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貓規則,未按約定發貨,也就是下後72小時沒有攬收記錄,(現在改為48小時了),一旦買家投訴了,將要給買家賠償30%的費用,500元封頂(再貴的產品也是500元封頂)以積分的形式發放給買家。這個積分呢,是從商家的保證金里扣的,100積分=1塊錢人民幣。 因此所說的這個500元就是這個意思。如果買家不投訴,那麼也不會有這個處罰。


商家說:價格寫少了、發了貨就虧損500萬,拒不發貨,對消費者說你原諒我吧?我損失太大了,看到這我笑了,商家覺得不賺錢了,覺得損失大了,就想把已經成交的訂單取消掉,商家信譽何在?當初接單是消費者逼著你接的嗎?消費者:那如果你把價格寫錯了,不過不是寫少而是寫貴了,客戶買了幾千件,消費者用過七天後發現竟然還有比這家賣的便宜的,於是覺得是不是買高了,於是找商家退貨,說老闆我發現你這價格太貴了,我不想要了,要退貨,你原諒我吧,如果你是老闆,你會退貨嗎?作為一個商家真的可以犯錯為藉口,戲耍和欺騙消費者嗎?都說金無足赤,人無完人,生活中犯錯也許是不可避免,但是真的可以以犯錯作藉口來獲取利益嗎?因為商家對雙十一自己所銷售成交量的價格評估不到位,導致成交量過大,因而說有虧損,就拒絕發貨,說想「跪求原諒退款」,那假如是因為商家把價格弄錯了評估高了,買的人還是這麼多是不是就是消費者該倒黴的?對於有金錢利益的消費承諾,真的可以說反悔就反悔嗎?對於雙十一這種大行折扣消費節日,對於商家明知折扣過大會無法承受,卻不及時制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這樣赤裸裸的欺騙消費者的商家真的該原諒嗎?在一切自願成交的情況下,商家發現自己利益虧損了想請求消費者原諒?當消費者發現自己的利益虧損了,又該找誰請求原諒呢?


個人覺得賠償5元太少了缺少誠意,因為他們可能已經觸犯了兩條淘寶(天貓)平臺規則和一條廣告法規則——

規則一:「違背承諾」

宣傳上面說好的價格,買家按照相關價格購買了,那麼你就得發貨,否則就是違背承諾,這個投訴成立後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規則二:「虛假髮貨」

物流信息只顯示「已攬件」,根據我的經驗來看,這種情況只是他們自己點擊了「發貨」,為了逼真一點再自行「掃描」,或者是讓快遞公司幫著「掃描」一下單號,造成已經發貨的假象。虛假髮貨投訴成立的話也是要受到處罰的;

廣告法:「虛假宣傳」

「一元搶購」,而搶購到之後,卻見不到貨,貌似是一種「欺詐」行為,只是為了博眼球和引流量,那麼,這可能就會涉及到廣告法虛假宣傳的範疇。

所以,商家以「虧損」為理由來進行搪塞,是很難得到買家諒解的,因為他們已經違規了。即使虧損也得把貨給發了,或者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而不是缺乏誠意的區區5元錢把買家給打發了這麼簡單。買家可以向淘寶(天貓)平臺申訴進行索賠。


雖然平臺反覆發布各種創紀錄的消息,以顯示雙11的成果,但是,面對後續出現的問題,又似乎成為了旁觀者。

雖然平臺也不希望出現這樣的現象,但是,既然創造了雙11,創下了各種紀錄,也要確保這些紀錄能夠實實在在的,不因商家違約而使消費者利益受損。

遺憾的是,平臺只當成了平臺,而沒有有效的約束手段。那麼,所謂的平臺,就跟農村集貿市場沒有多大區別了。

所以,面對一些商家不遵循市場規則,不履行已經做出的承諾和建立的銷售關係,平臺應當有所作為,能夠幫助消費者解決這個問題。不然,平臺的生命力會受到很大影響,公信力也會大打折扣,從而在消費者當中的地位下降。

俗話說,攻城容易守城難,說的就是這個道理。造節固然重要,護節可能更重要。


關於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有兩個層面的東西需要論證:.1.人性同情的角度我們作為社會人有溫度,如果非要逼迫老闆發貨,結果可想而知毀滅性是巨大的2.從法律層面來說,本身就是相當於契約的形式你情我願,既然你有優惠券在先我接受了你應該履行義務和責任。反之亦然,可能賣家有意而為,為了獲取粉絲量或者其他商業目的等等


這種情況是有的,我之前也在一家電商平臺上班,自營的有一些設置錯價格了,就不發貨的,要我們一個個聯繫購買的顧客解釋,說價格設置錯誤,低於市場價格,屬於惡意競爭,不允許的,要顧客自己取消訂單,但是會給顧客相應的補償!


算了,退錢就算了,反正自己也沒有損失,得饒人處且饒人吧。反正我是真的經歷過公司的商務搞錯折扣,連同直系領導都被扣了當月所有績效和獎金


百度了一下茵曼不發貨這幾個關鍵詞確實有不少發現,年年後臺失誤確實是說不過去了哈。原來商家還可以這樣子操作啊,這不明顯的擾亂了市場嗎,支持消費者維權


有賺就有賠的。現在也有很多人針對雙十一這個大趨勢在這裡面做文章來趁機的賺一筆。但是這些人的賺錢辦法違背的社會道德的底線。虧了就虧了只能當教訓啦


確實賣家問題但是我真心理解,因為我是一個小淘寶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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