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血案發生

1961年4月某天下午,許昌縣尚集公社大辛莊村一社員到李根旺家中辦事,見李一人在屋中坐著低聲哭泣,問他為啥事哭?李答:「我母親、妻子、女兒都死啦!」

該人大驚,急忙到左右耳房一看,果然見三個人都被勒死在牀上,李的幼兒還在牀頭桌子邊玩耍。他疾速找幹部報告,大隊幹部很快報告到公社,公社又馬上電話報到縣公安局。公安局接報後,一面要求公社保護好現場,一面上報許昌地區公安處、省公安廳,同時迅速組織幹警趕赴現場,並把這一情況通報縣檢察院、縣法院。法檢兩院接報後,也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破案。

縣公檢法的幾十名幹警先期趕到大辛莊,地區公檢法的領導和刑偵技術人員隨之到達。約在半夜時分,省公安廳的同志也趕來了。而當天傍晚時刻,十幾名技術人員和偵查員就率先進入現場勘察。

現場位於大辛莊西街路北衚衕東側、大門向西的院內,中心現場是李根旺家座北向南的三間堂屋。屋內有東西耳房和中廳,東側有個煤竈,竈前有一堆像是燒過什麼東西後留下的灰。西耳房是李夫婦的臥室,東耳房是其母親和二女兒的臥室。整個房內雖然零亂,但沒有任何翻箱倒櫃被盜的痕跡。西耳房牀上躺著李根旺妻子裸體屍身,脖子上被一根比筷子細一點的繩子纏繞一圈,兩端繩頭從頭下拉出來,緊緊地綁在另一頭的牀腿上。屍體沒任何傷痕或搏鬥痕跡;東耳房的牀上躺著李的母親和二女兒的屍身,縊死的方法與前者稍有不同,繩子在脖子上沒有纏繞,而是從咽喉部搭下來,兩端繩頭從牀下拉出來,緊緊綁在靠近的牀腿上。屍身亦無任何搏鬥痕跡。

經法醫檢驗,確認死者是在頭天晚上12點左右被害死去的。值得一提的是,當天晚上省公安廳的同志來到後,又對現場進行了查看,陪同他們查看的中級法院副院長張紹先看過屍體後,提出是否可以將屍體解剖化驗,被許多同志一笑置之,認為這個問題提得太沒水平,明明是被勒死的,繩子還在脖子上,還搞什麼解剖化驗呢。然而就是這個不被重視的問題,卻為此案留下了一個無法挽回的遺憾。

現場勘查後,偵查人員迅速分工開展對李根旺和周邊羣眾的調查詢問工作。開始時大家把注意點集中在仇殺上,在詢問李時,重點讓其回憶平時與誰有嫌隙,誰被他沒收過物資、罰過款。李一股腦地說出了遍佈在各地幾十個人的情況。偵查人員馬不停蹄,連夜派出幾十個人到各地調查。

與此同時參加調查訪問的同志,很快訪遍了全村人家。其中有個情況,就是案發的頭天晚上,與李同住在一個衚衕的某位鄰居說:「那天晚上約11時左右,我從村上代銷點買鋼筆回來,路過李家門口時,見大門下站著一個人,天很黑看不清面孔,看樣子很像是李根旺曾祖父」。但李根旺曾祖父去世多年,偵查員都認為這人是看走眼了。

二、初露端倪

經過幾天的緊張工作,派往各地的偵查人員先後回來彙報調查情況,李根旺提供的幾十個嫌疑人,一一都被否定,線索全斷了,偵破工作一時陷入僵局。

但就在這時,專案組有人提出,根據現場勘查和當地調查的種種跡象表明,李根旺本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首先,從發案報案的情況看,李是第一發現人。據他本人說,他是當天下午由尚集供銷社回家發現家人被害的。但報案人見到李時,他正坐在屋裡低聲哭泣,並說「我一家都死啦」,並無驚哀表情。他為什麼不緊急解救或呼喊報案?

