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驚雷,昨天無間與行內老媒體人小聚,席間80%的時間在感慨東莞某貸網的覆滅,想起每天早上在小區門口看到的“小黃狗”公益垃圾分類箱,無盡感慨。

由於其資產質量尚可,也許在具體偵辦時可以採取較爲“靈活”的處置資產的辦法,以最大程度保護出借人的財產利益,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不必囿於“鮮活水產”,優質資產及時處理

誠然,我們在辦理P2P網絡借貸涉刑案件中,最頭疼的是資產處置問題。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正式刑事立案後,偵辦中所查封、凍結的資產不得隨意處置,必須等待全案結束後,判決書下達進入執行程序才能“拍賣”成現金,按照比例返還給集資參與人。

然而,大家心裏急,而且有些扣押凍結的資產不適合長期擱置。實踐中,對於鮮活的水產品,辦案機關是有底氣及時處置變現的,但是,對於扣押凍結的其他資產往往“保守”。

我們理解這種保守意味着“穩妥”,可是在辦理南方某P2P網貸案件時,我們可以看出一塊土地被某大型房地產企業看上,要求在2個月內對該土地X千萬進行收購,如收購成功兌付資金量可能會上升,但各個辦案機關都很難做出最終決定。畢竟涉案資產,還是要慎重,結果賣家喪失耐心,最終該土地的變現價格大打折扣。

小黃狗,作爲某貸網關聯企業中最優質的資產之一,我們建議在當下還有一定經營價值,各家收購方比較看好的時候,賣個好價錢。昨晚在朋友圈,已經有資產方公開吼誰能對接,想收購小黃狗全線業務。

我們認爲,可以通過辦案機關與出借人代表的談判,經上級機關批准,及時快速處置優質資產,以保障出借人財產權的實現。

“逃廢債”問題,建議及時立案

真正的用款企業到底是誰?

這個問題在一些P2P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中極爲突出,平臺還是扮演了信息中介的角色,有些企業拿到了錢,卻樂見平臺坍塌,以達到“喫白食“的效果。

在上海某P2P案件中,被告人袁某反覆向颯姐和團隊律師提到,想要舉報那些用款企業,他們利用假材料騙取了借貸,反而在出事之後,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

我們建議,如果某貸網的部分資金流出到體外,那麼這些體外公司是否有逃廢債的情況,如果有,那麼應當及時查處,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還是應該嚴厲打擊。

當然,有坊間消息稱某貸網的“標”真實性有問題,如此一來,該案件的法律定性可能會從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變更爲集資詐騙罪。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證據“實錘”,不能因爲有假標就等同於集資詐騙,而是應該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按照刑法條文辦事。

催收,需要專業力量

在北方的某些P2P案件辦理中,我們發現有一種辦案思路值得參考。一家網貸平臺爆雷後,公安機關不是急於把全部人員進行網上追逃,而是真誠地邀請催收團隊的負責人和合規部門負責人協助進行催收。

從現有情況看,催收團隊的工作較爲給力,每週都有進賬,合規部門也在催收中扮演重要作用。這既有利於保障出借人的財產權,又給了罪行較輕的嫌疑人一個戴罪立功的機會,幹勁十足,是“多贏”的局面。

以利誘之,辦案機關可以考慮給部分催收人員辦理取保候審,協助安撫其家屬等,以激勵催收人員,達到更好的社會效果。

預期管理與情緒控制

對於出借人羣體而言,這次某貸網的事件着實讓人上火,甚至有些突然打擊的意味,就連圈內人都始料未及。

咱們出借人團體人數衆多,多數人缺乏對刑事程序的瞭解,容易被不良情緒帶動,我們大致把刑事案件程序給大家普法。

一個刑事案件可以分爲五個環節:

(1)立案,某貸網就是被東莞當地警方正式立案了;

(2)偵查,偵查階段是由公安機關進行收集證據等偵辦工作,此期間建議確保出借人的“知情權”,及時做“警情通報”;

(3)審查起訴,此階段由檢察院進行,公訴人會審覈罪名並給出量刑建議;

(4)審判階段,我國是“二審終審制”,也就是在基層法院審理後,如被告人不服還能上訴;

(5)執行階段,根據生效判決處置資產,按照同等比例返還給集資參與人資金。

整個過程,以颯姐的實踐經驗看至少1.5年-2年,另外,此類案件還有一項艱鉅的任務,那就是“會計司法鑑定報告”。會計師要將海量的數據進行篩選和甄別,製作全案金額和各業務條線涉及資金數額的報告。用時很長,且不計算在辦案期限內。

在山東一家P2P網貸案件中,我們觀察到公安機關在立案之後,拘捕嫌疑人之前就開始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相關審計和整理工作,大大縮短了這個案件的辦案週期。

今天就不做總結了,如上內容僅供諸位行內老友和辦案機關參考,歡迎留言拍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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