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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動員背後的驚悚內幕-足可拍電影了!

https://theme.udn.com/theme/story/6773/3122769

就法論法,挺法制不是挺管中閔

http://www.storm.mg/article/433389

拔管案已成臺灣的德雷福事件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503/2746931

蔡政府「拔管」總動員 背後驚悚內幕可拍電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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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拔管案」從今年1月延燒至今,教育部在427日正式駁回臺大準校長管中閔的遴選結果,但事件風暴仍持續,民進黨政府從行政院以下,包括在風暴中心的教育部、中研院,以及法務部、金管會、內政部、科技部、陸委會乃至中選會、國發會等,所有相關部會全都「置身其中」,蔡政府發出絕殺令,從卡管到「必殺之」,管中閔當選臺大校長到底觸犯什麼天條?蔡政府不顧校園自主伸手進臺大的最深層原因為何?層層內幕遠勝電影情節。

哪位藏鏡人「一口真氣足」?

  教育部駁回臺大校長遴選結果後引發各界強烈質疑破壞大學自治、校園自主的民主基石,行政院長賴清德52日親上火線表示,臺灣經過多年來許多人的努力,纔有今天的民主制度,臺灣社會不會允許、政府也不敢去傷害大學自主;同時社會也不會接受任何人以大學自主作為護身符,來迴避個人責任。

  前教育部長潘文忠請辭獲準後,管中閔引用「倚天屠龍記」中「九陽真經」的口訣:「他強由他強,清風拂山崗;他橫任他橫,明月照大江」,作為心情的寫照。賴清德當時也引用倚天屠龍記回應:「他自狠來他自惡,我自一口真氣足」。

  面對「拔管」爭議持續,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臺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向臺大申請當獨董的申請書中清楚提到,必須奉覈定、與臺灣大簽訂產學合作跟回饋契約才能就任,但管卻選擇提早就任,不符規定,「請臺大出來說清楚有無這回事」。

賴清德角色 耐人尋味

  徐國勇甚至說,為何管中閔急著去就任,「當然我們也瞭解,人性嘛,因為就任有薪水」。獨董薪水很高,有的都好幾百萬、上千萬,早1個月去,可以早領幾十萬、百萬,「多領100萬元薪水也沒有錯,這是人性」。

  從卡管到拔管,賴清德的角色,其實極耐人尋味。自稱是「臺獨工作者」的賴清德不會不清楚蔡政府必除管而後快的深層意識形識是什麼,教育部主導卡管案從開始就一路犯錯,最後潘文忠走人,這中間賴清德的態度和立場為何?如果行政院像現在的強硬立場,管中閔「早被拔」,是誰「卡住拔管」?潘文忠走人後,吳茂昆是誰推薦的?吳茂昆上任後自身爭議不斷但仍貫徹指令立即「拔管」,賴清德至此又扮演什麼?行政院和賴清德能說清楚嗎?

院士爭院士 院士再砍院士

  臺大校長遴選,從最早8位侯選人名單公佈,到第二階段的5人乃至最後決選的2人,名單中都有中研院士,除了王汎森、周美吟,臺大人文社會高等研院長的管中閔也具中研院士身分。臺大校長遴選從一開始就視為臺大與中研院的較勁,最後更演變為中研院支持的候選人與臺大人支持候選人的對決,背後還有中研院支持不同人選的矛盾。而期間內,更有前中研院長李遠哲不為人知的角色。李遠哲當時為撇清他與周美吟並非師徒關係,還一度脫口而出說:「難道我是黑道大哥嗎?」

  臺大至今沒有公佈,除了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外,進入最後決選的「另一人」是誰?圈內認為應就是臺大文學院前院長陳弱水或臺大電資學院院長陳銘憲,其中又以陳弱水的機率最大。

傳有人用李遠哲名義想逼退管

  臺人校長遴選委員有21席,臺大人僅佔9席,管中閔最後僅以3票差距勝出當選,如果沒有得到中研院系統的支持,管不可能當選。

  也因如此,卡案管風暴延燒時,政壇有相當令人震驚的傳聞。 據傳中研院方面有人打著李遠哲的名義和管中閔私下接觸,向管直言他的臺大校長是因中研院內鬨才「漁翁得利」揀到的,因此暗示管中閔不如見好就收,主動請辭以化解爭議,把臺大校長「還給中研院的人」。

