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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仲裁是利用互聯網技術資源使全部或主要仲裁程序在網上進行的一種替代爭議解決方式。網路仲裁包括約束性網路仲裁和非約束性網路仲裁兩種,前者是依法成立的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廣州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的網路仲裁平台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者是網路公司作出的「裁決」,如「易保全」、「法大大」等網路平台雖然提供網路仲裁相關服務,但這種服務僅僅起到證據保存、法律諮詢、仲裁代理等作用,其作出的「裁決」僅僅類似於「專家意見」,無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近年來,非約束性網路仲裁平台與約束性網路仲裁平台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實現無縫對接,有效地處理糾紛。如「法大大」為交易當事人提供電子合同簽訂系統、保存電子合同文本等服務。發生糾紛的時候,「法大大」通過獲取當事人授權的方式直接將其平台上有關合同當事人的交易電子信息提交給各地仲裁委員會,從而達到快速、高效、低廉處理糾紛的目的。目前,網路仲裁主要適用於互聯網交易糾紛。


網路仲裁,顧名思義,就是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環節,包括提出仲裁申請、立案、答辯或者反請求、仲裁員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審理以及仲裁裁決的做出等程序均在網上進行。

2018年初,法大大聯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正式上線「一站式」網路仲裁服務系統,為網貸平台頭疼的逾期借款收回業務,提供了既高效又合規的糾紛解決方案。

與傳統的仲裁訴訟相比,網路仲裁有以下突出優勢:

網路仲裁的即時性能快捷、經濟地解決爭議,給當事人提供極大的便利。網上仲裁庭可利用電子郵件、網上聊天室、視頻會議系統等現代信息技術,將位於不同地區的當事人和仲裁員聯繫在一起,利用互聯網開庭,仲裁庭的合議以及仲裁裁決的做出和傳遞也都可通過網路進行。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和電子商務的普及,網路仲裁的推廣是大勢所趨。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很多交易已經突破了線下場景交易,轉為線上交易。同樣,傳統的線下的仲裁程序,已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而突破了面對面的仲裁程序場景,轉為依託於互聯網技術進行。

這仲裁程序場景,可全部或主要部分,通過internet上進行。比如當事人準備材料,通過進入指定的立案埠,上傳相關仲裁電子材料等,進行立案,而後的受理、仲裁、裁決、送達等方面也是通過線上予以完成。


利益相關:一線從業技術人員

聲明:本回答僅代表個人觀點,與所在單位無關

談談網路仲裁

截至目前並沒有一個獲得公認的定義。在此領域持續耕耘的仲裁機構主要是GZAC、SZAC、SCIA三家。

作為拓荒者的GZAC,起初是因為C銀行的信用卡案件,標的小、案件量大、案情相似度高,如果按傳統模式進行訴訟或仲裁,耗費的金錢成本或時間成本將難以承受,GZAC接收了該銀行的信用卡案件,開創了批量受理、批量裁決的新仲裁模式(C銀行將案件相關材料分批次作成壓縮包,發送給GZAC,後者處理完成後將裁決結果批量返回)。因為全部流程都通過網路進行,所以GZAC將此包裝為「網路仲裁」概念進行宣傳推廣。

銀行案件一直在SZAC佔比很重,C銀行選擇GZAC的事無疑刺激了SZAC,SZAC必須要跟進。GZAC是先有案子再慢慢完善,SZAC是先決定要做再找案子,找案子的過程相當艱難,因為並不是每家銀行都有C銀行的業務壓力和吃螃蟹的魄力。因此SZAC在不斷試錯中走出了和GZAC不太相同的路子:(1)建立電子證據固化平台,以此作為宣傳的亮點和市場培育的手段,不斷向保守的客戶講解電子證據如何固化如何防篡改;(2)將網路仲裁手段延伸至傳統案件,模糊兩者的邊界,使傳統案件也能用上網上提交材料、電子送達、網上開庭等網路仲裁手段;(3)逐步將原有辦案系統對外開放,通過API 與有需求的當事人的內部法務系統打通數據交互,與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的系統打通數據交互等。

