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完補償協議,你有留一份的權利!

來自專欄沈玉潮律師

簽訂完補償協議,你有留一份的權利!

實踐中,大部分被徵收人都是通過和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來明確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償期限等諸多補償事項。在簽訂協議時,徵收方通常會要求各位被徵收人簽一式多份,那麼作為被徵收人,我們有沒有權利留下一份原件?我們又有沒有必要留下一份原件?

首先,我們來看看實踐中被徵收方通常有哪些說法。

典型說法之一:「原件我們需要存檔,保證簽訂的協議有據可查。這是政策要求,不能隨便更改。」

這種說法完全就是藉口,屬於打著政策的幌子來搪塞被徵收人。試想,既然需要存檔,那何不簽一式三份,這樣存檔一份,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各一份,完全可以既滿足「政策要求」,也能滿足被徵收人保留原件的要求,一舉兩得並非難事。

典型說法之二:「你們拿的複印件和原件內容一致,效力也是一樣的。如果你們以後確實有需要查看原件,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查閱。」

這種說法被徵收人千萬不可信,複印件與原件雖然內容一樣,但在法律效力上卻有區別。一般而言,在訴訟中提供證據時都要求提供原件,只有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才能提交複印件。如果後期發生訴訟,各位被徵收人試想,該如何證明當初徵收方沒有留給自己原件?該如何證明自己提供原件卻有困難呢?在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時,更不可能指望徵收方履行供你查閱原件的諾言!因此小編在此提醒大家,與其事到臨頭不知所措,不如從一開始就做到萬無一失,也就是說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就要明白自己一定要保留至少一份原件!

其次,各位被徵收人要明白,自己是有權利留下協議原件的,這種要求並非無理取鬧!

所謂補償協議,是指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數額、支付期限、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 補償安置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簽訂的補償協議類似於合同,雙方地位是平等的,既然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然雙方都有保留原件的權利!各位被徵收人務必要明白這一點,不要輕信徵收方要收回所有原件存檔的藉口。

最後我們來談談,各位被徵收人到底有沒有必要留下協議原件。小編在此非常肯定地告訴大家:非常必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如果將所有原件都交給徵收方,被徵收人就將自己置於一種非常被動的地位和巨大的風險之中。一旦徵收方拿走所有原件,我們誰都無法保證他們不在協議上動手腳,假如徵收方擅自篡改了補償金額,補償期限等關鍵內容,被徵收人該拿什麼證明呢?再者,大多數被徵收人都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也可能並未諮詢專業律師,這樣簽訂的協議很可能是存在漏洞的,如果將原件都讓徵收方帶走,而徵收方又蓄意利用這些漏洞侵害被徵收人的利益,被徵收人將面臨巨大的風險。

第二:一旦後期就補償協議發生訴訟,被徵收人沒有協議原件作為證據提交法庭,只能提交複印件,而徵收方如果將其篡改後的「原件」作為證據條件,其原件的效力無疑是優先的,這樣被徵收人在訴訟中就會處於不利地位。

因此,無論出於對以上哪一點的考慮,保留原件都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就是今天小編想跟大家分享的內容,在最後也再次醒各位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務必要蓋章留底,至少保留一份協議原件,以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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