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 情况吧。土地确权纠纷是关于我外公的,外公一共5个子女,两个女儿,三个儿子。9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外公、外婆、小姨、我妈四人作为一户共同承包土地,承包人写的是外公的名字,人数写有4人。当时三个儿子都分户,各有自己的承包证。因为三个儿子对老人都不好,殴打老人多次,两个老人主要是女儿赡养,2000年左右,外公外婆到公证处作公证将自己的房屋和土地指定给两个女儿继承(当时我们这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没发现土地不可以继承)。06年外公外婆相继过世。今年08年土地确权,三个儿子在土地测量时将老人的部分土地纳入自己承包范围因此土地面积大于原承包面积,老人的土地经测量少于原承包面积。同时要求将老人剩余的土地平分,女儿方认为儿子都没有赡养老人不能平分,社区、办事处都同意三个儿子的说法,认为该宗土地存在争议,不予确认。我想请教的是:

1.该宗土地是否存在争议。我所在的县下发的政策解读中对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解释道:「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意味著如果承包方家庭有老人去世的,只要承包家庭内仍然有其他成员,就不能收回承包方份承包地,也就是承包地仍然由家庭内的其他成员耕种。因此,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农村承包土地确权工作不是进行重新发包」根据上述内容,老人承包土地一户4人,已死亡2人,由剩余2人继续承包,我认为不存在土地存在争议说法。

2.公正处遗嘱在该事件上是否有效。社区、办事处认为土地虽然是属于国家的,但其实是老人的隐形财产儿子有继承权力。且不说工作人员无基本法律常识,按其说法,我认为根据老人立下的遗嘱,儿子方亦无权平分继承该宗土地。

3.儿子方土地面积不实是否应作为争议处理。土地丈量时,社区小组工作人员未通知女儿方进行丈量,而是由儿子进行,儿子将原属老人土地霸占使用,此次测量一并计入,导致老人丈量面积少于承包面积,儿子面积大于承包面积,女儿方提出争议,社区、办事处认可此数据,不认为存在争议。

以上为我所遇到的疑惑,是否正确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帮助,谢谢。

补充几点:

1.老人是农村的,都有点重男轻女的思想,经济生活上都是偏向儿子的,当时为了给儿子凑彩礼钱,贱卖过家里的传家手镯、银锭什么的,为了给儿子盖房子,我外公去卖过好多次血,还要背土墙修房。儿子每家都攀比著要,什么都要,老人给不了,就打老人,老人后来慢慢被弄得心冷了,就去公证处立了遗嘱。土地是老人在世时就霸占的,老人想著他们多种点也没什么,就没强制要回来。

2.女儿是被儿子弄伤心的,不赡养老人,去世弥留之际,老人想念,请儿子过来看看老人,一个都没来,更不用提老人后事的处理。当时老人立遗嘱时,儿子些都知道,没闹认为土地不值钱,现在觉得土地值钱了就来闹,老人不在了他们怎么闹都行,继承法在那怎么都不能少他们的。

3.我在的县和外公家属于同一个市,不同县区,不知道政策能不能通用。


赞成题主的看法,这宗土地不应该存在争议。按题主提供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我认为各权利关系是清楚明确的。理由如下:

一、农村土地(这里说的是耕地)承包,是本集体组织内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在这件事情中,最基本的事实是:三个儿子在二轮延包时,已单独立户承包了土地,题主的外公、外婆及两个女儿,另作为一个家庭承包了土地,已经构成土地承包上四个独立的互不相干的权利主体。

二、由于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在很长的承包期中,又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虽然题主的外公外婆06年去世,但两个女儿构成的承包户还在,在承包期内,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和调整其初始的承包地。

三、题主外公一家是家庭承包户,外公可能是承包时的代表,其余是权利共有人。承包权是一种身分权,本身不可以继承。承包产生的收益,是一种财产权,可以继承。但题主所问,显然不属于财产,而是土地承包权。这个承包权只能由该承包户继续拥有。只有在该承包户中的成员全部消失时,才能由发包方收回。四、土地承包户可以是依婚姻血缘关系构成的多人家庭,也可以是未婚或多人家庭中其他成员已故的单人生活家庭。土地承包时发生的承包户,在只有一人或只剩一人的情形下,享有该承包地的全部承包权以及派生的全部权利。

五、恰如题主所说,土地确权不是重新发包。土地延包,同样包含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由于承包期长并且再延包,增人减人的事总会发生,按土地承包法,对于合乎规定的新增人口的承包地,只能通过机动地、开垦的荒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和土地流转来解决。

按上述所说,公证处将你外公家的承包地,作为继承方式公证,无论是公证给女儿还是儿子,都是错误的。早已单独作为承包户的儿子们,占据外公家的承包地,社区和办事处无权认为其是合法的,强行认可是违犯土地承包法的行为。当初你外公迫于无奈或亲情,默认其儿子占地耕种,现在其女儿作为承包地的权利人,完全有权收回。这事和你外公的儿子们是否尽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无关,不属于这个类型的问题。

题主宜建议你母亲和小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有关方面主张权利。

此回答,仅限于题主提供的情况。

儿子已单独立户承包土地,无权干涉其他人承包土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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