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國民政府法律制度

—、立法概況(既往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指導思想

【核心】孫中山的三民主義。

【形式】依照權能分治、五權憲法、建國三時期等政治設想建立政治體制和法律制度。

主要立法原則與立法階段

【立法原則】堅持黨治,即由國民黨壟斷立法權。

【立法機關】立首推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及其中央執行委員會。作為全國實行訓政最高指導機關的中央政澮會議更是具體指導國家立法的重要機關。

【中央政治會議功用】中央政治會議即中央政治委員會,是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特設的政治指導機關。

【中央政治會議職權】

討論、決議建國綱領,決定訓政的根本大計。

討論、決議立法 原則、施政方針、財政計劃、政府重要官吏人選等。

中央政治會議實際上是國民黨實行以黨治國、以黨訓政的重要工臭。

【立法院】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但是,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權時,須遵循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所確定的立法原則。

【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三階段】

第一階段(1927—1936年),是國民黨政權"法統」的形成時期。這一時期建立起以基本法典為核心的六法,形成了國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制定了一系列單行法規等。

第二階段(1937—1945年),是國民黨政權"法統"的發展時期。這一階段的立法以制定頒布單行法規 和法令為主,表現出抗日戰爭時期特殊條件下立法活動的兩面性。

第三階段(1946—1949年),是國民黨政權法統的完善和崩潰時期。國民黨力圖用法律手段推行其內戰時期的基本政策,除《中華民國憲法》外,還頒布了大量的法律和特別法規,。

法律體系與《六法全書》

【體系概況】

仿照大陸法系國家建構中國的以法典為核心的法律體系。

1928—1937年期間,國民政府先後公布實施了六個門類的法律法規:憲法(《訓政時期約法》)、民法、民事訴 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建立起國民政府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六法全書》概況】

國民政府採取"以法典為綱、以相關法規為目」的方式,將法典及相關法規彙編成《六法全書》。

【《六法全書》修典意義】

標誌著國民政府六法體系的建構完成,實現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六法全書》的幾個層次】

其一,基本法典。構成六法體系核心的是憲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其二,相關法規。即圍繞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階法規,如條例、命令、細則、辦法等。

其三,判例、解釋例。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的解釋例和決議。

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體系概況】

其一,以孫中山的「遺教為立法的根本原則。

其二,特別法多於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於普通法。

其三,形成了以《六法全書》為標誌的國家成文法律體系。

其四,不成文法在法律體系中佔據重要地位。

【歷史意義】

南京國民政府延續了清末以來的法律改革,進一步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部分法律原則、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引入中國,並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加以吸收、發展,形成了以六法全書為代表的法律體系, 從而把近代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設推向頂峰,

二、憲法性文件與憲法(既往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訓政綱領》

【概況】

《中國國民黨訓政綱領》的簡稱, 是國民黨政權「訓政」時期的綱領性文件。確立了訓政時期國民黨「一黨治國,以黨訓政」的施政方針,共6條。

【訓政保姆論」的精神】

即國民黨是人民的政治保姆,訓練幼稚的國民行使政權。

【歷史意義】

《訓政綱領》確認國民黨為最高訓政者,把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規定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把中央政治 會議變為政府的直接領導機關,從而建立了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政治制度。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分析】由國民會議制定,南京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

其一,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訓政綱領》的"黨治」原則,建立國民黨一 黨專政的國家制度。

其二,規定五院制的政府組織形式。

其三,羅列一系列公民權利與自由,但又多加限制。

其四,利用國家的名義,發展官僚資本。

「五五憲草」

【概況】

由國民政府立法院組成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憲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後於1936年5月5曰經國民黨中央審查和蔣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故這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五五憲草」。

【歷史影響】

因時局變 化未付諸議決,但卻成為後來《中華民國憲法》的藍本。

《中華民國憲法》

【概況】

1946年11月,蔣介石召開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基本精神與《訓政時期約法》和五五憲草一脈相承,但基於政協通過的 憲法修改原則的重大影響,又不得不在具體條文上有所變動。

【主要內容】

第一,依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確定國體與政體。

第二,第二,規定國民大會為全國最高政權機關,但對其職權加以限制。

第三,形式上採用總統制,但總統的權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的制約。

第四,第四,規定人民各項民主自由權利及必要的憲法義務。

第五,採取中央與地方分權體制,形式上賦予省、縣兩級地方政府以自治權。

【歷史意義】

其一,標誌著國民政府訓政時期之結束,憲政正式肇始。

其二,從憲法條文看,《中華民國憲法》可以算得上近代中國最為民主的憲法之一。但是,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對憲法修改的意見,在一定程度上也對憲法的制定起了促進作用。

