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政府迴應:

不存在丹東港爲政府墊付

227.89億資金的問題

就丹東港集團近期聲稱“要求政府償還墊付資金227.89億元”一事,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3月30日迴應:所謂的“227.89億元墊付資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丹東市人民政府沒有償還義務。

3月下旬,丹東港集團通過媒體對外發布消息,聲稱該集團在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政府的委託下,開展大規模圍海造地、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活動,要求丹東市人民政府償還該集團墊付的圍海造地及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227.89億元。對此,丹東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責成有關部門全面深入調查。依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證據表明:丹東港集團的要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丹東市人民政府沒有償還義務。

據瞭解,丹東港集團要求償還的227.89億元建設資金,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範圍內的圍填海施工投資202億元;二是大東港區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25.89億元。相關文件顯示,國家海洋局對大東港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批覆的規劃用海總面積控制在1801公頃以內,其中填海面積控制在1416公頃以內。丹東港集團實際填海1336.25公頃,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權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頃,透水構造物(碼頭)10.9公頃,均換髮了《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不動產證書》,使用權人爲丹東港集團(22宗)及其分立重組的丹東港務經營公司(4宗)。這些填海形成的土地全部被丹東港集團用於抵押貸款。

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自2011年以來,大東港區圍填海的建設主體是丹東港集團,圍填海的建設行爲是企業行爲,建設資金是由丹東港集團自身承擔的,丹東市人民政府不承擔丹東港集團圍填海建設資金的責任。丹東港集團是圍填海投資建設的責任主體,也是圍填海造地的不動產權利人、受益人。

丹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負責港口總體規劃的報送及批准,並對規劃的實施予以監督。國家對丹東港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的批覆,是對規劃用海總面積、填海面積、功能定位、監督管理等事項做了明確,對填海資金投入問題並沒有任何規定。在圍填海實施過程中,丹東市人民政府既沒有召開會議研究填海資金投入問題,也沒有與丹東港集團簽定任何資金投入協議。

關於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丹東港自2005年轉制以來,經政府部門批准建設的港口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只有一項,即丹東港大東港區5萬-20萬噸級航道工程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規定“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於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上,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有投資的責任,但不是全部責任。相關資料顯示,遼寧省發展改革委於2011年9月核準該項目,批覆文件中項目估算總投資爲22.97億元,資金來源爲丹東港集團自籌35%,其餘65%由丹東港集團申請銀行貸款解決。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自2011年以來,丹東市交通、財政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通過各級財政,對丹東港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共投入建設資金總計11億元,履行了相關的投資責任。這些投資已經形成固定資產,使用人、受益人均爲丹東港集團。

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丹東港集團就所謂“墊資227.89億元”向法院提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丹東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丹東新聞網編輯/禕喬 主編/李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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