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房產抵押時,無需夫妻雙方到場。因為,這是題主婚前個人財產。

1,按照描述,該房產應登記在題主一人名下。既然,既是個人財產,又登記在個人名下,那麼,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題主都有權依法處分該房產,包括在該房產上設立抵押。

2,不排除有些銀行或登記部門,在登記時,提出夫雙方需共同到場的要求。對此,題主應提供結婚證以證明,該房產登記時間在結婚之前而非結婚之後。

3,房產抵押是重大民事行為,題主需慎重。因為,題主是與人合夥,而合夥債務應由合夥人共同償還,至少不是題主一人償還。因此,最好在內部約定,在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有抵押的先清償。這樣,可儘快將房產解押,以免後患。

@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感謝邀請!我來回答下法律上關於這塊的規定:

第一,抵押權。抵押權是一種他項權,是物品包括房產的所有人因為自己借貸或為別人提供擔保等原因,而允許債權人(出藉資金的人)在自己的物品上設置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經過登記,可以對抗其他普通債權,通俗的說就是可以優先得到還錢。在債務人實在沒錢還的時候,可以通過司法拍賣的形式,拍賣抵押物,拿回借貸資金。所以設定抵押權,必須要經過物品的所有人同意。

第二,回到題意中,題主說是婚前財產,那麼題主自己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自行決定房屋的處置以及設定抵押權等問題。所以在法律上確實不用通知老婆來。

第三,我們常說法之理在法外。題主說到,怕老婆擔驚受怕,因此不想讓老婆知道。可見題主也是對老婆很好的人。但畢竟房子是大事,遇事多商量也是夫妻相處之道。建議可能的話,兩口子好好溝通,如果為了家庭更美好而抵押,相信老婆也會支持。


感謝邀請!

從描述的問題上分析,房產抵押貸款,如果是已婚人士,是必須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銀行才能放款。

至於問題中提到房產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那麼用什麼可以證明是婚前個人不動產?在我國,有很多結婚買房人,房產證上是一個人是正常現象,不能是一個人的名字就屬於個人私有財產。

到銀行辦理抵押,對於問題中講的,是必須夫妻雙方共同到場,如果男方有法律效應文書證明是私有財產,經女方證明,在抵押時,是不要女方共同簽字的。


如果是婚前全款並房產證上只有題主一個人的名字的話,題主有權獨立處理該房產。

但還是希望題主慎重考慮是否要通過抵押房產來籌集資金,如果能想別的辦法最好不要選擇抵押房產。因為,你是跟別人合夥,不排除合夥人中途撤資等風險?

還有就是,題主如果真的考慮要抵押房產的話,最好還是跟妻子商量或知會一聲。要記住真正愛你的女人最討厭的不是為你擔驚受怕,而是你什麼都不告訴她!


謝邀!這個問題,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只要房產證或者不動產證上的權屬人只有你一個人名字,就不需要雙方到場辦理抵押登記!非常肯定。房產登記工作人員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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