其三,由於這部憲法是在沒有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參加的情況下制定的,因此在代表的廣泛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問題。

三、刑事立法(既往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中華民國刑法》

【概況】

南京國民政府以北洋政府《暫行新刑律》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為基礎,公布了第一部《中華民國刑法》,通稱舊刑法。隨後公布修訂第二部〈中華民國刑法》, 通稱「新刑法」。

【新舊刑法對比】

新刑法吸收了西方最新的刑法理論和立法經驗,作了較大的伸改。由「客觀主義」改為「側重於主觀主義」,強調犯罪性質而非客觀後果;由「報應主義」改為「側重於防衛社會主義」, 強調保全與教育機能」,引進保安處分制度。

【新刑法的主要特點】

其一,繼受西方國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則,注重採納與傳統宗法倫理原則相適應的法律制度。

其二,在時間效力上取從新從輕主義,但保安處分取「從新主義」和裁判後的「附條件從新主義」。

其三,採取社會防衛主義,增設保安處分。

刑事特別法

【概況】南京國民政府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刑事特別法,並賦予其高於刑法典的效力,鋒芒大多指向共產黨和民主進步人士。主要有《懲治盜匪暫行條例》、《暫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共產黨問題處置辦法》、《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等。

四、民商事立法(既往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民商合一」的立法體系

【分析】

北洋政府依照清末民商分立的原則,進行編纂民法典的嘗試。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繼續推動民法典的編纂,1929年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通過「民商合一」的制定原則。

其根據是民法與商法間並無確定界限,兩法並立既不便於立法,又有礙於適用。依此原則,凡適合編入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規範,不宜編入民法者,實行單行立法。

《中華民國民法》

【分析】《中華民國民法》是分編草擬分期公布的:總則先,僨及物權兩編於後,親屬和繼承兩編最後發布。

民法典沿襲《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的《民律草案》,采德國民法編製體例結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法典。

【主要內容】

其一,採用社會本位的立法原則。

其二,在具體制度上,將外國民法之最新學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納、整合,萃成本國民法。

其三,採取民商合一的編纂體例。

其四,重在維護私有財產所有權及地主土地經營權。

其五,婚姻家庭制度體現濃厚的固有法色彩。

【特點】

民法典前三編引進了德國、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條文,後兩編帶有較多的傳統色彩。

南京國民政府雖然制定了形式上先進的民法典,卻並未真正解決民生問題。因.為無論是民法典,還是各項民事單行法,皆以維護有產者的權利為主旨,從未切實推行過耕者有其田、節制大資本的社會改革政策。

商事立法

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在清末及北京政府進行商事立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採納西方資本主義的商法原則。

【單行商事立法概況】

銀行法、交易所法、票據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破產法。

這些單行商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完善我國近代法律體系有積極意義,也是運用法律規範調整經濟關係的進一步嘗試。

五、司法制度(既往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普通法院系統

【分析】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初期,沿用北洋政府的法院組織體系,實行四級三審制。

1932年10月公 布《法院組織法》,改為三級三審制,第三審為"法律審」。

【司法體系的重要變化】

在法院之上増加了一個最高層次,即司法院。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總攬各項司法事務。

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行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特種刑事法庭

【分析】是受理特種刑事審判程序案件的法庭。

【設立情況】中央特種刑事法庭和高等特種刑事法庭,分別設於南京和司法行政部指定的地方。

【訴訟方式及影響】特種刑事法庭依據特殊的程序審理案件,對其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為迫害共產黨人和愛國進步人士提供了組織及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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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審判制度

【分析】南京國民政府先後分別頒布了兩部刑事訴訟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

第二部刑事訴訟法典增加了保安處分的實施辦法。

國民政府還制定頒布了一系列單行訴訟法規,另外又制定了一些單行司法組織法規。

國民政府的訴訟法在一定程度上採納了資產階級的訴訟原則,如公幵審判原則、律師辯護原則、合議審判原則等,具有進步意義。

【制度特點】

其一,採取嚴密的偵查制度。

其二,實行"自由心證」的訴訟原則。

其三,實行秘密審判制度和陪審制度。

其四,擴大並強化軍事和軍法機關的審判。

其五,維護帝國主義在華軍隊的特權。

【意義】

南京國民政府的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從程序上保證了民法和刑法的實施,補充了實體法的不足。其訴訟審判實踐中的武斷專橫與法律文本規定的民主法治精神明顯矛盾對立,成為其突出的特點。

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

一、工農民主政權法律制度(既往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主要內容】

其一,規定蘇維埃國家性質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

其二,規定蘇維埃國家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

其三,規定並保障蘇維埃國家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其四,規定蘇維埃國家的外交政策。