SCIA雖然也是跟進者,但選擇了跟隨GZAC模式,建立了批量案件的處理系統,並且出於對案件質量的追求,SCIA選擇了用程序代碼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關鍵要素交叉核驗的作法,對每批系列案都有三四十條核驗規則要進行比對(從程序開發角度來看,這個開發工作量巨大且難以復用)。如今,SCIA和SZAC已經合併,兩者間的思路差異將如何取捨尚不明晰。(2018/10更新:暫時算塵埃落定了,SCIA的決策者已經決定堅持批量案件的方向,如果有零散案件將按傳統方式辦理。)

綜上,我認為網路仲裁可以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說,僅指有可能通過批量處理(比如事先定製的核驗規則等)的案件,這需要當事人在產品設計階段就和仲裁機構深度溝通,按照仲裁機構的要求的標準格式留存證據,案發後按照仲裁機構的要求提交證據。總的來說,當事人和仲裁機構都需要投入技術人員進行代碼定製,才能真正實現批量案件的(保證案件質量前提下的)自動化處理。所以我認為將此模式命名為「定製仲裁」更為恰當。

「廣義」說,不強調批量化、自動化或定製化,而強調系統的開放性、包容性,案件可以全流程在網上進行,也可以部分線上部分線下;可以直接在仲裁機構網站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自己的法務系統通過後台API 間接進行。也可以和客戶的系統實現更緊密的對接,比方說借款人在XX銀行APP里借了小額貸款,將來如果逾期被告,仲裁機構可以通過銀行APP的消息推送渠道向借款人送達仲裁通知,借款人也不需要到仲裁機構的網站註冊帳號來答辯,而直接在銀行APP里進入仲裁模塊完成答辯,用戶體驗更流暢更適應當下的網路時代。

從收費標準上來說,三家機構目前的收費標準相對偏低(甚至有價格戰的嫌疑),如果針對大批量可自動化處理的案件(即「狹義」說)可勉強保本;若針對零散的非定製化案件(即「廣義」說)可說是賠本賺吆喝、難以持久。市場對兩種類型的網路仲裁都有需求,因此長遠來看,兩者的收費標準應該會差異化發展:(1)申請人一方願意投入資源,按照仲裁機構要求進行定製的,才能享受低價;(2)非定製化案件,僅希望獲得網路仲裁其他對接優勢的,可以在傳統仲裁收費標準上打折收費(畢竟電子送達、視頻開庭等還是會減少很多秘書工作量的)。

談談電子證據

很多人對電子證據是疑心很重的,只要發現一個疑點就會拒絕採信該證據。電子證據主要是書證(文本類型的txt/doc/文字pdf等及圖片類型的jpg/png等。掃描pdf屬複製件、應有對應的紙質原件,這裡不作討論)和視聽證據(視頻、錄音等)。

事實上,很多傳統案件的證據材料中就包含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屏幕截圖等電子證據,實際辦案中遇到被申請人抵賴的情況也不算多,而且傳統案件中一般提交的紙質件只能算複製件,並非電子原件,也沒有仲裁員以此原因拒絕採信。但一旦案件轉為純電子材料和網上流程,就有不少人怕這怕那,要求證據100%無瑕疵,無非是對新生事物的畏難情緒作祟。

這種雙重標準心態並非全無根據。第一,傳統證據的形式標準早已形成慣例和常識,簽字蓋章可證明合同生效,會議紀要能證明確實開過會,銀行轉賬單能證明確實付過款;而電子證據的形式卻缺乏慣例,如何證明確實簽了電子合同,如何證明用戶確實在APP里點了同意按鈕,如何證明操作APP的人的身份,對這些問題的對策目前還處在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的階段,尚未形成慣例或常識。第二,傳統證據會留下很多可向第三方核實的蛛絲馬跡以應對特殊情況,假如被申請人說合同不是他簽的、可以去做筆跡鑒定,假如被申請人說他沒收到款、那他要提供銀行流水做證據;而電子證據雖說也會留下一些痕迹(如系統日誌等),但都是一方當事人自說自話,出現爭議後難以向第三方核實,最終只能由仲裁員通過其他證據鏈比對甚至心證來判斷,這無疑會加重仲裁員的心理負擔。第三,電子證據的確比較容易篡改和偽造,這點不再贅述。

