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明確是結婚前父母出資,還是結婚後父母為購置房屋出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具體的判斷標準,可以參考結婚登記時間與出資時間發生的前後順序。

二、僅有協議,不能變更不動產的所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故,簽訂了協議,但未進行不動產變更登記,僅能確定債權,不能確定不動產物權的所有。

如上回復,僅供參考。


房屋共有協議的效力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首先要寫清房屋的具體位置,然後寫清該房屋是什麼時候買的,各方的出資比例是多少,以後該房屋如何分配。另外就是要簽字按手印,因為不大清楚具體事情,具體問題可以私信我,給我留下郵箱或聯繫地址,我可以幫你寫一份。記得點贊,並關注我。


如果能夠證明出錢購買房子的流水是你爸媽銀行卡打出,是能夠證明大部分金額是由你家裡承擔,但是簽訂協議在房產相關法律和婚姻法下是否有效益,那就要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要求了,由於我也不是律師,以上只是個人意見,介意你可以諮詢一下律師事務所相關人員。


這樣的房產共有協議書,對簽訂協議的人員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協議以外的第三人。可以按格式寫,也可以散文形式寫,內容越完整越細緻越好:1.標題《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書》。2.立協議人基本情況(每個人的身份證內容及相互關係)。3.協議指向的房屋座落地點(房產證內容)。4.買房過程及出資情況。5.房產份額的分配情況。6.當事人需要添加的情況。7.本協議簽訂的過程情況。8.當事人對協議內容的認可說明。9.本協議的持有及存檔情況。10.當事人的簽名及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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