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小伙身陷傳銷被禁20天,勒死監工後報警!檢方:涉嫌故意殺人,辯方:正當防衛】2018年1月21日,雲南保山小伙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傳銷組織派「監工」白天黑夜看守,張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2018年春節前夕,張某上廁所時,與負責看管的「監工」王某發生爭執,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拉了羽絨服帽檐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張某走出衛生間後,立即向警方報案。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張某的辯護人認為,張某實施了正當防衛。導致了被害人死亡,應屬於防衛過當。


小伙被傳銷監禁勒死監工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看最高法院怎麼說

張某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性質,構成防衛過當,應該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雲南小伙身陷傳銷被禁20天,勒死監工後報警!檢方:涉嫌故意殺人,辯方:正當防衛】2018年1月21日,雲南保山小伙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傳銷組織派「監工」白天黑夜看守,張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2018年春節前夕,張某上廁所時,與負責看管的「監工」王某發生爭執,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拉了羽絨服帽檐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張某走出衛生間後,立即向警方報案。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張某的辯護人認為,張某實施了正當防衛。導致了被害人死亡,應屬於防衛過當。

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第18批指導性案例之於歡故意傷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8年6月20日發布)最做個充分而經典的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對正在進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法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2.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伴有侮辱、輕微毆打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斷防衛是否過當,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時機、手段、強度、所處環境和損害後果等情節。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伴有侮辱、輕微毆打,且並不十分緊迫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致人死亡重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4.防衛過當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或者褻瀆人倫的不法侵害引發的,量刑時對此應予充分考慮,以確保司法裁判既經得起法律檢驗,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一、張某構成防衛過當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成立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項條件:一是防衛起因,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又包括一般違法行為;既包括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又包括侵犯財產及其他權利的行為。二是防衛時間,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三是防衛對象,即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在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場合,共同侵害具有整體性,可對每一個共同侵害人進行正當防衛。四是防衛意圖,出於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衛認識和意志。五是防衛限度,尚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第一,張某的行為具有防衛性。張某被非法拘禁達20天,這種非法拘禁行為客觀存在並正在進行。張某被王某非法拘禁,並掐脖子情況下下將王某勒死。可以認定張某為了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具備正當防衛的客觀和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性質。

  其次,張某行為不屬於特殊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王某非法拘禁並掐張某脖子,雖然侵犯了張某人身自由、身體權利等合法權益,但並不具有嚴重危及張某人身安全,只是輕微的暴力侵犯,既不是針對生命權的不法侵害,又不是發生嚴重侵害身體健康權的情形,因而不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王某等人實施的多種不法侵害行為,符合可以實施一般防衛行為的前提條件,但不具備實施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故張某勒死王某行為不屬於特殊防衛。

  最後,張某行為屬於防衛過當。《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認定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從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時機、手段、強度、所處環境和損害後果等方面綜合分析判定。因此,張某面臨的不法侵害並不緊迫和嚴重,王某並沒有要掐死張某的意圖,張某將王某勒死,故應當認定於歡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

 二、對張某應該減輕處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綜合考慮本案防衛權益的性質、防衛方法、防衛強度、防衛起因、損害後果、過當程度、所處環境等情節,對張某應當減輕處罰。

同時,張某具有投案自首情節,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個法定應該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一個酌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綜合本案,應該對張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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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分北派傳銷和南派傳銷,南派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北派傳銷不但限制人身自由還會各種侮辱,恐嚇、甚至毆打,有真實案例反抗者被打死的,狗被逼急了還會咬人,何況是人!!!

本人的朋友被騙去過北派傳銷,後面花了7萬才能放人,留下的傷痕終身難去,這已經不是洗腦了,是綁架勒索!然而這種情況已存在二三十年,並且會一直存在下去.......

這個案子當事人就吃虧在沒有視頻監控錄像,相信大多數人看到當事人怎麼被毆打侮辱,都會同情當事人,激起社會輿論的積極討論,對法院產生壓力,而法院判決必須考慮社會價值觀的引導!當年南京法院判決後導致沒人再敢扶老人,道德崩潰,這也是民眾對電車男被判正當防衛叫好的原因,如果當事人被判正當防衛了,那北派傳銷自然就解體,那真是功德無量了


正當防衛,為了逃離歹徒的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


應該是正當防衛


這個我真不懂,主要是情況不了解。按照描述,我支持給予正當防衛。

因為我也進過傳銷組織,北傳銷。山東菏澤。

講下情況,手機被騙走,沒有表沒有時間感,每天吃的不如狗。有人幫你洗襪子,給你洗腦。

我試圖逃跑,再一次外出,躺地上不起來,哭博同情。後來傍晚,他們叫來了幾個黑社會模樣的人,要整我。我怕挨打就跟他們回去了。

好在一周後被警察把團伙端了。

我想說的是如果再讓我待一段我就被洗腦了,我甚至會覺得如果能掙錢我把親戚叫來再說,這種想法。因為我實在不夠堅定。

我在裡面我記得我燙的有煙疤。

如果別人虐待你,真逼急了,情理方面殺了也有點過,因為我們已經變得懦弱。

殺了他們逃出來可稱之為俠客。

祝願兄弟能夠輕判或者緩刑。

我相信法律也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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