談談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一條已成為電子合同的法律基礎;第十三條定義了「可靠的電子簽名」必須符合四個必要條件(1)私鑰屬簽名人專有(2)私鑰只能由簽名人控制(3)簽名本身防篡改(4)被簽名的內容防篡改,我以為這四條就是電子簽名的「廣義」定義。

《電子簽名法》第十六條定義了「第三方認證」,即CA認證,目前市場中有太多CA認證的電子簽名方案,我以為這屬於電子簽名的「狹義」定義,因為《電子簽名法》第十三、十四條並無「可靠的電子簽名」必須經CA認證的要求。

目前國內的電子合同簽署平台,多採用CA電子簽名以增強公信力,但目前看到的方式有兩點明顯的瑕疵:第一,申請CA證書時,當事人的身份核驗環節(無論是通過人臉識別、還是銀行預留手機號等途徑)都是由電簽平台自己核實,而不是由CA服務商直接認證當事人身份,從用戶體驗角度來看這點無可厚非,但這並不符合CA認證的慣例,如果CA服務商並不對當事人身份進行背書的話,那採用CA認證還有什麼意義呢?第二,用戶的證書私鑰實質上是存放在電簽平台的伺服器上的,這樣就令人擔心是否會違背「可靠的電子簽名」的第二點(私鑰只能由簽名人控制)的要求,雖然電簽平台會說「每次簽名都需要手機驗證碼」,但只要存儲在伺服器上總歸是一種嫌疑;不過電簽平台作為合同中立方,尚可解釋說自己無作弊的動機。

對銀行這樣的機構來說,採用CA電子簽名的必要性就不大,因為即使採用自簽發的證書也能做出符合「廣義」四個必要條件的方案來。實際上,因為監管要求,很多銀行APP、支付寶、微信等都已經有APP數字證書/安全證書,這些大多是自簽發的證書,用戶需要在APP端先通過身份核實後,銀行再將簽發的證書安裝到APP端,已符合「廣義」四個必要條件,銀行可以使用這些APP證書對大額交易及電子協議進行電子簽名。

談談電子存證

除電子合同外其他電子證據,目前能看到以下存證方式:

第一,申請CA證書及時間戳服務,對每份電子文檔(pdf/doc等)都加入電子簽名和時間戳,用電子簽名證明不可篡改(這種場景如果用自簽發的證書顯然就缺乏說服力了),用時間戳證明證據生成時間;

第二,在第三方存證服務商處存儲電子證據的完整副本(如網易公正郵產品),發生糾紛時由第三方存證服務商直接出證;

第三,將電子證據加密後(如zip加密)存儲在第三方存證服務商處,發生糾紛時提供解密密碼,由仲裁機構從第三方存證服務商處提取並解密出原件;

第四,將電子證據的哈希值存儲在第三方存證服務商處,發生糾紛時向仲裁機構提交電子證據原件及其哈希值,仲裁機構驗證哈希值並向第三方存證服務商查詢該哈希值是否存在及存證時間。

第一種需要和CA打交道(似乎這種CA證書按次計費、費用很高?),後面三種則需要第三方存證服務商的背書。

第五,看到新聞講GZAC與微眾銀行等機構合作建立的區塊鏈存證方案,相當於是將每個電子證據的哈希值都存入區塊鏈中(區塊鏈數據是公開的),發生糾紛時仲裁機構直接在區塊鏈中查詢該哈希值是否存在及存入時間。(相當於第四點的變形)


宋博士和法大大官網對網路仲裁的解釋已經非常全面了,因此我想,能不能再擴展一下,把網路調解作為網路仲裁下的一個選項,通過網路仲裁院的調解專家名錄,由當事人來選擇一個專家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後由仲裁機構予以確認。這樣的好處是能夠更便捷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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