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8

現行民法監護章節,成年人在喪失意思能力,如重度失能、失智、重癱等須受禁治產狀態時,聲請人可向法院提出監護聲請,法官須依職權選定其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為監護人,但法官畢竟並非當事人,卻要幫他選擇監護人,因此常被批評沒有彈性,意定監護制度油然而生。

意定監護把選擇監護人的權利交還給「還清醒」的當事人,換言之,當事人在被宣告監護前,可依自己的需求託付給相信的人,且可分門別類,如理財與照護各選擇一位監護人,同時兼顧專業與健康,甚至可直接跳過法院,由監護人直接協助處分財產,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記者吳政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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