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迪生這個應該算不上剽竊。他開了公司,其他的發明人是他的員工,員工研究發明出來的東西算作是公司的,也就是愛迪生的。

愛迪生的公司就像是高校或者科研機構裡面的一個課題組,而愛迪生充當的角色就是導師和課題組組長,其他人則是充當碩士,博士或者博士後的角色。導師負責提供研究經費,研究生條件以及研究的大方向,其他人則負責進行一線的研究。研究成果屬於組員和愛迪生,就像一個碩士或者博士把研究成果發表,研究生是第一作者,而導師是通訊作者。

綜上所述,當年愛迪生的這種運作模式類似於今天的科研課題組。所以只要數據不做假,研究成果真實可靠,學術界是不會有異議的。

如果以我們現在的科技水平發現愛迪生的一些研究成果有誤,學術界等各界的解讀也應該會是由於當時的知識科技水平有限,從而得出錯誤的結果,而不會有過分的批評。畢竟當年他們是實實在在的做了工作,只是限於知識科技水平的落後。而不是像現在一些高校或者科研機構的導師或者組長為了追逐名利,急於求成,弄虛作假。


名人效應。利於推廣。在好的東西無人發掘推廣用於社會,均是自生自滅體。愛迪生的推廣成果得到了社會認可,經他發現的實用成果,經他推廣不是剽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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