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國有企業“走出去”的過程中,國內外對國企存在三個誤解。

第一個誤解是國企不符合競爭中性原則。競爭中性原則近來是個熱點話題。中國的國有企業,英文是SOE(State Owned Enterprise)。但中國現在的國有企業是歷經了40年改革的國有企業,是經歷了上市和混合所有制改造的國有企業,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國有企業。既不是我們40年前純而又純的國有企業,也不是西方人理解的那種國有企業。用一個熱門的詞來形容它叫“混合所有制企業”。這是一種既有國有資本,也有非公有制資本,交叉持股、互相融合的所有制形式。

中國建材集團在海外進行了許多投資,承接了許多項目,但這些投資和項目不是由中國建材集團直接完成的,而是通過底下的公司去執行,中國建材集團只是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例如,中國建材集團下屬有中材國際,這家公司進行了許多工廠的建設。中國建材集團在中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中佔44%,而中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材國際的股份中佔40%。40%×44%,也就是說國有成分在中材國際股份中的比例小於20%。也就是說,我們在海外真正參與競爭的企業並不是純粹的國有集團公司,而是國有集團下屬的上市公司和混合所有制企業。需要向外國朋友們講清楚的是,我們常說國企、央企,但當真正計算在市場競爭的企業國有股比佔多少時,股權比例是滿足競爭中性原則的。

現在中國民營企業在海外合作方面也做得非常好,很多行業都是民營企業先出去,做了很多工作。央企去的時候,發現到機場接待我們的大部分都是民營企業代表,在當地見領導人的也都是民營企業代表。事實上,我們在“走出去”的時候,國企、民企不分家,是一個“軍團”、在一塊兒做事情。 “走出去”是一個合作的過程,一個互相融合、互相理解的過程,不能拘泥於所有制。

第二個誤解是關於國家補貼。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政府有些政策,例如針對水泥業務,如果企業在混合材料中加一些電廠的粉煤灰,政府就會給企業一定比例的稅收返還。再比如政府支持光伏和電動汽車發展過程中也有些稅收減免。但是這些稅收減免並不只針對國有企業,而是普惠的,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可以享受。但是稅收返還在國有企業財務計賬時會被記入政府補貼欄目,這樣通過上市公司公告,大家就會以爲這些政府補貼是國有上市公司獨有的。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前些年,水泥利潤低,大家會發現相關國有企業的一部分利潤來源是政府補貼,但這實際上是企業綜合利用了粉煤灰,幫政府解決了環保問題,所以享受了一些稅收返還,這是大家都有的,並不存在所有制歧視。我之所以能講清這個問題,因爲我這些年常參加上市公司路演,對財務報表中的政府補貼比較清楚,也經常給投資者解釋。

最近,關於國有企業享受政府補貼的說法還有很多,有些人還列舉了上市公司公告中的政府補貼。但這實際上是一個誤會。我在企業工作多年,不論中國建材還是國藥集團從來沒有享受過特別針對國有企業性質的政府補貼。反而是我常向政府建議,應適當增加國企的資本金。國企這些年缺乏資本金補入,不少企業槓桿偏高,而且隨着上市增發,國家又很少認購,國有股逐漸被稀釋,長期看這倒是個問題。

第三個誤解是關於融資問題。不少人認爲國企在貸款時受到銀行特別支持。實際情況是大企業貸款相對容易,中小企業相對難。現在絕大多數銀行都實行股份制,是上市公司。因此,銀行貸款是根據企業的信用評級決定的,不會因爲是國有企業就貸款。

國企貸款容易是因爲今天的國企都是大企業集團,而目前銀行貸款一般需要母公司對貸款企業出具擔保。這一點大企業容易做到,而對於中小企業來說,找擔保比較難,只能做財產抵押,但中小企業財產有限,且一般要打一半的折,所以貸款困難。民營企業中的大企業,比如華爲和阿里巴巴肯定都能貸到款。所以要解決中小企業貨款難的問題,一方面需要銀行改革信用擔保體系,另一方面中小企業也要提高商業誠信。我認爲目前中小企業貸款難和國企沒有關係,我們不應該把什麼問題都歸咎於國企和民企的所有制區別。如果一有問題就怪國企,這既不客觀也不合理。(作者是中國建材集團董事長,本文是作者在全球化智庫【CCG】2019年4月14日舉辦的“第五屆中國與全球化論壇”上的發言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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