放路附近街頭流浪的癡呆婦女愛愛(化名)介紹給渭南市臨渭區三張鎮某村村民盛某甲(已判決)共同生活。盛某甲與愛愛共同生活一年多後,考慮到被害人愛愛精神智障生活不能自理且盛某甲本人經濟困難,遂與被告人盛某乙合謀,通過盛某乙的丈夫範某某將被害人愛愛賣給渭南市蒲城縣某村村民黨某某,盛某甲從中獲利6000元。愛愛在黨某某家共同生活兩個月後被送回盛某乙家,後盛某乙又將“愛愛”賣給延安市安塞區真武洞鎮某村村民張某某,從中獲利3000元。經鑑定,愛愛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無性防衛能力。

  辦理過程

  盛某乙拐賣婦女案系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檢察院啓動捕訴一體改革,進行機構人員重組後,由我辦理的第一個“捕訴一體”的案件。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將案件移送至本院提請逮捕,案管部門受理案件後,自動輪案至員額檢察官辦案系統,我作爲檢察官的助理快速對案件進行審查。通過提訊犯罪嫌疑人,審查案卷材料後認爲現有證據可證實盛某乙以出賣爲目的,將愛愛賣給安塞區真武洞鎮村民張某某,從中獲利3000的證據確實充分。但盛某甲與盛某乙合謀,通過盛某乙的丈夫範某某將被害人愛愛賣給渭南市蒲城縣某村村民黨某某的證據在案卷中並未體現。後我將案卷審查情況向檢察官進行了彙報,其決定以拐賣婦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盛某乙,並向安塞分局出具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以更好收集、固定證據,引導偵查取證方向。考慮到案件所涉及關鍵證人居住於渭南市,且由於在外務工,難以找尋。故我多次打電話與安塞分局民警溝通,督促辦案民警多次找尋。

  經過2個月偵查後,在不重新分案、不更換承辦人的情況下,案件流程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由同一員額檢察官繼續辦理。在拿到案卷,翻看熟悉的卷宗後,我發現安塞分局移交的證據卷與批捕階段證據卷相比並無證據的增加。再次撥通辦案民警的電話,得知本案關鍵證人(兩個媒人、盛某乙丈夫範某某)仍未找到,辦案民警表示將繼續尋找。在退查一次後終於將關鍵證人(兩個媒人)找到,證實了盛某乙在將被害人愛愛賣給渭南市蒲城縣某村村民黨某某的過程中起到一個聯絡的作用,且獲利金額6000元,全部交於盛某甲。在原審查逮捕書的基礎上,我對新增加的證據予以補充,僅用了一個小時,就完成了審查起訴報告。這相比以前的辦案模式,着實減少了閱看卷宗、重複打字的時間。

  雖然本案中偵查機關在提取證據的過程中利用了較長的時間,但如果改變承辦人承辦此案件,將要對案件進行重複性審查。審查案件花費較長時間後發現證據的缺失,才能引導公安機關進行新的證據的提取,這必然會浪費司法資源、增加訴訟風險。再者“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促使檢察官在批捕過程中,按照起訴標準和庭審要求引導偵查機關補充證據,在審查起訴環節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達到起訴標準。有助於將辦案之責、權、利落實到個人。

  結合辦理其他案件的經驗

  我認爲“捕訴一體”具有以下價值:

  1、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工作效率

  法諺有言:“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效。”捕訴分離機制要求在同一個案件上重複投入和配置,即分人員、分階段、分流程對案件進行重複閱卷、審查、取證、製作法律文書等,這必然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整合後由原來的接力賽模式轉化爲一竿子插到底的模式,辦案人員受理提請批捕的案件後,就能對案件進行實質審查,在審查起訴階段只需對補充材料和變動的事實予以審查即可起訴。這就必然能夠節省審查時間(與去年同期相比,審查起訴時間同比縮短了32%)、減少退回的次數和時間、減少被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

  2、防止捕訴工作脫節,降低訴訟風險

  案件質量關係到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問題,可以說是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生命線。在捕訴分離的模式下檢察機關一般不主動偵查取證,公安機關對於批捕階段辦案人提出的需繼續補充的證據可能怠於補充。批捕階段與公訴階段承辦人對案件亦缺乏溝通,在起訴階段辦案人在花費時間審查案件後可能發現所需補充的證據因“時過境遷”已難以補充,錯過勝算良機。在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應該從批捕環節起就建立起證明犯罪的證據體系。實行捕訴一體後,辦案人與偵查人員的聯繫進一步加強,偵查機關在較早時間內,抓住最好的補正時機將欠缺的證據補充完整,更好的實現檢察引導偵查。按照公訴案件質量標準適時介入、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固定證據,從而爲案件提起公訴打好基礎

  3、有利於引導偵查方向和監督

  在捕訴一體模式下,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可實行提前介入,全程引導。這對於非法證據排除、違法行爲糾正以及實現對批捕後起訴前階段法律監督的全面性、連續性都會有所助益,確保偵查活動的合法性。批捕權與公訴權形成偵查監督合力,擴大在偵查活動中的話語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4、落實司法責任制,實現司法公正

  在捕訴分離的辦案模式中,層層審批,一旦案件出現問題,無法明確責任主體,這就使得辦案人員責任意識低。在捕訴一體的模式下,案件由員額檢察官在權限範圍內完成案件的批捕、起訴、出庭公訴的全部工作,同時還履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職責,檢察官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這就意味着辦案人員行使多大的權力,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這就使得責任主體更加明確,一旦日後發現錯案,那麼追究責任時就更容易落實到個人,避免了不同部門之間的推諉扯皮,杜絕錯案的發生,確保真正實現司法公正。

  然而, 筆者認爲任何司法權力,均應遵循法律運行的基本原則與邏輯。就“捕訴一體”改革而言,其運行顯然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第一,人權保障原則。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期間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允許檢察機關恣意行使公權。對於羈押必要性審查,也應積極跟進,及時審査羈押是否必要,保證犯罪嫌疑人儘可能避免被羈押。同時,加強對案件質量考評和工作績效考覈,完善案件質量考評機制;第二,兼顧效率與質量原則。捕訴一體旨在通過兩個部門合二爲一減少重複工作,重點在於提升刑事訴訟“效率”價值。但同時亦應注意公正價值始終處於一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地位,確保在效率提升之時,辦案質量並不下降,兩者不可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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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檢察院

  文字:徐銘琳

  編輯:陝西省人民檢察院 周楊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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