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會至漢代是中國古建築體系的形成時期。在原始社會早期,原始人群曾利用天然崖洞作為居住處所,或構木為巢。到了原始社會晚期,在北方,我們的祖先在利用黃土層為壁體的土穴上,用木架和草泥建造簡單的穴居或淺穴居,以後逐步發展到地面上。南方出現了干欄式木構建築。進入階級社會以後,在商代,已經有了較成熟的夯土技術,建造了規模相當大的宮室和陵墓。西周及春秋時期,統治階級營造很多以宮市為中心的城市。原來簡單的木構架,經商周以來的不斷改進,已成為中國建築的主要結構方式。瓦的出現與使用,解決了屋頂防水問題,是中國古建築的一個重要進步。戰國時期,城市規模比以前擴大,高台建築更為發達,並出現了磚和彩畫。秦漢時期,木構架結構技術已日漸完善,其主要結構方法抬梁式和穿斗式已發展成熟,高台建築仍然盛行,多層建築逐步增加。石料的使用逐步增多,東漢時出現了全部石造的建築物,如石祠、石閾和石墓。秦漢時期還修建了空前規模的宮殿、陵墓、萬里長城、馳道和水利工程。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古建築體系的發展時期。在建築材料方面,磚瓦的產量和質量有所提高,金屬材料被用作裝飾。在技術方面,大量木塔的建造,顯示了木結構技術的提高;磚結構被大規模地應用到地面建築,河南登封嵩岳寺塔的建造標誌著石結構技術的巨大進步;石工的雕鑿技術也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大量興建佛教建築,出現了許多寺、塔、石窟和精美的雕塑與壁畫。隋唐時期是中國古建築體系的成熟時期。隋朝建造了規劃嚴整的大興城,開鑿了南北大運河,修建了世界上最早的敞肩券大石橋——安濟橋。唐朝的城市布局和建築風格規模宏大,氣魄雄渾。其長安城在隋大興城的基礎上繼續經營,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在建築材料方面,磚的應用逐步增多,磚墓、磚塔的數量增加;琉璃的燒制比南北朝進步,使用範圍也更為廣泛。在建築技術方面,也取得很大進展,木構架的作法已經相當正確地運用了材料性能,出現了以「材」為木構架設計的標準,從而使構件的比例形式逐步趨向定型化,並出現了專門掌握繩墨繪製圖樣和施工的都料匠。建築與雕刻裝飾進一步融化、提高,創造出了統一和諧的風格。唐朝的住宅,根據主人不同的等級,其門廳的大小、間數、架數以及裝飾、色彩等都有嚴格的規定,體現了中國封建社會嚴格的等級制度。這一時期遺存下來的殿堂、陵墓、石窟、塔、橋及城市宮殿的遺址,無論布局或造型都具有較高的藝術和技術水平,雕塑和壁畫尤為精美,是中國封建社會前期建築的高峰。我國現存最早的木結構建築的實物僅有唐代的五台山南禪寺和佛光寺部分建築。其建築特點是,單體建築的屋頂坡度平緩,出檐深遠,斗拱比例較大,柱子較粗壯,多用板門和直柩窗,風格莊重樸實。宋朝是中國古建築體系的大轉變時期。宋朝建築的規模一般比唐朝小,但比唐朝建築更為秀麗、絢爛而富於變化,出現了各種複雜形式的殿閣樓台。建築裝飾絢麗而多彩。流行仿木構建築形式的磚石塔和墓葬,創造了很多華麗精美的作品。建築構件的標準化在唐代的基礎上不斷發展,各工種的操作方法和工料的估算都有了較嚴格的規定,並且出現了總結這些經驗的建築文獻《營造法式》。《營造法式》是北宋政府為了管理宮室、壇廟、官署、府第等建築工程,於北宋崇寧二年(1103年)頒行的,是各種建築的設計、結構、用料和施工的「規範」。現存宋代的建築有山西太原晉調聖母殿、福建泉州清凈寺、河北正定隆興寺和浙江寧波保國寺等。其建築特徵是,屋頂的坡度增大,出檐不如前代深遠,重要建築門窗多採用菱花隔扇,建築風格漸趨柔和。元朝是中國古建築體系的又一發展時期。元大都按照漢族傳統都城的布局建造,是自唐長安城以來又一個規模巨大、規劃完整的都城。元代城市進一步發展了各行各業的作坊、店鋪和戲台、酒樓等娛樂性建築。從西藏到大都建造了很多藏傳佛教寺院和塔,大都、新疆、雲南及東南地區的一些城市陸續興建伊斯蘭教禮拜寺。藏傳佛教和伊斯蘭教的建築藝術逐步影響到全國各地。中亞各族的工匠也為工藝美術帶來了許多外來因素,使漢族工匠在宋、金傳統上創造的宮殿、寺、塔和雕塑等表現出若干新的趨勢。現存元代的建築有山西芮城永樂宮、洪洞廣勝寺等。使用遼代所創的「減柱法」已成為大小建築的共同特點,梁架結構又有了新的創造,許多大構件多用自然彎材稍加砍削而成,形成當時建築結構的主要特徵。明清時期是中國古建築體系的最後一個高峰時期。明朝由於制磚手工業的發展,磚的生產大量增長,明代大部分城牆和一部分規模巨大的長城都用磚包砌,地方建築也大量使用磚瓦。琉璃瓦的生產,無論數量或質量都超過過去任何朝代。官式建築已經高度標準化、定型化。清朝於1723年頒布了《工部工程做法則例》,統一了官式建築的模數和用料標準,簡化了構造方法。民間建築的類型與數量增多,質量也有所提高。各民族的建築也有了發展,地方特色更加顯著。皇家和私人的園林在傳統基礎上有了很大的發展,在明末出現了一部總結造園經驗的著作——《園冶》,並留下了許多優秀作品。北京明清故宮和瀋陽故宮是明清宮殿建築群的實例,與前代相比變化較大:明清建築出檐較淺,斗拱比例縮小,「減柱法」除小型建築外重要建築中已不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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