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款過低?快來看看是不是這些原因造成的!(一)

  原因一:房屋價值評估存在貓膩

  房屋價值的評估直接關係到房屋的實際補償價格,進行房屋評估主要是爲了幫助徵收方與被拆遷方明確房屋的實際價值,這是雙方房屋徵收補償談判的基礎。然而,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各種影響房屋價值評估的因素,導致房屋評估結果可能並不公正。大家在評估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幾點問題,即(1)評估機構是否是被徵收方之間協商選定的;(2)評估機構是否是依法設立的;(3)評估機構和評估師是否具有評估資質和證書;(4)最終的房屋價值評估單中是否有兩名以上評估師的親筆簽字以及是否有評估機構的公章。

  如果對於最終的評估結果不滿意,一定要及時維權,即在收到房屋評估報告之日起10天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若對複覈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10天內向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原因二: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不明確

  小編在之前的文章中一再提醒大家切記不能簽署空白協議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協議。一旦簽訂此類協議,被徵收方經常會陷入被動局面,權益容易受損;同時,舉證維權困難,難以獲得合理補償。

  那麼補償協議中應當約定哪些內容呢?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可知,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同時,補償協議中也應當對違約責任分配和爭議解決的問題進行約定。只有在上述的這些條款都清楚的情況下,被徵收方獲得徵收合理補償的權利才能得到進一步的保障。

  然而,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老百姓都懂得法律的相關知識,因此小編提醒大家,即便看不懂補償協議,也要將協議保留好,在簽字之前找到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讓律師幫助自己查看該協議是否具有侵犯自己權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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