  拔管案後,前教育部黃榮村曾形容,這有點像電影「魔戒」場景,臺大就是「魔戒」,召喚各種潛伏勢力與勤王之師,在中土大會戰,傷亡無數。黃榮村的形容與事實某種程度相當吻合而貼切。

潘文忠下臺超有戲

  前教育部長潘文忠執行「拔管案」3個多月,拔管不力被「卡住」,最後請辭走人,新教育部長吳茂昆從人事發布後,爭議不斷,從到大陸講學、在美國設公司、東華大學專利爭議到兼職疑雲等,被藍營一路質疑至今,但吳茂昆上任後嚴厲執行層峯意志,只開一次諮詢會議後立刻「拔管」。

  國教出身的潘文忠殺不了院士,就換「院士殺院士」,院士殺完院士,辦事不力的潘文忠竟獲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蔡政府演的戲,還真讓人「嘆為觀止!」

  吳茂昆的爭議,先不用在此贅述,反正只要他在位一天,國民黨和藍營對他的質疑,一定不斷,藍營人士諷說,打吳要慢慢打,不要一下子就打跑了,否則要到哪裡再去找一個「超導吳茂昆」。

「拔管案」主角潘文忠 一路犯錯

  「拔管案」的主角一直是潘文忠,主導的一直也是教育部,潘文忠從臺大校長遴選開始,就一路犯錯,卡不住管,拔不了管,十足辦事不力。例如,臺大校長21席遴選委員中,學校、行政、社會公正人士以及校友總會代表都是經過民主程序推選,唯獨教育部代表的3席是由教育部長指定,潘文忠自己指定的3席是教育部次長姚立德、前教育部長鄭瑞城以及中研院院士鄭淑珍。

  管中閔最後僅以3票差距當選臺大校長,潘文忠指定的3席委員是怎麼投票的?潘部長的委員有人跑票給了管中閔嗎?如果是潘部長的委員跑票讓管中閔當選,潘文忠那時就該捲舖蓋了吧?

吳茂昆千瘡百孔也要「拔管」

  吳茂昆的教育部最後駁回遴選結果,用的理由是管中閔違法兼職加上未揭露其與遴選委員間的利害關係,這些理由潘文忠早用到了,但為何執行不了,原因有一說是潘文忠出身國教,沒有高教校長經驗,憑什麼準駁臺大校長?所以潘文忠搞不定教育部文官,最後弄出個跨部會專案諮詢會議,又搞不同跨部會會議,開了一次會終於玩不下去,第二次會還沒開就先請辭了。

  答案似是而非。潘文忠拔管不力,犯錯連連,重點是,即使如此,他為何還能穩坐教育部長繼續「卡」?如果辦事不力,吳茂昆拔了管,潘文忠還能獲聘國策顧問?

  潘文忠請辭後,行政院長賴清德面對媒體詢問潘請辭的原因時,曾經講是因為「家庭因素」。想演戲想到瘋,無時不在想,最後如願擔綱演大戲,還是主角,竟因「家庭因素」不演了,這又是在演哪門子戲啊?

  真正的「家人」,答案就等哪一天潘文忠自己寫回憶錄去揭露吧,旁人千萬不能說,說了「會死人」,因為真相太勁爆、太有戲了!

  教育部長吳茂昆列席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法案,在法案進行逐條審查時,國民黨立...教育部長吳茂昆列席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法案,在法案進行逐條審查時,國民黨立委不讓吳茂昆離開座位、發言,吳茂昆神情無奈。

延燒、推諉 科技部、法務部全中槍

  拔管案延燒到教育部之外的行政院相關部會,跨部會專案會議剛開始其實是不想承擔責任,最後競相「置身其中」,荒腔走板變調成「競相爭功」,科技部和法務部至今的演出,要大記一筆。

  教育部「拔管」主要理由是管中閔兼任臺灣大哥大獨董違法。但曾是臺大副校長、也曾在臺大時兼任獨董的科技部長陳良基,日前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答詢時說,相關程序校長簽了就算,他「當初是拿校長的函去擔任獨董」。陳良基的說法直接挑戰教育部拔管適法性理由。

