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臺北報導
臺南市崇明國中三年前發生一名國三女學生,疑因校規懲處及處理過程不當,竟從學校五樓跳下,導致重傷。監察院調查認為校方調查程序未盡周全、且有違公平客觀立場,昨(十二)日通過對該校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的糾正案。
本案由監委高鳳仙調查。糾正案文指出,崇明國中三年級訂定班規未經班會通過即張貼公佈實施,該班規共訂有十種違規情形,不論有無正當理由均記違規一支,累計五支記警告一支,已違反該校管教學生辦法程序,核有不當。
高鳳仙指出,民國一○四年十月間,國三女學生當事人於班規實施後七天內即被記違反班規五支,班長累計四支時才告知違規,且第五支未告知,導師同月十六日草率送學務處。但女學生詢問導師,卻未被告知記違規原因,也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女學因被導師移送懲罰,及負責午餐水果整理工作,因而與導師衝突,被導師帶至學務處,但學務主任未依規定通知家長,也未詢問女學生意願,即逕行要求其填寫「事實陳述書」,但實際上卻相當於自白書,核有不當。
不料,女學生寫下「請拿給我媽媽看,我對不起我媽媽,她花這麼多錢在我身上,我是個壞女孩,請你用心栽培哥哥,我們下生再見」等輕生字句。
但負責的生活教育組副組長,卻沒有查看內容。在女學生寫完陳述書離開起,至其跳樓為止約五分鐘期間,不僅未發現陳述書中輕聲的意圖,也未注意她離開時的去向。
女學生跳樓前十三秒,黃姓老師目擊她坐在五樓欄杆外花臺的危險區域,卻未依規定當場訓誡並勸告她離開,僅短暫停留交談後即逕自離開,致女學生跳樓自殺而身受重傷,有明確違失。
高鳳仙表示,南市府就本案調查並提出報告,卻未訪談女學生,也未針對該校處理程序是否有瑕疵、執行方式是否適當、自白書格式、相關老師是否疏於注意等問題進行檢討,即草率認定學校沒有行政疏失,致女學生家長質疑該南市府偏袒學校,及誤導社會大眾,傷害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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