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院二審判斷恩施洲檢察抗訴的來風四人故意殺人案,導致人民警察向雪飛犧牲,判處一人死刑,一人無期,一人有期徒刑八年,對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沒有動手者無罪釋放,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判決正確,大快人心,警察是人民羣眾的守護神,神聖不可侵犯,誰敢以身試法,必須付出代價。

此案如果是打架鬥毆致人死亡,旁觀未動手者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罪名更不會是故意殺人。

本案中犯罪份子不存在判斷問題,一開始因果關係就非常明確,一方為警察,而且正在執行任務,犯罪份子已經知道是警察在抓人,還要跟著下樓,這時候當事人只有兩種選擇,一是共同犯罪,二是向警察施救。

共同犯罪包括參與但沒動手,因為後果與參與人動未動手沒有區別,只是量刑上考慮的問題。

向警察施救包括制止、勸阻犯罪份子施暴,或者對傷者實施救助。

沒動手判三年有期徒刑仍屬於輕判,因同案有死刑,不缺少震懾力,否則三年打不住。

警察是法律執行者,暴力抗法應該罪加一等。


守護神,野三關也有幾個!


是故意殺人何不直接用??就沒有人犧牲了


都是聽別人說,不知道實際情況最好不評


警察都敢惹,誰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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