【歷史意義】

它是第一部由勞動人民制定、確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農民主專政的綱領。

它確認了勞苦工農民眾的各項基本權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鬥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憲的偉大嘗試,為以後革命政權的建設提供了寶貴經驗,也為全國工農民眾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立法缺陷】

由於缺乏憲政經驗和受到左傾思想的影響,《憲法大綱》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混淆民主革命與社會主義的界限;階級路線上搞左傾關門主義和國家結構問題上照搬蘇聯經驗等。

土地立法

【分析】

湘贛邊界工農民主政府頒行的《井岡山土地法》,是工農民主政權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工農民主政權中期的土地立法以《興國土地法》為代表。

【《井岡山土地法》內容】

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所有。

以鄉為單位,以人口或勞動力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土地。

【《井岡山土地法》主要立法錯誤】

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權屬於政府,農民只有使用權;禁止土地買賣。

【《興國土地法》立法進步】

糾正了《井岡山土地法》沒收一切土地的錯誤,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問題上仍沿用《井岡山土地法》的規定。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主要內容】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於1931年11月由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其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規定沒收一切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及農村公共土地,沒收一切地主豪紳、軍閥的所有財產,宣布廢除一切債務契約。

第二,規定對於沒收來的土地財產的分配,按照最有利於貧僱農、中農利益的原則進行。

第三,規定了土地所有權問題。

這部土地法仍有極其嚴重的左傾錯誤,如在土地分配上實行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政策。

《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

【十大政綱中】

確定了八小時工作制, 増加工資、失業救濟和社會保險的勞動立法原則。此後各蘇區按照這一原則進行過一些勞動立法。

【勞動法主要內容】

主要規定了有關集 體合同、工時、工資福利、勞動保護、休假、社會保險以及勞資糾紛的解決等方面的制度。

【勞動法歷史意義】

改善了蘇區工人階級的社會地位和生活狀況,保障了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但是它也存在著極左的錯誤,脫離了國情和實際,片面地追求勞動者的福利目標,其結果不僅影響到根據地的生產供應,有礙紅軍的作戰行動,也使工廠中的師徒關係緊張,影響到工農團結。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

【核心內容】

著重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主要內容】

(1)規定男女婚姻以自由為原則。

(2)關於結婚年齡。禁止三代以內的血親通婚;禁止患傳染病、神經病及瘋癱者結婚。男女結婚須到蘇維埃進行登記,領取結婚證。

(3)確定離婚自由的原則

(4)規定離婚後孩子和財產的處理辦法。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性質】

是土地革命時期最具代表性的懲治反革命的刑事法律。

【主要原則】

其一,區分首犯、主犯和附和參與者,區別對待。

其二,對自首、自新者減免刑罰。

其三,罪行法定主義與類推原則相結合

其四,廢止肉刑,實行革命 的人道主義;按階級成分及功績定罪量刑。

【歷史意義】

儘管存在著一些缺陷,但是它在同反革命犯罪的鬥爭中起到了重大作甩,對於鞏固紅色政權,保護工農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該條例所規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也為以後的刑事立法積累了經驗。

司法制度

【分析】審判權和司法行政權在中央采分立制,在地方采"合一制」。

【國家政治保衛局】實行集權、獨立系統垂直領導,主要負責反革命案件的 偵查、預審、提起公訴等工作。在肅反擴大化期間,該機構權力極大,凌駕於地方政府和各級裁判部之上。

二、抗日民主政權法律制度(既往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主要內容】

其一,明確闡述抗日民主政權的主要任務。

其二,加強政權民主建設,規定根據地政權的人員構成實行三三制原則。

其三,改進司法制度,厲行廉潔政治。

其四,規定邊區的基本文化經濟政策。

【進步影響】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以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保護抗曰人民,調節各抗目階級利益,改善工農生活,鎮壓漢奸反動派為基本出發點,全面、系統地反映了抗曰民族統一戰線的要求和抗戰時期的憲政主張。

土地立法

【主要內容】

以陝甘寧邊區為代表,抗日民主政權土地立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保護土地所有權。

第二,第二,減租交租。

第三,保障佃權。

第四,減輕債務利息。

抗日民主政權土地立法激發了農民的抗日積極性,調整了農村階級關係,加強了各革命階級團結,為爭取民族抗戰的勝利奠定了基礎。

勞動立法

【主要內容】

①工人具有自由組織工會的權利。工會有權調解勞資糾紛,代表工人簽訂 集體合同和向政府提出要求。

②實行10小時工作制(陝甘寧邊區為8小時),僱主安排加班應徵得工人的同意,並支付加班工資。

③按照各地的具體經濟條件實行最低工資標準。

④實行安全生產防護。

婚姻立法

【主要內容】

其一,規定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則,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保護婦女兒童原則等。