其次,從現場情況看,屋內沒有丟失任何東西,顯然不是謀財害命,而是仇殺,但他提不出與其有深仇大恨的結怨人,所有線索均已排除。再次,一家四口殺害三口,留下一個一歲多的男孩,也不符合一般仇殺「斬草除根」的規律。第四,殺人所用工具是當時流行的內包棉外用彩色棉線加工製成的繩子,而這種繩子正是李根旺家中棚上箱內自有之物。最後,被害人三具裸體屍身,沒有任何反抗擦傷痕跡,這說明被害人是在熟睡不防備狀態下進行的,外人作案很難得到這種機會和條件。

基於以上分析,認為李根旺難逃殺人作案之嫌。但他為什麼要這樣做?目的是什麼?有沒有作案時間?還需要作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偵破此案的重點,便集中在李根旺本人身上。為了防止李對偵查工作的幹擾和破壞,就以「關心他的健康」的名義,讓其住進許昌縣醫院,同時派一名得力幹部以治病為名,與其同住室,予以監控。

三、元兇顯現

偵查重點轉入李本人身上之後,首先對他的基本情況作了瞭解。李時年38歲,家住尚集公社大辛莊村,自幼喪父母,跟隨其嬸母生活,從此稱其嬸母為母親(即被害人)。他原在尚集供銷社工作,後一度調許昌縣椹澗公社任公安特派員,不久又回尚集供銷社任市場管理委員會祕書(當時市場管理屬供銷社兼管)。其妻是尚集公社呂橋村人,年長其3歲,共生育二女一男,長女已結婚出嫁,次女約七八歲,男孩一歲多,尚在哺乳期。他在供銷社與一職工同住一室。據這位職工說,案發頭天晚上喫罷晚飯後與人打了幾盤乒乓球,回到屋內見李根旺也在,二人說了一會話就睡了。半夜起來解手,發現李沒在牀上,自己又睡了。第二天早起見李還在牀上睡,因沒看錶說不清是幾點幾分。據此推斷:供銷社距大辛莊約二公里路程,步行到家作案後再返回供銷社天還不明,李確有作案的時間。為了慎重起見,又搞了偵查試驗,證明李根旺確有作案的可能,這就更加重了李的作案嫌疑。

時間問題鎖定後,餘下最關鍵的問題就是作案的動機、目的是什麼,他何以要用這種殘忍的手段殺害自己的妻兒老小?這些本應由他本人說明的問題,現在也必須搞清楚。因為案情重大,必須慎之又慎,不能有絲毫的馬虎。偵查人員細查了他的生活細節各個方面,發現李根旺平時生活放蕩,作風不正,特別對他老婆很厭惡。他老婆本來就比他大幾歲,加之長相一般,又是農村勞動婦女,不會修飾打扮,看上去像個老太婆,與他自己很不般配。有一次他老婆去找他,有人開玩笑對他說:「根旺,你媽來了」,他出去一看是他老婆,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同時又發現他與供銷社女職工楊某來往密切,關係曖昧。這引起了偵查人員的注意:是否因喜新厭舊而殺人滅口?於是對此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楊某是尚集公社蔣馬村人,已與某村一現役軍人訂婚,尚未結婚。辦案人員找其談話,開始她什麼都不承認,經過多次耐心細緻的教育,曉以利害,她才交待了與李的來往關係。據她講:她兩人發生關係後,過從甚密,「感情」更深,如膠似漆,兩性關係經常不斷。其間李曾要楊提出與軍人解除婚約,他也與妻離婚以達到兩人結合的目的。按照我國當時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婚約要受保護,不能輕易解除,如與軍人未婚妻亂搞兩性關係,屬「破壞軍婚」罪,要速捕判刑、這是人所共知的法律常識,由此楊就沒有答應李的要求,並對她說:「我解除婚約不易,你要離婚也許更難」。

但李根旺仍不死心,以後仍不斷向她提出結婚的要求,楊總是不肯答覆,以致於使李如癡如狂,喫不下飯,睡不好覺。時間一久,楊看其痛苦不堪的樣子,動了同情「憐憫」之心,就答應同意與其結婚,並說自己要儘快與軍人解除婚約,之後她問道:「那你離婚的事咋辦?」

