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選舉賄選案,更一審駁回李全教上訴,李得知判決結果後,痛批「根本是政治追殺」。(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時報【洪榮志╱臺南報導】

前臺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選舉賄選案,歷經4年訴訟,昨臺南高分院更一審駁回李全教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仍判李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李得知判決結果後,痛批「根本是政治追殺,不讓我從政」。

「目前這種政治氛圍,我又能說什麼?」李全教認為,全案沒有任何金流、證據及令人信服的理由,卻仍判他有罪,根本是政治追殺,要卡他從政之路,不讓他從政。現在他已是一介平民,只想專心經營事業,希望能還給他一個平靜的生活。

李全教被控於2014年9月11日與臺南市議員谷暮.哈就、前任總幹事羅進生、前西港鄉長卓華民等人合謀,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候選人,形成同額競選」等條件,要求谷暮.哈就在議長投票時支持李。

由於卓、羅2人認罪,2016年4月臺南地院判處李全教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卓、羅均判刑1年8個月、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30萬元;前臺南縣議員吳春成判刑8月、另無黨籍市議員郭秀珠、民進黨臺南市黨部評委蔡啟新、前臺南縣議員楊明達、郭秀珠服務處執行長林聰彬4人獲判無罪。

李全教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後,去年2月二審改判李3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李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

不過,臺南高分院更一審11日駁回李上訴,維持一審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但卓華民改判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另吳春成因在更一審認罪,改判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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