  但陳良基昨天又表示,當時兼任獨董是根據民國93年舊法規定,「一切都合法」,現在法令已經改很多。他還強調,要兼任公司獨立董事須經學校程序覈定,並非校長說了算,也非事後追認,如董事會先通過獨董任命纔去函學校申請,就會需要一段作業期完備所有程序,因此生效日會溯及董事會通過日。

  他說,在臺大服務30多年,很難過臺大發生這樣的事情,因為臺大是科技部推動科研計畫的重要力道,希望所有科研團隊盡快站起來。

臺大選校長被駁回 法務部有出力

  管中閔3月遭媒體爆料,民國94年起曾在中國廈門大學等校違法兼職,北檢收到檢舉情資後,立即分他字案進行調查,法務部長邱太三當時表示,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政務官基本上都是被管制的人員,在職時出境要報準,離職3年內也要報準,除非有依第26條第2項規定縮短期限,管中閔有無違法,北檢會調查對外公佈。管中閔有無違法,北檢會調查並對外公佈。

  跨部會專案諮詢會議第一次會議沒有決議,關鍵之一就是管案已移送司法調查,有部會主張先不要行政介入,等司法調查出爐再拔管。

  教育部427日駁回臺大校長遴選結果,其中關鍵的法律意見,是法務部親擬的,而且內幕消息指出,擬定這份法律意見書的,是法務部政務次長陳碧仲。

  陳碧仲在201611接任法務部政次時,法務部長邱太三當時向媒體證實人事案時強調有四個考量原因,第四個原因是,政務次長的主要任務是代表部長參加政策會議,蔡碧仲雖不是黨員,但長期擔任民進黨籍縣市長的法律顧問,比較能理解和了解執政黨的想法,不需要磨合期。

朱永發觀點:就法論法,挺法制不是挺管中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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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簡括卡管的三個理由:1.未主動揭示擔任臺哥大獨董的身分及違法兼職。2.涉及抄襲學生論文。3.違法在大陸兼職。臺大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均有澄清,教育部只抓到了「小小辮子」,硬拗第一點違法兼職部分到底,府院一致,這樣纔有下臺階,可以理解,但難以接受。

  就法論法,要先看大學法怎麼規範大學校長的遴選。其第1條第2項立法目的已開宗明義揭示:「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第91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顯然教育部沒有裁量權,只有形式上的聘任權。除非教育部可以找出立法理由來支撐其所謂「聘任」是有審查權(包括法律的審查)。(此點已被媒體揭露,大學法上述規定是在陳水扁時代通過,民進黨管碧玲委員、教育部長杜正勝及其他委員們堅持大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們現在到底是要感佩民進黨?還是譴責民進黨的善變?令人困惑?)因為依一般行政法制,有裁量權者,多半規定為「...得聘任之。」還要在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裡訂明審查的標準,或訂定裁量基準做為內規。另外對照同條第4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報請教育部覈准聘任之。」教育部纔有準駁的權責。

  對公立大學校長,教育部既沒有遴選的權責,校長當選人當然只要面對遴委會而非教育部,也不須面對大眾公審,更不用說法律上的基本ABC「無罪推定」、「不為消極事實(沒做的)負舉證責任」,還要三審才能定管爺的罪。教育部如此卡管,有無踰越大學法而為擅權?

  所以連施明德(非學法出身)都懂,先讓他上任,真有違法(須三審定讞)或失德的事,自有法律制裁或社會譴責,不是嗎?

臺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的聘任被卡四個月後被「拔」,但政府硬拔的說詞都禁不起法制的檢驗。

  顯然,教育部在大學法相關規定裡確實找不到卡管依據,可能另闢蹊徑,找行政程序法來質疑蔡明興沒有因利害關係迴避遴選委員。假使真如媒體上述放出的試探氣球,那可好玩了。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33條的迴避規定是規範公務員,蔡明興當校外遴選委員算不算廣義執行職務的公務員?遴選委員為何一定要有公務員身分?唯一的解釋是在行使公權力?是大學法賦予的公權力?民進黨很會拗,讓它去拗吧!但不要忘記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6款規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這一點想必也已挖空心思準備硬拗到底?

  再者,沒有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申請迴避,遴委會回復得也很正確,教育部自己訂的遴選辦法有特別規定迴避事項,應優先適用,不是這樣嗎?