這下李根旺可高興啦,他滿有信心地說:「我的事情不用你管,我自有辦法」。不久血案發生了,楊知道這很可能是李所為,深感擔驚害怕。

得到楊的證明,基本上可以斷定李根旺作案的原因,那就是為了達到與楊結婚的目的而殺害其妻;為了怕罪行敗露,又更加殘忍地殺害母親和女兒。這樣一來,從作案的動機、目的、時間、手段各方面證實殺人者定是李根旺無疑。於是,專案組宣佈案件告破,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縣檢察院審查後又報地區檢察分院覈批,很快發出了「批准逮捕決定書」,公安機關從縣醫院內將李根旺速捕歸案。

四、巧取口供

依照我國刑事司法程序,抓獲犯罪嫌疑人可以宣佈案件告破,但不是案件的終結,而是偵查工作的繼續。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預審查證,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審判機關的審理定罪,並交付執行,纔是真正意義上的「結案」。李根旺被捕入獄後,很快進入預審程序。正如事先預料的一樣,他完全不承認自己有犯罪事實,連連聲稱「冤枉」,雖經多方啟發教育,並從作案時間上進行追問,他仍拒不交待,但也提不出反證的理由。

審訊中既不能逼供,也不能誘供,更不準使用肉刑。案件再次陷入僵局,這種局面一拖就是一年,毫無進展。後經反覆研究,決定使用「攻心計」,讓其「心上人」楊某與其見面,對其施加影響,看其反映如何。

於是專案組就給了他倆一次見面的機會。在公安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楊向李說:「我什麼都說了,你快交待吧」,寥寥數語之後,公安人員很快就把楊帶下去。這下可觸動了李的痛處,雖然當場沒說什麼,但回到監號內思想鬥爭很激烈,思想防線崩潰了,如實地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據李根旺供述,他對他老婆很不中意,年齡比他大,長相也很醜,特別是那次有人開玩笑,說他老婆是他娘,思想更受刺激,常想離婚,但他老婆不同意離不了。後來接觸楊某後,二人一見傾心,很快發生了兩性關係。他向楊多次提出人結婚,遭楊拒絕,為此他很痛苦,得了神經衰弱症,睡不好覺,常服安眠藥。時間一長,引起楊的同情,就答應了李的要求並問李:「你的事咋辦?」

李在老婆堅持不願離婚的情況下就此動了殺機,但他又想到一家人同住一屋,自己如果作案一定會被母親女兒發現,使事情敗露。經過反覆激烈的思想鬥爭,決定一不做二不休,乾脆來個「挖瘡帶肉」,全部害死以絕後患。

但他又想到老婆五大三粗,力氣過人,萬一搏鬥起來自己不是對手怎麼辦?看來只有趁她熟睡下手為好。這就想起用安眠藥哄她喫下的辦法,讓她睡熟時下手。於是他就以自己頭疼失眠為名,找公社醫院醫生為其開藥。按他的癥狀,醫生為他開的葯中當然會有冬眠靈、氯丙嗪之類的安眠鎮靜葯。每次開藥後他就把這類葯撿出來,不多久就撿了十幾粒。

東西準備好後,就在那天晚上,乘同屋住的路文慶睡著後,他起來步行回家。為了防止路上被人碰見心情緊張,說話吱唔,就拿了一張焦烙饃,邊走邊喫,以掩人耳目。到家後全家人都已睡下,他同老婆說了一會話,就騙她說你平時總是說這疼、那疼的,我給你買了點好葯,哄他老婆喫下了七八片安眠藥。又到他母親的耳房內,以同樣的欺騙方法,讓其母親和女兒各喫了三四片。三口人喫藥後睡下,他又到大門口觀察動靜,站了一會,除了見到一位鄰居(之前提到的目擊者)從門外路過,再沒有其他動靜,這纔回到屋內行兇作案。

他從棚上箱子內拿出他家中存放的一盤子線繩,用刀剁成三截,拿了一根長的,先到他老婆牀前,見她呼嚕籲嚕睡得很熟,就用繩在她脖子上纏了圈,然後把繩從牀縫內串下去,從牀底下拉出來,用力猛拉,只見他老婆雙腿猛蹬了幾下不動了,他把繩頭緊緊地綁在另一頭牀腿上。