其二,規定法定最低婚齡。基本上是男20周歲,女18周歲。

其三,增加了"訂婚」"解除婚約」專章。

其四,列舉離婚條件。

其五,規定離婚後的財產處理和子女撫養問題。

刑事立法

【刑法原則的發展】

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漢奸反動派是保衛邊區和抗戰成果的一項重要任務。

【刑法原則的主要內容】

第一,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貫徹平等保障人權的原則。

第三,反對威嚇報復,實行感化教育。

【各邊區刑事立法確定的主要罪名】

其一,漢奸罪。

其二,破壞堅壁財物罪。

其三,貪污罪。

司法制度

【司法體制】

三三制;各邊區實行審、檢合一制。

【馬錫五審判方式】

貫徹群眾路線,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眾,教育群眾,尊重群眾意見;方便群眾訴訟,手續簡便,不拘形式。他依靠群眾糾正錯案,解決疑難案件。

【人民調解制度】

以人民調解制度作為司法審判工作的重要補充,是抗日民主政權司法工作的突出特點。

三、人民民主政權法律制度(既往出題偏好:選擇題、簡答題)

憲法性文件

【主要內容】

第一,採取人民代表會議制的政權組織形式,以保證人民管理政權機關。

第二,保障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

第三,確立邊區的人民司法原則。

第四,確立邊區的經濟文化政策。

【《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

該宣言宣布了中國共產黨最基本的政治綱領就是組成民族統一戰線,成立民主聯合政府。此宣言確立的八項政策是後束召集新政治協商會議的基礎。

【《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主要內容】

第一,確定華北人民政府的當刖基本任務。

第二,規定了實現當前基本任務的方針政策。

土地立法

【五四指示】

定改抗戰時期的減租減息政策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實行土地改革的政策,從而揭開了解放區土地改革運動的序幕。

【《中國土地法大綱》主要內容】

第一,宣布廢除封建、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

第二,規定土地改革須遵守的原則是依靠貧僱農,團結中農,保護工商者,正確對待地主富農。

第三,確定以鄉村為單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分配辦法。

第四,第四,確認人民對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權。

第五,確定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為鄉村農民大會、貧農團大會、區縣省級農民代表大會。

第六,確認保護工商業的原則。

【《中國土地法大綱》歷史意義】

總結了中國共產黨二十多年來土地革命的基本經驗教訓,修正了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以來土地立法的錯誤,調動了農民革命與生產的積極性,對保證解放戰爭的勝利起了決定性作用。

勞動立法

【指導方針】

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

【主要立法內容】

確定解放區職工運動的任務,實行適合戰時經濟條件的勞動福利政策,確立勞動契約與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決定恢復中華全國總工會等。

婚姻立法

【立法偏好】

突出強調依照婚姻自由、保障革命軍人的婚姻 以及幹部離婚的處理原則等,處理具體婚姻家庭糾紛。

【注重政治條件】

規定夫妻一方是惡霸、地主、富農,或 有反革命活動者,他方可據此為理由提出離婚。

【幹部離婚原則】

堅持以「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為標準。

刑事立法

【立法原則】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明確為「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立功受獎」,以集中打擊各類反革命分子。

【主要內容】第一,懲辦戰爭罪犯。

第二,鎮壓地主惡霸與肅清政治土匪。

第三,取締反動黨團及特務組織。

第四,解散一切反動會道門迷信組織。

此外,解放區刑事立法還對於懲治擾亂金融、貪污、盜竊、詐騙、吸毒販毒等犯罪作了規定。

【刑罰上的重要變化】在刑罰種類上創設了管制刑,即將已登記的反動分子交給當地政府及群眾監督,限制其自由,責令其每隔 一定時間必須向指定機關報告行蹤。

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體制的完善】

大區、省(行署)、縣三級審判體制。

審判機構一律改稱人民法院,推事改稱審判員。

各級法院一般設有審判委員會。

各級人民法院隸屬於同級人民政府,但獨立行使審判職能。

【人民法庭】

為保證土改的順利進行,各解放區都組建了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以貧僱農為骨幹,並有政府代表參 加的群眾性臨時審判機關,專門審判一切違抗、破壞土地法的案件。

【《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

基本精神是:

其一,宣布廢除國民黨頒布的全部法律制度,即廢除國民黨政府的法統和《六法全書》。

其二,確立解放區的司法原則。

其三,確定教育改造畀法幹部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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