  管顯已被自由時報打為「沒有誠信」、「閃躲隱匿」、「不敢面對大眾」、「不敢公開真相」...,完全不提法律怎麼規定,難怪民眾越來越相信管是失德的人,這樣洗腦過後,再來民粹公審,就事半功倍了。

  另外提醒大家,教育部訂有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供各校參考再去訂自己的遴選要點,教育部還派三位代表參加遴選委員會,已做到事前監督;如果檢討遴選規範有所不足,未來也可修改法規(最近教育部已提出修法方案,證明現行規範確有不足,但修法只能規範以後的遴選),杜絕弊病。但不是像現在這種「法律之外」的卡管。因為依法行政的重要精神之一是「法律的安定性」,社會纔不會大亂。如果每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各自解讀法律,後果可想而知。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們的教育部大家長吳茂昆卻說自己「違法就下臺」,我們要原諒科學家「不懂政治」,這句話的潛臺詞是「有道德瑕疵不必下臺」,但卻以雙重標準來看待管中閔,即使無法定罪「違法」,也要定他「道德瑕疵」,讓他無法上臺,更不用和早年尹仲容辭官待審的典範來相比了。

法律人應該拿出良心,就事論事,但奇怪的是,法界對管案提出看法的不多,為何龜縮?社會還有無公理與良心?

  有關違法兼任獨董的爭議,管中閔於106.5.2向臺大申請自106.6.14109.6.13兼任臺哥大獨董,臺哥大也必須即早選出獨董,避免空窗期,故5/17臺大校長楊泮池覈准後,臺哥大即進行選舉管為獨董,管也就任。但大概因還有內部程序要走,9/29臺大纔跟臺哥大正式簽約,10/20臺大正式行文同意,效力當然是追溯到6/14生效,回饋金也是從那天算起,不是嗎?如果不是這樣,那管真的有違法兼職在先的嫌疑。民進黨可以查查所有國立大學獨董兼職的案例,是不是有這種因行政程序而必須追溯的情形?至少在我處理的一些行政案例,就常因要補件及查詢等原因,行政處分必須延後,但效力要追溯,纔不會影響人民或業者的權益。瞭解行政法制與行政作業程序的人都會知道,這是「瑕疵的補正」,民進黨這麼多法政專家會不知道?會沒有清查?還是抓到一點自以爲是的小瑕疵就故意猛攻,混淆視聽,把他鬥臭鬥爛:「管就是失德的人」,不配當臺大校長。照我來看,完全稱不上瑕疵,尤其不是品德上的瑕疵。充其量只是循慣例的「因事制宜」,行政案例所在多有,經得起檢驗。

所以, 我支持清華校長發起的黃絲帶運動,爭取大學自治,每天繫綁黃絲帶,直到成功之日。而上述運動背景,清大校園樹立起一大葉片的藝術裝置,代表的是「一葉知秋」,意義深遠。為了下一代,為了臺灣,當然要支持「大學自治」!

當然,民進黨不是省油的燈,計算極為精密。看徐國勇說,管中閔兼任的獨董沒問題,但是他兼的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委員違法(沒經同意就上任)。不過,徐國勇沒提到上述兩種委員有無獨立的報酬?臺大與臺哥大簽的約有無追溯這兩個職務?回饋金有無包括這兩個職務?不講清楚,公佈所有資訊,那就是斷章取義,雞蛋挑骨頭了?我擔任過上市公司監察人,以我所瞭解,獨董是主要職務,此身份也是報酬的來源,審計及薪酬委員是由獨董當然兼任。換句話,沒有獨董身份,就沒有那兩個委員身分。所以,如果片面用高道德標準要求別人,以後這種標準要一體適用於所有掌公權力的人?否則何以稱公平?又何以稱民主進步?

