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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競業協議在身等於Game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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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誰都想好聚好散,對不?

誰都想不撕逼,對不?

但是,有的公司偏偏不讓你這麼干啊。偏偏你要離開了,還逼你簽競業協議了,偏偏你要離開了,他要幹嘛幹嘛了。你說,想留人,早幹嘛去了?你說以人為本,這是玩黑社會嗎?

所以,打工的各位親:

該強硬的時候就得強硬;必須撕逼的時候就得撕逼。國人都喜歡錶面和氣,但問題是你好說話,你就是殺雞儆猴的那一個。你怕得罪人,怕背調被說壞話,怕鬧得滿城風雨,那麼你就只能換個跳槽不得。畢竟,對付惡意用善意是不行的。很多時候,只能以暴制暴...我說的血腥,其實方法還好啦,不過是

(1)打死不簽。

(2)不簽也不讓走,就說要勞動仲裁。

如果本來就有競業協議在身的,並且確定

(1)協議有效

(2) 協議對要跳去的公司有約束力的

那麼,其它替代選項是:

  • 不走了。
  • 裸辭走。畢竟也能拿賠償。可以是:

來個間隔年休整下,

或者混到朋友公司去幹個半年、一年。

  • 願意簽第三方進行不完全規避。畢竟,這個時代沒啥保障是真的保障的。
  • 搞定老闆,大大們,讓協議作廢。
  • 搞定老闆,大大們,默認不對你追責。

就怕啥?就怕你以為自己能搞定,結果卻發現搞不定。所以,在此奉勸各位一句,如果你有協議在身,千萬要早早說出來,別太篤定。 除非你最近剛剛和大大們談好並且大大們最近不會發生人事變動。否則,別太篤定,或者說想當然。


最後,

提醒下大家。想要挖人可又不願意替人贖身的,不願意替人想解決方案的,不願意共同承擔風險的,你說你為啥要來去呢?

安慰下大家。競業協議被一些行業和公司用濫掉了。 只要你不是真的掌握核心技術,核心機密的話,公司也不會真的去告你的。畢竟打官司很累的。

總之,不管怎麼選,自己決定就好,自己開心就好,自己不給自己惹麻煩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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