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击发的弹头不算违禁品!检察官声请没入遭法官驳回
2018-09-29 13:52
〔记者黄建华/高雄报导〕高雄一名男子今年1月发现汽车挡风玻璃上有一枚已击发的子弹弹头,报警不被受理,怒告高雄市政府、行政院等公部门渎职,经检方签结在案,不过,检察官声请将该枚违禁物(弹头)没入,却遭法官打脸驳回,法官并援引最高法院判例,指已击发的子弹弹头已不具杀伤力,不算违禁品,无须没入。
检方声请意旨称,洪姓男子今年1月20日至高雄地检署申告发现不明人士将弹头1枚放置在其汽车挡风玻璃上,经报案后因警方不愿受理,认行政院、高雄市政府均涉有渎职罪嫌,惟因查无犯罪事证,经检察官予以签结在案。惟检方认为扣案之子弹系属违禁物,依刑法第38条第1项、第40条第2项规定,声请单独宣告没收。
高雄地院审理认为,已击发的子弹,弹药部分已因击发而燃烧殆尽,已丧失杀伤力,即不算违禁物品,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492号、94年度台上字第3031号判决可参照。
经查,该扣案弹头经送鉴定结果,为已击发之口径0.38吋制式铜包衣弹头,因已无杀伤力,性质已非属违禁物,自无须宣告没收,是以检方之声请为无理由,应予驳回。不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