最後還是要再強調:我不是挺個人,我挺制度。法治教育要再加強,纔不會讓人知法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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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百日卡管,一夜拔管,轟動士林,驚動萬眾!輿論譁然,多視為破壞大學自治與民主法治之大倒退、大崩壞。然則,在綠營高層心目中,拔管之樂豈止於此,更赤裸裸展現了臺獨的本質正是一種以「外省人/本省人」來劃分敵我,黨同伐異的省籍意識,進而將省籍意識誇大激化為以「血統地域」來劃分「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種族主義仇恨!所以,對於綠營高層及其支持羣眾,卡管拔管之樂其樂也無窮。但對於管爺及一般民眾,卡管拔管不啻是地獄般赤裸裸的種族主義迫害。就此而言,拔管案可視為臺灣版的德雷福事件( Dreyfus affair )

德雷福事件是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法國政治史與文化史的經典事件。阿福瑞.德雷福( Alfred Dreyfus )出生阿爾薩斯省的猶太家庭,在總參謀部任上尉軍官。 1894 9 月,情報處副處長亨利誣陷德雷福向德國武官出賣軍事機密,以通敵叛國的間諜罪逮捕。 1894 12 月,軍事法庭在證據不足下仍判處德雷福終身監禁。 1896 3 月,新任情報處長皮卡爾重啟調查,發現真正出賣國家機密者是亨利的朋友--少校軍官 F.W.埃斯特哈齊,要求軍事法庭重審。

亨利偽造證件,反誣皮卡爾失職,後者被調往突尼斯。 1898 1 月,經軍事法庭祕密審訊,宣判埃斯特哈齊無罪,激起社會公憤。 1 14 日,作家左拉在《 曙光報》發表致總統公開信 <我控訴>,激起廣大迴響,社會大眾要求重審德雷福案,形成一社會運動與現象,影響廣泛深遠,法國知識界與社會輿論分裂為「挺德雷福派」和「反德雷福派」兩大陣營,激辯十二年。極右翼政客更藉此操弄反猶太主義,意圖推翻法國第三共和。之後,亨利偽造證件的真相暴露,被捕認罪後自殺。埃斯特哈齊也畏罪潛逃倫敦。在社會強大壓力下, 1899 9 19 日,總統特赦德雷福。但直到 1906 7 月最高法院才撤銷原判,德雷福恢復名譽,晉升為少校。

將拔管案比擬為臺灣版的德雷福事件,有兩大理由:一,拔管案反映了綠營操作省籍仇恨之強度已近乎反猶太之種族主義迫害。二,德雷福事件之重要意義不只在於種族主義迫害,更在於法國知識分子透過此事件對法國社會的種族主義傾向進行廣泛深刻的反省批判,幾乎所有法蘭西文星與知識領袖都有捲入,除了左拉之外,還有現代文學巨擘普魯斯特。換言之,德雷福事件之最重要意義就是成為法國知識分子的社會良知運動。同理,拔管案是直接迫害大學自治與教育學術自由,更理應成為臺灣知識分子的社會良知運動!

德雷福事件之後,法國知識界分裂為「挺德雷福派」和「反德雷福派」。拔管案之後,臺灣知識界亦分裂為「挺管派」和「拔管派」。德雷福事件具有雙重意義:一,反映了當時法國社會日益嚴重的反猶太之種族主義危機。二,喚醒法國知識分子之思想自覺與社會良知,對法國社會潛藏的種族主義幽靈進行了廣泛深刻的思想批判與祛魅除魔,啟蒙召喚民眾之良知自覺,帶領法國社會遏制極右翼妖風,沒有淪為義大利的法西斯主義或德國的納粹主義!

「拔管派」的表現,充分證明臺獨已從民族主義( nationalism )墮落異化為種族主義( racism )。民族主義是道德與思想的文化領導權建構,種族主義則是放棄任何道德與思想,只訴諸血統地域的敵我鬥爭!臺獨則是種族主義中最荒誕無稽惡質者,一種不成其為種族主義的省籍主義,竟可將同文同種的省籍差異扭曲激化為非我族類的種族仇恨!

那麼,「挺管派」能否展現如同德雷福事件之法國知識分子的社會良知與思想水平?答案極不樂觀。尤其是臺大本身,從卡管到拔管,無論是臺大師生或臺大校方的表現令人失望,根本不及格,令我忍不住想喊:「我是臺大畢業,我以臺大為恥!」但即使如此,仍期盼拔管案可以成為臺灣的德雷福事件。固然不能苛求臺灣知識界具有法國知識界之思想文化水平,當然更沒有左拉、普魯斯特等級的文星大師站出來登高一呼。但臺灣知識分子只要拿出最基本的道德勇氣與思想水平,就可帶領臺灣社會走出省籍意識之偏狹愚昧,荒誕血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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