接著他又端著燈,拿起另兩截繩子向他母親的房間走去。也許是李根旺早已泯滅的良心發現,當他講到此時,已是泣不成聲,牙齒嗒嗒作響,往下的供述再也說不成完整的句子,而是一個字一個字的崩出來的,用了很長時間才崩完了用同樣手段殺害其母其女兒的經過。不同的是繩子沒有在脖子上纏,而是搭在咽喉下直接勒死,繩頭綁在牀的前腿上。他還供述,他原本想把正在喫奶的小男孩也殺掉,但看到他天直可愛的樣子,實在不忍心下手。又想他年紀小不會說話,暴露不了自己,就留下了他。

李最後供述,他殺人後心情十分緊張,大汗淋漓,隨手拿起他老婆做飯時用的水裙擦了擦頭上的汗。他當過公安特派員,稍知一些公安知識,恐怕煤油燈上留下他的指紋,警犬聞出水裙上的汗味,就用水裙擦了擦燈,又把燈內的煤油潑到了水裙上,再用他女兒的作業本及一些笤帚毛作為生火之物,連同水裙一塊用火燒掉,以便毀滅罪證。辦完這些後,他回到供銷社,天還沒亮,復又睡下,也沒睡著。第二天下午他買了幾個火燒佯裝回家探望的樣子……

五、真相大白

李根旺的供述使辦案人員如釋重負。但是還不能以此定案,「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口供和證據都必須經過查對」這是歷來辦案的重要指導原則,因此必須對口供進行認真的甄別。經甄別認為:第一,從作案的時間上看,口供與供銷社職工的證詞和買鋼筆者的證詞相吻合;第二,從作案工具上看,口供與事先偵查的情況一致;第三,他供稱作案時先讓受害人服用了安眠藥,這點事先沒有在意,缺乏證據,回想到當初現場勘查時,中級法院副院長張紹先提出「是否可以對屍體進行解剖化驗」的問題,感到後悔莫及,如果那時能夠解剖化驗,得出胃臟內有安眠藥的結論將是很重要的證據,如今只有進一步調查藥物來源,以補充證據;第四,口供作案後曾把擦汗用過的水裙,用作業本、笤帚毛焚燒,現場勘查時曾發現煤火竈前的一堆灰,但當時未進行認真勘驗,必須進行複查取證。

依照上述甄別意見,決定立即對現場再行勘查。幸得李家原屋無人居住,門已落鎖,雖經一年,仍基本保持原貌。經開門查看,煤火竈前那堆灰還在,只是已被掃進竈下的洞內。取出灰仔細檢查,從中發現了一枚制錢,顯然是水裙帶上的紐扣;還發現一些未燒盡的水裙邊和作業本紙片、笤帚毛等,同時派人從公社衛生院取到了那一時期李看病取葯的處方數張,方內記載著有安眠類的藥物十幾片。這些都完全印證了李根旺口供屬實。至此鐵證如山,案情大白。

六、終結

這樁逆倫大案經過公安機關一年多的艱苦努力,鬥智鬥勇,終使案情大白,預審終結,即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由於案情重大,被告人竟是本案「苦主」,檢察院審查時更是特別慎重,提出:要把此案辦成「鐵案」,推不倒,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因此打破了一人審查辦案的常規,著二人辦案,共同審查。案件形成的文字材料多達20幾卷,都要一字一句的認真審閱,發現疑點一一記載,哪怕是一點筆誤也不放過。

經審查研究,提出了幾十條需要補充完善的意見,再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共同交換協商,取得共識後,有的共同調查,有的自行調查,有些材料還需要到外地調查,這無疑需要很長的時間。加之當時人少事繁,現行案件又多,本著「打擊現行,保衛中心」的指導思想,常常把諸如李根旺這類歷史舊案擱置起來。這樣拖拖拉拉,又是一年多的時間,才辦結完畢,起訴到縣人民法院。法院也同檢察院一樣,又是一年多時間,還未開庭審理,又值文化大革命到來,全國動亂,公檢法機關癱瘓,各種案件停辦。

直到1971年,實行軍事管制後的許昌縣公安機關軍管組,才將此案報許昌地區公安機關軍管會審核,復報省公安機關軍管會批准,判處李根旺死刑,予以正法。此案先後經歷十年時間,至此才畫上了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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